时间:2023-05-10 11:59:21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十堰日报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裁定受理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将该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指定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50日内向管理人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 [通信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11号1幢1楼 (十堰市维也纳商业广场1楼),邮政编码:442000,联系人:张平、胡宏武,联系电话:15972562305、1587273627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管理人将参照人民法院诉讼案件收费管理办法收取。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8月5日15时在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11号1幢5楼 (十堰市维也纳商业广场5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另需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1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