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1 17:49: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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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焕梅、鞠娅、胡亚妮等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1081刑初241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7-28
案由:组织卖淫罪
裁判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焕梅,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万源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万源市。2017年8月7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未羁押),同日转为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2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8年1月8日因怀孕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1月12日因监外执行的情形已消失,刑期尚未满,被决定收监执行,起刑日期为2019年1月18日,刑满日期为2020年4月13日。因本案于2018年2月2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5日被带回温岭市看守所受审。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戴洒洒,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鞠娅,女,1988年11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正安县。因本案于2018年4月2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2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7日被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卫福,浙**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亚妮,女,1994年11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台州市椒江区。因本案于2018年4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次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日被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玲,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邵飞龙,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邓州市。2015年11月1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8年6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2日被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翁利亚,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红飞,女,1991年4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团凤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台州市椒江区。因本案于2018年4月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7日被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应军匡,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葛敏敏,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汉族,大学本科,农民,住台州市椒江区。因本案于2018年4月2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2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7日被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琴声,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静,女,1985年1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城固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城固县。因本案于2018年6月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7日被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玛丽,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丹,女,1992年9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汉族,大学本科,农民,住台州市椒江区。因本案于2018年4月2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9日被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曦,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莉,女,1988年3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本案于2018年6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2日被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文胜,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红梅,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舒城县。因本案于2018年6月1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6日被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汤卫娜,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春荣,女,1973年4月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通辽市。因本案于2018年4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日被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飞,内蒙古巨鼎(科左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格格(化名“孔静静”),女,1995年11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淮阳县。因本案于2018年6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2日被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萍,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申火伟(曾用名申和伟),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禹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禹州市。因本案于2018年6月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2日被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齐华修,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2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焕梅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鞠娅、徐丹、葛敏敏、汪红飞、张静、胡亚妮、王春荣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莉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红梅、郑格格、邵飞龙、申火伟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6日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变诉(2020)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被告人王春荣的起诉进行变更为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22日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追诉(2020)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对被告人邵飞龙的起诉进行追加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