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1 10:43:08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12月28日晚,艺人张庭及其丈夫创立的上海市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尔威公司”)因涉嫌传销被立案调查,该公司此次被财产保全冻结的资金高达6亿元,这一事件引发了舆论及媒体的关注。说起达尔威公司,或许大多数人会感到陌生,但其运营的品牌“TST庭秘密”广为人知,并有着“微商第一品牌“的称号,该品牌拥有的会员数量高达1300万,覆盖消费者超过1亿人,TST创始人公司达3368家。此事件再次引起了大家对传销的关注。
什么是传销
简言之,传销违法活动是一种以发展人数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传销违法活动不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也不以商品销售业绩作为计算报酬的依据,而是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算报酬的依据,通过发展不断发展下线牟取非法利益。根据2005年国务院出台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可以进一步将传销分为三种类型:
(一)“拉人头”式传销
“拉人头”式传销就是组织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的传销方式,通过不断拉人头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收取“入门费”式传销
收“入门费”式传销就是组织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来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进而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方式。
(三)“团队计酬”式传销
“团队计酬”式传销是指组织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进而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方式。
传销的特点与本质
由上可知,传销具备以下有别于合法营销行为的主要特征:
(一)往往要求人员交纳入门费
非法传销往往需要被发展人员以认购商品或者直接交纳费用的方式来取得加入资格和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通俗点说,只有底层的人员交钱,传销的上层头目才有钱可分,这样整个传销组织才可以维持运转。显然传销组织的目的不是为了销售商品,而是通过收取入门费来牟取他们的钱财。
(二)持续不断地发展下线、拉人头
由于传销组织的收入系以入门费、会费等名目收取的下级成员的钱财,所以传销人员具有比较强烈的拉人头的冲动。成员会被灌输“只交一次钱”的概念,不会重复收费,即“一次性投资”。这么一来,想要分到更多的钱的方法就是拉人入伙。实践中被发展的对象多数为成员的亲朋好友,有些被误导引诱甚至洗脑的人会认为这种可以轻松暴富的“好事”而不断发展身边的亲朋加入传销。
(三)直接或变相地以发展人数作为“计酬”依据
与拉人头相关的就是传销组织的计酬方式。传销组织成员的报酬往往依据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来计算。若有新人交钱加入,该部分收入就会按照层级制度被层层瓜分。这就意味着如果没有发展任何成员加入,那么收入就降为零。所以传销组织通过不断拉人头来发展下线并以此进行“收入”的分配。
由上可知,传销就是不以销售产品为目的、以不断拉人头发展下线为手段、以发展的下线人数作为计酬依据,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本质就是一种“庞氏骗局”,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营销秩序。
传销行政违法与犯罪的区分
传销作为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行为,有可能面临着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至于何种情形属于行政违法,何种情形属于刑事犯罪,区别在于其行为的情节。
根据2013年11月20日两高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级,成层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对于参与人员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三级以上的传销组织,其组织者、领导者即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即若传销组织的人员未达到三十人或层级未达到三级的,可能属于行政违法。同时,对于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还应当结合以下方面进行认定:
(一)关于犯罪主体问题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才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就是说,普通的参与者并不构成该罪。至于何为组织者、领导者,《意见》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追诉标准的规定》)对此作了必要的规定。
《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而根据《意见》的规定,可以被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主要有以下情形:“(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通俗点说,在传销组织中具有“董事长”、“总经理”等身份和头衔的人员以及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协调等职能的人员,一般可以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负责宣教、培训、财务等重点工作的人员,一般可以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另外,对于长期从事传销且达到一定情节的人员以及其他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员,都可能被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由此可见,对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主要看其实施的活动是否对传销组织、传销行为起到了组织领导作用,是否起到重要、关键的作用。
(二)关于人数及层级的认定问题
根据《意见》的认定规定,对传销组织人员、层级的认定,要重点关注以下三点:
第一、关于涉及多个传销组织的人数认定的问题。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的,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达到三级以上的,人数可合并计算。
第二、关于脱离组织后继续获利的问题。
脱离原传销组织后,仍从中获利的,脱离后发展的人数和层级数应继续计算。
第三、关于证据标准的问题。
由于传销组织往往涉及人员众多、地域分散,所以对于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调取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三)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认定问题
《意见》明确了什么属于“团队计酬”,具体是指: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从实质的角度来讲,对于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团队计酬活动,并不属于犯罪。但是,仅仅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际上并不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的活动,则属于非法传销活动;涉嫌犯罪的,对组织、领导者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四)关于罪名适用问题
传销行为往往会伴随着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可能触犯多个罪名。传销行为及伴随的其他行为涉嫌犯罪的,具体该如何认定罪名,对于准确打击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意见》的规定,实施传销行为,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当然,对于实施传销行为,未构成传销类犯罪的,也有可能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当然,对于虽未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实施了其他伴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各有关罪名规定定罪处罚。
传销违法活动不仅严重扰乱市场营销秩序,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往往还伴随着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危害极大,应予打击。
达尔威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传销违法活动以及是否涉嫌犯罪,要根据上述的几个重点方面进行具体考察。该事件说明,规范营销方式是企业良好经营、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尤其对于公众人物、平台公司等特殊市场主体,更应当规范经营,承担社会责任,避免自己的违规行为给市场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作者介绍
张春丰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海华永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
法学硕士,海华永泰全国刑事业务委员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前检察官,曾获市级十佳检察官、省级十佳检察官、优秀公务员。曾任靖霖律师事务所集团高级合伙人、职务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办理大量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为多家企业提供刑事风险防控、刑事合规制度设计等法律服务。业务领域:刑事。
郑佳颖
海华永泰(杭州)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法学硕士,专业领域为知识产权。曾获浙江省优秀毕业生。擅长中英文书写作,致力于知识产权及商事方面的法律服务与研究。
编辑:赵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