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1 14:22:26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11月28日0时36分许,一辆悬挂假号牌的银灰色大众捷达牌小型轿车在范阳路3543门口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母亲死亡,2岁多的女孩失踪,肇事车辆逃逸。
11·28案情最新进展
截至11月29日记者发稿时
△嫌疑车辆被烧毁!
△女孩尸体被找到!
△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
△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
△案情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件发生后,保定市、涿州市领导相继做出批示,涿州市公安局广发协查通报全力查找肇事逃逸车辆和失踪孩子的下落,并组织专案组近百名警力沿案发周边调取监控,对附近所有道路两侧商铺走访调查。
11月28日,注定是个不眠夜。来自涿州各方的信息让整座城市的人们心如急焚。
22:08分
小编得知在豆庄镇毛家营高速桥底发现遗弃车辆,涿州市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记者迅速行动:部分人员奔赴现场,其余人关注各方面信息。
△ 前往毛家营现场
23:10分
记者来到现场看到疑似肇事车辆。
△ 毛家营附近车辆现场照片
23:15分
疑似肇事车辆现场被警方封锁,涿州广电记者第一时间赶往豆庄镇毛家营现场,离开现场时,记者看到几名警察从桥洞对面走出来,其中一人提着一个袋子进了救护车!记者心里顿时一沉……
△ 跟随救护车辆回城
23:38分
涿州交警通过官方微博号回复网友:“很难过的通知大家,孩子遗体已经找到。”
网友对肇事者逃逸行为反应强烈,情绪激动!
▽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宝奇
11月28日凌晨,发生范阳路的交通事故,明显是一起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肇事司机撞人后逃逸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交通肇事犯罪的构成要件。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对交通肇事犯罪并逃逸的行为应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逸并致人死亡的,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案件中受害两周岁儿童,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死亡,而肇事司机将该名儿童带离事故现场导致其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司机这种行为已不仅仅是构成交通肇事犯罪,而是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构成了故意杀人犯罪,肇事司机主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故意杀人,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相关案件
例:甲(男,某单位汽车司机,32岁)于2002年8月17日上午11时,同装卸工乙、丙等三人驾驶解放大卡车由某乡向市里送货(该货车核准载重8吨,该批货物约重13吨多)。车超速行驶,当开到某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丁连人带车撞出20多米,造成丁重伤(后因抢救不及时,在被他人送医院的途中死亡)。被告人见撞人后,为了逃避罪责,非但不停车抢救被害人,保护肇事现场,听候处理,反而继续加速行驶逃跑。一出租车司机看到此情景后,驾车追赶,并示意其立即停车,但甲对此根本不予理会。当跑出大约3公里到市郊一农贸市场附近时,路上的人很多。被告人为摆脱该出租车,只顾逃跑,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等措施,又把路边一骑车带着小孩的母女俩撞出 12米多,小孩当即死亡,妇女撞成重伤,同时还撞伤在路边赶集的两位老人 (重伤)。公安机关接群众报案后,在某路口设置路障堵截,示意甲减速停车,甲驶近并看到这一情况后,仍拒不接受公安人员的停车指令,驾车虽未直接冲向机动车道的路障与交警,但紧打方向盘强行从北侧非机动车道穿越,径直撞向站在路上执行堵截任务的交警戊,将其撞出30多米,戊当场死亡。后甲被公安人员抓获。现问:
(1)设甲在第一次撞人以后,正在犹豫是否应停车救人,而同车的装卸工乙却极力让甲赶紧逃离现场,则对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2)设甲第一次撞人后将丁抱至车中欲送往医院,行驶途中,甲发现从肇事到去医院途中一直没有行人,就将丁拉至一个偏僻地将丁推下,后丁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则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
(1)设甲在第一次撞人以后,正在犹豫是否应停车救人,而同车的装卸工乙却极力让甲赶紧逃离现场,则对乙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乙的行为符合《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对该条文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此处如何定性涉及的是指使肇事人逃逸的指使者的行为,而不是对交通肇事逃逸者本身行为的定性。指使者的范围包括肇事车辆单位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以及乘坐肇事车辆的其他人。 ?
②上述人员指使肇事人逃逸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须有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行为,即在肇事人没有逃逸的想法或者想逃还未逃的情形下,唆使或者劝说肇事人逃逸;?
b.指使行为确实引起了肇事人逃逸的结果;?
c.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如是肇事人自发逃逸的,或者虽有指使行为但肇事人并未逃逸的,以及肇事人因上述人员指使而逃逸但并未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均不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③上述人员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只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不能和交通肇事逃逸者本人一样也按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加重处罚。?
④对上述人员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其实与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规定有冲突。但为了保证司法的统一,同时也为了解决实际问题,实践中统一按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为宜。?
(2)设甲第一次撞人后将丁抱至车中欲送往医院,行驶途中,甲发现从肇事到去医院途中一直没有行人,就将丁拉至一个偏僻地将丁推下,后丁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则对甲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而不是只定一个交通肇事罪或者只定一个故意杀人罪。原因在于:甲违章超载高速驾驶将丁撞成重伤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甲肇事后,又有积极逃逸的行为,正是因为甲的逃逸并抛弃丁的行为而直接导致丁的死亡,故又构成故意杀人罪。这里的交通肇事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之间在法律上没有必然联系,前者属于过失犯罪而后者属于临时起意的故意犯罪,二者应当并罚。
来源:涿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