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县刑事律师委托咨询(贵州天柱县律师事务所的电话)

时间:2023-05-11 10:30:48来源:法律常识

天柱县刑事律师委托咨询(贵州天柱县律师事务所的电话)

六年前的一场冲突,彻底改变了两个年轻人的命运。

2017年7月6日凌晨,贵州省黔东南州三穗县,刚满18岁的杨某跟朋友一起吃烧烤,祁云(化名)也跟朋友在附近吃烧烤。两人各自的朋友在上厕所时发生矛盾,后杨某与祁云发生口角,进而相约至当地夜市街街口空地处打斗。曾在河南省某武术学校学习自由搏击的杨某将祁云打成了“植物人”。

案发后一年,三穗县法院作出判决,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案发近5年后,2022年4月18日,祁云死亡,司法鉴定认为2017年的颅脑外伤是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后黔东南州检察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发生变化等为由提出抗诉,黔东南州中院指定天柱县法院审理此案。

2023年4月28日,天柱县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赔偿祁云家属150余万元。

杨某的法律援助律师张中新5月4日告诉澎湃新闻,杨某正在考虑是否上诉,祁云的家属则已表示不服天柱县法院判决。

原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系互殴,非比武

三穗县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杨某曾长期在河南省某武术学校学习武术。2017年7月6日凌晨,杨某及女友刘某、向某1、向某2、蒋某、田某1到三穗县城夜市街8号烧烤摊位喝酒和吃夜宵,祁云与杨某2、潘某、姚某1在5号烧烤摊位喝酒和吃夜宵。其间,向某2、刘某在夜市街公厕上厕所时与杨某2发生冲突,杨某等人遂找杨某2理论,祁云得知后即到8号烧烤摊位找杨某等人理论,杨某与祁云发生口角,祁云提出要与杨某进行比武,杨某随即答应,二人便走到夜市街街口空地处进行比武打斗,打斗过程中祁云被杨某当场打伤倒在地并昏迷不醒,杨某等人随即离开现场。

之后,祁云被先后送至三穗县人民医院、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及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案发后,杨某主动到三穗县公安局投案。经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鉴定,祁云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损伤系他人所为的钝器打击和倒地所形成,钝器打击为主要作用,倒地损伤为次要作用。

审理过程中,杨某对祁云的伤情鉴定结果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三穗县法院委托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果为祁云为植物生存状态为重伤一级;头部损伤系钝器打击为主要作用,倒地撞击为次要作用。

澎湃新闻注意到,案发时,杨某18岁1个月,祁云再过4个月满24岁。

对于杨某与祁云的行为是比武还是互殴,三穗县法院认为,祁云得知朋友受委屈后即去找杨某进行质问,并提出与杨某进行比武,杨某表示同意比武。分析认为,虽然双方口头说的是比武,但双方均已喝酒,且双方所说的比武并不符合体育竞技规则,事前也约定点到为止,但在比武过程中并未真正执行。因此,双方的行为属于互殴行为,双方均存在伤害故意。

三穗县法院认为,杨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一级(呈植物生存状态),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案发后,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本案因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杨某的处罚。鉴于被害人受伤经治疗仍呈植物生存状态,后果非常严重,且杨某仅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远远小于被害人受伤产生的损失,该院酌情从重处罚。杨某及辩护人提出是被害人主动找其比武的意见,该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杨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的意见,予以采纳。

2018年7月12日,三穗县法院判决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赔偿祁云家属各项经济损失81万余元。

检方抗诉后,黔南州中院指令再审

上述判决生效后,杨某被移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因表现良好,黔南州中院于2020年10月作出裁定,对杨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另一边,祁云因重型颅脑损伤致植物生存状态、长期卧床继发重度营养不良、肺炎并多脏器感染及褥疮形成,最终于2022年4月18日死亡。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祁云于2017年7月6日颅脑外伤是导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

祁云的家属向三穗县检察院提出申诉,三穗县检察院审查后提请黔东南州检察院抗诉。黔东南州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发生变化,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导致量刑畸轻,遂提出抗诉。

黔东南州中院于2022年9月作出的再审决定书显示,该院认为,抗诉机关提出本案有新证据证实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因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由原审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经该院审委会研究,决定指令三穗县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次月,黔东南州中院作出《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天柱县法院审理。

祁云的家属认为,杨某主观上故意杀人的意图非常明显,其实施攻击祁云的头部的加害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祁云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此外,祁云的家属还申请赔偿各项损失共计近372万元。

天柱县法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原审的事实认定与再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在法律适用上不存在错误;没有证据证明杨某有杀人的故意,杨某与祁云属于互殴,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杨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2023年4月28日,天柱县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三穗县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祁云家属150余万元。

5月4日,杨某的法律援助律师张中新告诉澎湃新闻,杨某正在考虑是否上诉,祁云的家属则已表示不服天柱县法院判决。

来源: 澎湃新闻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房屋 土地 自诉 案件 补偿费 债务 当事人 打官司 公司 律师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刑事案件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找律师可靠吗 交通 合同 甲方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鉴定 车祸 债权 补助费 工资 财产 程序 人民法院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