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1 11:56:24来源:法律常识
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31日讯 “暖心冬日”执行大会战开展以来,临清市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拘传、拘留和打击拒执罪的强制措施,依法严厉制裁躲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成功执结了一批“骨头案”、“钉子案”。近日,临清市人民法院通报了一批拒执罪典型案例,以此震慑拒执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一: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
2019年3月1日,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临清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临清法院审理的石某某诉王某某、李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判决王某某、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拆除建在双方争议宅基地范围上的建筑物,将争议宅基地恢复原状。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执行过程中,因被告人王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临清法院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但被告人王某某仍拒不履行。临清法院审理期间,案件强制执行完毕,已将争议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拆除。
临清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临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二、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决骆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2019年4月22日,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骆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向临清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临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薛某某诉被告人骆某某所经营的临清市宏昌制造有限公司、临西县鹏源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临清市鹏飞科技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案后,依法查封宏昌公司名下的财产一宗,并作出(2015)临民一初字第1061、1062、1063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骆某某在明知财产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私自将被查封的部分财产抵偿给临清兴和宏鑫机床有限公司,其他被查封的货物去向不明。
临清法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进行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临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骆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三、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
2019年8月13日,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向临清法院提起公诉。临清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临清法院作出(2014)临民一初字第1758-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李某某名下的临清市旭奇棉纺织有限公司厂房内140包同规格棉布进行查封扣押,告知被告人后,其未提出异议。同年9月29日,该院作出(2014)临民一初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偿还被害人王某某欠款600 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未履行,被害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期间,被告人未经法院许可,私自将法院查封扣押的价值125 491.20元的43包棉布变卖抵债,致使该案无法全部执行。
临清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诉讼期间,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非法处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临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临清法院判决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有力的打击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是保证案件执行到位、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非经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被执行人非法处置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且造成了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构成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临清法院判决的骆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李某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的案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拒执罪的决心和信心。
闪电新闻记者 左新新聊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