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1 09:23:00来源:法律常识
以广东省为例(“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为其他地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抢夺罪以没有针对被害人人身使用暴力或者胁迫为前提,如果以针对人身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方法夺取他人财物,一般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夺价值3000元(二类地区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或者2年内3次抢夺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抢夺价值8万元(二类地区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属其他严重情节),或者致人重伤、自杀的,刑期三年至上十年。
抢夺价值人民币40万元(二类地区3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者致人死亡的,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特殊情形:(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