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1 12:52:38来源:法律常识
云南省镇雄县一家三代5人“涉恶”4人被判刑,一人在逃被通缉。法院认定,年满80岁的陈某仁是主犯,以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
陈某仁是云南省镇雄县人,1940年3月出生,案发前系镇雄县某村组长(案发后卸任),膝下有三儿三女。2018年1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陈某仁被逮捕,后取保候审;同年6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陈某仁及其女婿赵某(1973年生)、二儿子陈某1(1975年生)、孙子陈某2(1995年生)先后被逮捕,大儿子陈某3在逃,被公安部门通缉。三个儿子中,只有小儿子陈某4未涉案。
今年4月下旬,该案在镇雄县人民法院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仁系镇雄县某村组长,为树立个人权威,陈某仁处事独断专行,作风粗暴,在家族中有较高威望,对待邻里,陈某仁奉行家长制作风,对村民随意殴打、辱骂,其家庭成员依仗陈某仁的淫威,在当地恃强凌弱。被告人陈某仁、其孙陈某2、女婿赵某、二儿子陈某1单独或相互纠集欺压群众。逐步形成了以陈某仁为首,陈某2、赵某、陈某1及陈某3为主要成员的横行乡里、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家族恶势力团伙。他们在当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镇雄县法院查明,被告人陈某仁之子承包修建其村老年活动中心占用邓某的土地。2017年12月21日11时许,邓某到场阻止施工,陈某仁之妻吴某先与邓某发生争吵,争吵中邓某将吴某推倒在地。随后,陈某仁持拐棍来到现场,在对邓某进行辱骂后,陈某仁用拐棍对邓某进行殴打,当场将邓某打倒在地,并继续实施殴打。邻居邓某聪见状,到场将陈某仁拉开。经医院检查,邓某左尺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头皮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邓某此次损伤程度综合鉴定构成轻伤一级。
法院查明,2010年,被告人陈某仁及其子陈某4组织邻居陈某军、陈某福、陈某云、吴某好、吴某伟、吴某文、吴某勇、陈某荣等9户人修建村内公路。9家人口头约定:由吴某伟、吴某好、吴某文三户负责出劳动力参与修路,陈某4及另外几户陈姓人负责材料及补偿征地费用。期间,陈某仁以陈某4出资修建吃亏为借口,强要吴某伟、吴某文各给付1000元的材料款,吴某好给付600元。2016年,陈某仁又以修路征地费不够为借口,再次向吴某伟、吴某文各强索人民币15000元,向吴某好强索5000元。之后,吴某伟建房,陈某仁以影响小儿子陈某4家采光为借口,阻止修建;吴某文建圈和厕所,也被阻止;吴某好家用与陈某4交换的土地建房时,被陈某仁及陈某3阻拦,吴某好家至今不敢修建。
法院查明,1984年,陈某仁所在的村子土地进行重新调整,村民采用抓阄的方式重新分配土地。当时,吴某尧分得的“上田湾”土地与吴某钊、吴某宽的土地相邻。陈某仁分的土地不如意,为了霸占吴某尧的土地,陈某仁以该块土地是其所有为由,当吴某尧之妻常某飞耕种土地时,陈某仁遂对常某飞实施殴打,因吴某尧家害怕陈某仁,便不敢再去耕种这块土地,陈某仁霸占该块土地使用后,将该地调换给他人使用。
2007年7月,村民龚某菊的儿子申某在学校与陈某2打架后,龚某菊带申某找到陈某2讲理。陈某仁知道此事后,即持木棒对龚某菊实施殴打。
2008年,农村改造电网,要牵电线经过吴某宽的地里,陈某仁叫吴某宽把地里的三棵核桃树砍了,吴某宽不同意,陈某仁和大儿子陈某3便来到吴某宽地里,对吴某宽进行辱骂,陈某3还用刀背击打吴某宽大腿。
2008年,因陈某仁家建房,运输材料的车把村民王某秀家撑房梁木棒撞歪并损坏凳子,王某秀要求驾驶员赔偿,陈某仁闻讯后到场殴打王某秀。之后,经法院调解,陈某仁赔偿了王某秀800元。
2014年,吴某东的父亲去世,在办丧事期间,吴某东家人按风俗“跑灯”时,陈某仁的大儿子陈某3、女婿赵某、孙子陈某2等人来到“跑灯”场地打砸灯碗,吴某东制止时,陈某3便以吴某东家放烟花掉落垃圾在其房子上为借口打了吴某东一耳光,赵某也辱骂吴某东,并做起要打吴某东的姿势。之后,吴某东买了两条烟找陈某仁道歉,请陈某仁给其家人打招呼,不要再来滋事。
......