晨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焕梅及本院通过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戴洒洒、被告人鞠娅及本院通过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顶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卫福、被告人徐丹及其辩护人陈曦、被告人葛敏敏及本院通过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琴声、被告人汪红飞及其辩护人应军匡、被告人张静及本院通过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玛丽、被告人胡亚妮及本院通过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林玲、被告人王春荣及其辩护人邓飞、被告人刘莉及其辩护人朱文胜、被告人李红梅及本院通过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卫娜、被告人郑格格及本院通过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萍、被告人邵飞龙及本院通过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翁利亚、被告人申火伟及本院通过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齐华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以来,徐卫兵(已判)伙同徐晓慧、潘江兴(均另案处理)及阮建国、叶蓉、盛江(均已判)等人,在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等地开设新大浪淘沙商务酒店(下以大浪酒店简称)、名剑会所、风云动漫城、极点动漫城等,在上述场所内通过实施组织卖淫、开设赌场非法活动,为非作恶,获取巨额收益,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及周边地区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并形成了以徐卫兵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大浪酒店成立于2010年,经营按摩、浴场、客房、卖淫、赌博机等业务。酒店先后由王莉、王金龙(均已判)等人任卖淫女领班,招募、管理卖淫女在该酒店客房内及耀达大酒店等处实施卖淫活动,并招募领班助理负责管理卖淫业务、回访等,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记钟、收银等;又在酒店内设置暗房,摆放赌博机供人赌博,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上下分等。经审计,至2017年4月,大浪酒店组织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币种下同)约1.3亿余元,开设赌场非法获利约1.1亿余元。
大浪酒店设有前厅部、营销部、财务部、保安部等部门,以配合酒店开展相关业务的运行。财务部由财务总监负责全面事务,下设会计、审计、出纳等岗位。大浪酒店内卖淫款及单据、游戏厅营业款及单据均由相关人员交至酒店财务部,由出纳负责与审计核对以上款项,保管以上款项,并将以上款项存入指定银行账户,以及向卖淫女领班等人发放卖淫提成等;审计负责审核以上单据,制作报表及卖淫提成表等。出纳岗位由大浪酒店股东潘江兴指派其亲戚朋友担任,审计岗位日常设置两名审计人员,分别对卖淫和赌博机单据进行审计,并实行周末轮休制。由当日轮班审计人员对两块业务一并进行审计。
被告人刘莉于2011年7、8月至2011年10月在大浪酒店五楼负责卖淫记钟和收银约两个月,期间,组织卖淫收入达280余万元。被告人王春荣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期间任大浪审计,与张智惠(已判)搭班,王春荣负责赌博机单据的审计,张智惠负责组织卖淫单据的审计,但在周末轮休期间,被告人王春荣不负责对张智惠的组织卖淫单据进行审计。期间,赌博机收入达3万元以上。被告人葛敏敏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期间任大浪审计,主要负责审计赌博机单据,并在周末当班时一并审计卖淫单据,期间,组织卖淫收入达1800余万元,赌博机收入达2200余万元。被告人汪红飞于2012年8月至2013年下半年任大浪审计,主要负责审计卖淫单据,并在周末当班时一并审计赌博机单据,期间,组织卖淫收入达2300余万元,赌博机收入达2000余万元。被告人张静于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间任大浪审计,主要负责卖淫单据审计,并在周末当班时一并审计赌博机单据,期间,酒店组织卖淫收入达700余万元,赌博机收入达850余万元。被告人胡亚妮于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任大浪审计,主要负责审计赌博机单据,并在周末当班时一并审计卖淫单据,期间,酒店组织卖淫收入达3100余万元,赌博机收入达2900余万元。被告人徐丹系股东潘江兴的亲戚,于2014年年底代替其妹妹徐多多(已判)在大浪任出纳约一个月,期间,组织卖淫收入达100余万元,赌博机收入达175余万元。被告人鞠娅于2012年7月至2015年9月任大浪营销,主要负责引导赌博人上楼消费,同时还带嫖客上楼消费,并在游戏机房收入中按比例提成获取收益,期间,组织卖淫收入达8200余万元,赌博机收入达6800余万元。被告人杨焕梅于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任卖淫女领班助理,期间,组织卖淫收入达600余万元。被告人李红梅于2016年5、6月至2016年9、10月在酒店游戏厅上班约3个月,负责赌博机上下分等,期间,赌博机收入达360余万元。2013年年初至2015年3、4月份,被告人邵飞龙在大浪淘沙酒店任保安,负责大浪酒店日常安保工作,并在公安机关来检查时负责通风报信。期间,组织卖淫收入达人民币3300余万元,赌场机收入达人民币5200余万元。
2014年年初至2015年9月,徐卫兵、叶蓉、阮建国及朱锐、黄利平(均已判)等人合伙,在台州市椒江区塘岸小区附近开设极点动漫游艺厅,设置暗房,以摆放赌博机供人赌博的形式开设赌场。2015年6月4日,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对极点进行检查,查扣三台疑似赌博机。
被告人郑格格于2015年初在极点动漫城负责给客人上下分约两个月;被告人申火伟、邵飞龙于2015年4月至2015年6月在极点动漫城负责给客人上下分约两个月。期间,该动漫城赌博机月均非法收入达二三十万元。
二、2016年6月至2016年9月,徐建国(已判决)在台州市椒江区经营建国宾馆,招募王莉为卖淫女领班,组织妇女在建国宾馆客房内提供卖淫服务,并通过制定卖淫价格、培训卖淫服务、统一卖淫流程、设置考勤制度等方式管理、控制卖淫活动。被告人杨焕梅任卖淫女领班助理约一个星期,负责接待嫖客、安排卖淫女等。期间,日均卖淫妇女达三人以上。
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杨焕梅经温岭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电话传唤到案;2018年4月2日18时30分许,杭州铁路公安处台州站派出所民警在台州市椒江区抓获被告人胡亚妮;2018年4月2日晚,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塘栖派出所民警在余杭区月皇晟大酒店抓获被告人王春荣;2018年4月3日9时许,杭州铁路公安局台州站派出所民警在台州市椒江区抓获被告人汪红飞;2018年4月20日,温岭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台州市椒江区抓获被告人徐丹;2018年4月21日14时30分许,昆明铁路公安处曲靖北站派出所民警在贵阳市抓获被告人鞠娅;2018年4月26日23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大浪派出所民警在深圳市龙华区同胜小区抓获被告人葛敏敏;2018年6月2日16时许,杭州铁路公安处台州站派出所民警在台州市椒江区超越大酒店抓获被告人李红梅;2018年6月5日8时50分许,杭州铁路公安处台州站派出所民警在椒江区抓获被告人张静;2018年6月7日19时50分许,杭州铁路公安局杭州东站派出所民警在杭州东站东广场抓获被告人郑格格;2018年6月8日15时许,张家港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在张家港市抓获被告人申火伟;2018年6月10日13时50分许,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三墩派出所民警在西湖区瑞曼汀酒店抓获被告人邵飞龙;2018年6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刘莉主动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夹沟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杨焕梅、胡亚妮、汪红飞、葛敏敏、李红梅、张静、刘莉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被告人鞠娅、申火伟、郑格格、邵飞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主要涉案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杨焕梅个人获利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鞠娅个人获利人民币65000元,被告人葛敏敏个人获利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汪红飞个人获利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静个人获利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胡亚妮个人获利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王春荣个人获利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刘莉个人获利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李红梅个人获利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郑格格个人获利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邵飞龙个人获利人民币87500元,被告人申火伟个人获利人民币7000元。
