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1 10:29:16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刘颖律师
四、突遇变故
1996年的冬天,我正式向父母提出要辞职去从事律师职业,父亲同意,而母亲不同意。母亲为了让我安心工作,许诺给我一套147平米的房子,并托人给我介绍男朋友,我没有去相亲。他们不知道我已经有男朋友了,那时的想法很简单,我最喜欢的城市是厦门,可是我没有认识厦门的律师,一时还无法找到接收我的律所,我就着手打听在厦门执业的律师老乡,同时我挺想去北京工作,因为那里有我的闺蜜。我的计划里没有去三明市执业的想法,想着还年青,先去远的地方走走。结果还没想好去哪,就发生了一件算是我人生中的一件大事,让我不再留念体制内的工作。
1997年4月25日,我的一位亲人在我父亲任总经理的外资企业供销科工作,因涉嫌受贿被县纪检委立案,当时案值60万元,建县以来最大的受贿案件,县委书记不懂法,工作作风相当霸道,据说是他认为我父亲在企业任上没有给他提供优秀的政绩,而我这个亲人刚好犯罪了,他就趁机打击报复,主观认为我父亲肯定也分赃了,甚至有其他犯罪行为,就要求纪委对我父亲进行双规。而在前一天(4月24日)晚上,他主持召开了县委常委会,讨论如何将我从检察院开除,理由是如果让我在检察院继续工作,我会干扰办案。后来有人看不惯他的做法,告诉了我他在常委会上的讲话,我真是无语了,其实这位林书记对我搞封建社会的诛连也没捞到什么好处,一年后他被调至三明市里一个无实权的什么委员会去当书记了。当然,书记会上提名开除我的提议不被通过,因为人事局局长与组织部长说我是正规参加考试进入县检察院的,开除不符合程序。当时的县长心地比较善良,建议将我调至一个比较对口的行政单位,我就这样不明不白地去了县人民政府下属的一个机构里工作。这个单位福利可好了,同事都是有背景的人,可是我一点都不开心,我确实是想辞职去做律师的,但是我不想以这种方式去做律师。因为年青,也因为生气被打击报复而调离检察院,虽然有同事的关心与检察长的电话安慰,我仍然气愤地痛哭了一天,哭到胃疼、滴水未入......
第二天,要强的我红肿着双眼去新单位报道。当时因为年青气盛,认为县委书记太可恶了,想过报复他,可是转念一想,那有什么必要呢,如这样,我不是在犯罪吗?同时我也在思考,为什么我这样一个学法守法并且在检察院工作过的外表柔弱的女生遇不平事也会有犯罪的念头,虽然是一闪而过,但是这确实太可怕了!这说明要想消灭犯罪,不是重刑就可能达到抑制效果的,应该是消灭引起犯罪的罪恶,这个罪恶有时是行政强权,有时是国家责任缺失,有时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有时是社会矛盾调处机制、公民权利机制等社会制度不完善等导致的各种社会矛盾集中爆发的体现。那天起,我就决心离开体制,何时离开只是时机而已。
五、面子问题
之后半年的日子里,我就是遭人白眼或是被人指指点点,其中还有几个人落井下石,故意当面奚落我,我只能皮笑肉不笑地忍着。那能怎么样呢,对于生活给我的一切,我都必须全盘接受与面对。
我有个习惯,有什么想不明白的事,就会去阅读那一方面的书,那段时间,我常去新华书店看书,也提早想通了一件事,面子实在是一个不应该太看重的事,面子不是别人给的,是你自己挣的,什么面子不面子,在不妨碍他人情况下你自己活的轻松,过的舒服就好,其他人的看法、做法不必在意。我决心不做一个死要面子活受罪的人,我要通过自己的奋斗过的比以前好!想通了面子问题对我来说非常重要,这也使得我内心比较强大。当我做律师之后,能很快地放下身段,迅速转变观念,从高高在上的检察工作人员变成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并且,只要是可以为当事人争取的合法权利,在不超出我的底线情况下,我都会从大局着想,放下所谓的面子、自尊,以对事不对人地态度去工作。
我每天中午顶着烈日,骑着摩托车给我那双规的父亲送营养餐,送了一个月,因为我父亲确实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他就重新上班了。同时,我也为那位亲人请了县里最好的律师,案件临开庭前,他要求解约,并退律师费,他告诉我他听到消息,县委书记要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决我那位亲人20年有期徒刑。面对他的辩护压力与无奈,我表示理解,我不要求他退律师费,事已至此,只能我上了,同时另行委托一位三明市里的律师与我一同出庭辩护。虽然我们庭上辩护的效果很好,旁观的亲友均对我们赞赏有加,但是一审宣判果然是有期徒刑20年。
我不信这个邪,将案件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后,我就辞去公职转而去市里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继续为我这位亲人担任辩护人,当时与我一起出庭的一审的辩护律师那时已去外省执业,因为我是实习律师,不能单独办案,且我亲人的家属那时经济也不好,这个案件我就请求同事挂个名,案件其实就我自己一个人做。我只能自己研究案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合议庭提交详尽的辩护词,鼓励自己要有勇气与自信与上诉审的合议庭三位资深法官交换意见,最终三位法官意见一致,采纳了我的辩护观点,庭长也接受合议庭的改判决意见。该案以书面审理方式将受贿罪改为商业受贿罪(当时恰好有一个司法解释对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定性为商业受贿罪,而不定性为受贿罪,量刑上两个罪区别很大),其余两个罪名非法经营及滥伐林木罪不变,最终二审改判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成功地在上诉审中直接减少了七年六个月的刑期。
我没有想到我从事律师职业的第一个案件竟然是刑案,并且是为亲人辩护,其中夹杂的感情是非常复杂的。通过这个案件的历练,我初步建立了对刑事案件辩护的自信心。
(未完待续......)
刘颖律师 刑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