镇雄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仁故意伤害邓某,致邓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陈某仁、陈某2、赵某、陈某1随意殴打他人,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陈某仁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陈某仁共涉案9起。陈某仁系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其中,对郎某鹏、吴某钊寻衅滋事,对邓某故意伤害属年满75周岁后所犯罪行,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陈某仁如实供述对邓某实施伤害的事实,可认定为坦白,但对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指控事实,部分未如实供述,不能认定为坦白。
庭审过程中,陈某仁及其儿子、女婿、孙子,以及4人的辩护人均认为4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请求法院从轻判罚或适用缓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仁、陈某2、赵某、陈某1的犯罪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的基本特征,故陈某仁等4人提出的“其不是恶势力”的观点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镇雄县法院以被告人陈某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限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九年零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陈某2犯寻衅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陈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上述四人均未上诉。
司法机关在该村调查时,陈某仁所在村子的村支书赵平称,陈某仁家在当地很强势,任何事情都是陈某仁说了算,群众对他家的意见很大,与他家产生矛盾的人也多。陈某仁在村委多年,出面解决的事情也不少,他家的做法不妥。陈某仁大儿子陈某3做事的风格与陈某仁相像,二儿子陈某1、三儿子陈某4为人稍好点。但作为村组长,陈某仁的执行力很强,安排的工作都能不折不扣地完成。
8月15日,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陈某仁的三儿子陈某4称,案子宣判后,家人之所以没有上诉,是怕影响到二哥陈某1的刑期。今年6月,陈某1出狱后,一家人经过商议,认为一审判决明显过重,另外,判决书上认定的一些“事实”并非事实,家人目前正联系律师,准备申诉。
刚刚出狱的陈某1告诉华商报记者,当时没有上诉,是因为家人的文化水平都不高,不懂法。在监狱这一年,他学习了不少法律知识,感觉一审判决还是偏重,希望法院能重新审理。陈某仁的一审辩护律师黄俊源称,一审期间,陈某仁一家均未提出上诉,后来,陈某仁一家也未委托他申诉。
在回答记者“是否在村里为非作歹、欺压群众”时,陈某1、陈某4均予以否认。当记者问“为何村里有12名村民联名写检举报告要求对陈某仁黑恶势力立案查处”时,陈某4说,写报告的绝大多人是吴姓人家,平时就与他家有矛盾。另外,这次他们准备申诉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父母在与邓某的冲突中,他80多岁的母亲同样受了轻伤,有医院的鉴定为证,这一点,镇雄县法院的判决中并未提及。
今年以来,有关老年人涉恶犯罪的报道不时见诸媒体。对此,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主任曾维昶律师认为,《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他认为,一个已满80岁的老人,已经不会具备多大的社会危险,再犯罪的能力和可能性几乎为零,而且,作为一个80岁老人,或多或少也会存在疾病缠身的情况。无论是人道主义还是现行法律的规定,都应该对80岁老人暂予监外执行。
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谌江涛律师则认为,涉黑涉恶犯罪的重点不在年龄,而在于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如果司法机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管年龄多大,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同样认为:任何犯罪都应当依法受到制裁,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无法外之地。本案中,涉案人虽已是八旬老人,但是其涉恶,应当依法受到审判及处罚。涉案人涉及罪名主要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规定及本案具体情况,其所犯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敲诈勒索罪所犯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犯寻衅滋事罪,因存在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辱骂,殴打他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之规定,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本案中,陈某仁实施多项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同时,我国法律对于75周岁以上的老人犯罪具有一定宽容度,即从轻或减轻,本案中,法官对于陈某仁的宣判均是在量刑幅度内进行了减轻处罚,再将数罪的刑罚加在一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赵良善称,对于陈某仁的审判及收监执行,既实现了公平正义,维护社会良好秩序,也践行了刑法的平等原则,是建设我国法治社会的重要举措。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