被告人杨焕梅自愿认罪认罚,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鞠娅自愿认罪认罚,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对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刘莉自愿认罪认罚,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胡亚妮自愿认罪认罚,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对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汪红飞自愿认罪认罚,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对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葛敏敏自愿认罪认罚,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张静自愿认罪认罚,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对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李红梅自愿认罪认罚,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邵飞龙自愿认罪认罚,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对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申火伟自愿认罪认罚,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焕梅、鞠娅、徐丹、葛敏敏、汪红飞、张静、胡亚妮、王春荣、刘莉、李红梅、郑格格、邵飞龙、申火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徐卫兵、吴丽娟、王莉、葛菲、罗美荷、马丽敏、李秋蓉、徐多多、黄佳丽、陈飞、徐娴、汪红飞、龙金凤、宋晓倩等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葛菲、罗美荷、马丽敏、李秋蓉、刘莉、王春荣、宋晓倩等的辨认笔录,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财务资料,审计报告,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娅、杨焕梅、刘莉、徐丹、胡亚妮、王春荣、汪红飞、葛敏敏、张静、郑格格、申火伟、邵飞龙、李红梅参与到以徐卫兵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杨焕梅与人结伙,组织妇女进行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鞠娅、徐丹、胡亚妮、汪红飞、葛敏敏、张静、邵飞龙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予以协助,又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予以协助,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分别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莉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予以协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格格、申火伟、王春荣、李红梅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予以协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鞠娅、徐丹、胡亚妮、邵飞龙、汪红飞、葛敏敏、张静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焕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杨焕梅、刘莉、鞠娅、徐丹、胡亚妮、邵飞龙、葛敏敏、汪红飞、张静、郑格格、申火伟、王春荣、李红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被告人刘莉、杨焕梅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胡亚妮、汪红飞、葛敏敏、张静、李红梅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申火伟、邵飞龙、郑格格、鞠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春荣、徐丹当庭认罪;被告人杨焕梅、鞠娅、葛敏敏、汪红飞、张静、胡亚妮、刘莉、李红梅、邵飞龙、申火伟均当庭认罪认罚;被告人徐丹、张静、王春荣、刘莉、李红梅、郑格格、邵飞龙、申火伟确有悔罪表现,决定对上述被告人依法分别予以减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徐丹、张静、王春荣、刘莉、李红梅、郑格格、邵飞龙、申火伟适用缓刑。除被告人王春荣外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王春荣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春荣在帮助开设赌场活动中,系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领取正常薪酬,属罪行极轻,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且指控开设赌场获利的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春荣受雇从事审计工作长达八个月,且明知大浪淘沙酒店内开展的游戏机赌博活动获利巨大,仍提供帮助,虽其在该犯罪集团内地位较低、作用较小,但鉴于其参与时间较长,该犯罪集团赌博活动非法获利巨大,不宜对其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犯罪处理。关于酒店开设赌场的获利,虽没有相关的账本,但同案犯徐积辉、龙金凤等均有供述当时大浪淘沙酒店赌博机每个月的获利情况,公诉机关现指控三万元以上,已作就低认定,故被告人王春荣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四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焕梅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与前罪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鞠娅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胡亚妮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邵飞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汪红飞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5月11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葛敏敏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25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张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徐丹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九、被告人刘莉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十、被告人李红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王春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郑格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申火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杨焕梅犯罪所得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鞠娅犯罪所得人民币65000元,被告人葛敏敏犯罪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汪红飞犯罪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静犯罪所得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胡亚妮犯罪所得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王春荣犯罪所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刘莉犯罪所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李红梅犯罪所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郑格格犯罪所得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邵飞龙犯罪所得人民币87500元,被告人申火伟犯罪所得人民币7000元,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应荣辉
审判员叶慧奇
人民陪审员金琴琴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张佳仪
来源:法制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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