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1 11:58:5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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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搜索郑州2月24日讯 嫌楼下的一楼住户改装门头做经营,挡住了自家的阳光,视野也受到影响,家住郑州市惠济区安居小区二楼的杨刚将一楼住户李虎告上了法庭。2016年2月24日上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因杨刚所起诉的对象不对,不得不承担败诉的结果。
楼下改装门头 楼上嫌影响了自家的采光
2015年5月的一天,家住郑州市惠济区安居小区某栋二楼的杨刚在下班回家时,发现一楼有几个人正在安装门头及广告。杨刚遂上前问了几句,得知一楼房主是要将自家一楼改成一个小店,当时杨刚并未多想便回家了。
第二天一早,起床的杨刚觉得楼下安装的部分门头遮挡住了自家的采光,阳光根本照射不进来。杨刚遂找到住户李虎商议,让其拆除门头,停止侵犯自己的权益。李虎妻子徐某在听完杨刚的话后,于当天晚上和李虎带着礼物到杨刚家进行了拜访说明。
可是没过几天,徐某带人再次安装剩余门头广告时,杨刚妻子廖某突然从二楼窗户泼下一盆冷水直接浇在徐某头上。负气的徐某和廖某因此发生纠纷并扭打在一起,最终经邻居报警后,双方被警察教育批评后各自回家。
杨刚与李虎就门头拆除事宜商量不一后,杨刚一纸诉状将李虎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李虎拆除非法搭建的店铺门头;判令李虎向杨刚当众赔礼道歉。
“他家违法把自己居住房改成商铺,还违法搭建商铺门头,严重影响了我们生活,还打了我妻子,必须给个说法.....”法庭上原告杨刚气愤地说道。“我不是经营者,也不是房东。装门头之前,我们先是经你同意后才安装,我没必要赔偿你。”针对杨刚的诉求,李虎反驳道,并就自己主张提供了自己妻子是合法个体经营者的相关营业执照。
楼上住户状告楼下 主体不适格遭败诉
惠济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杨刚要求李虎拆除店铺门头,而营业执照上显示的经营者系徐某,徐某也称系其本人出资制作和安装了门头。杨刚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于杨刚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琐事发生撕扯,双方均被带到公安机关,已经民警批评教育,故杨刚要求李虎向廖某当众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驳回原告杨刚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解释说,案件中被告主体适格,方可引起被告对原告诉讼主张的承受、抗辩、反驳等实体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原告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必要前提。本案中,原告杨刚实际法律关系指向主体是李虎的妻子徐某,而非李虎。
但是针对这种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被告不适格案件,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更好地践行司法为民,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避免法院诉讼资源不必要的浪费,法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时,宜向原告释明,建议其申请变更适格被告,由法院通知变更后的适格被告参加诉讼,进一步开展审理活动。如果原告拒绝变更被告的,则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如何维护采光权?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该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各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此外,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被侵害。
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如果余先生家旁的建筑物确实侵犯了他的采光权,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包律师还提醒说,虽然采光权已得到法律确认,但法律处理途径单一,具体司法操作中只有经济赔偿,没有置换房屋等措施规定,赔偿标准各地不一而且相对较低。
协商的同时,要先进行调查取证,调取相关影响采光权的原因的证据,主要是受影响后采光时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对于居民住宅之间的日照,国家1993年出台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里有明确的规定。居民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大城市住宅的日照时间,在大寒日不得低于两小时(以底层窗台的日照时间为准),或者不得在冬至日少于1小时。(刘洋 通讯员 张冬菊 李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