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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2008)乐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军民,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磐安县,身份证号:330727691204141,汉族,初中文化,乐安县乐义服装厂(私营合伙企业)法定代表人,家住浙江磐安县窈川乡川二村。2007年7月1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金平,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08)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军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8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军民及其辩护人王金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被告人郑军民与其弟郑小茂共同出资,在乐安县合伙成立了乐安县乐义服装厂(私营合伙企业),同年10月,乐义服装厂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2006年10月初,郑军民代表乐义服装厂同深圳中联广深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深公司)业务员刘英杰签订了三份购销合同,由广深公司向乐义服装厂购买棉制梭织女装风衣,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501325元。2006年10月28日,双方将此三份合同合并成一份新的合同,合同编号为ZLLY0601,原先三份合同作废。随后,双方又签订了六份服装购销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ZLLY0701、ZLLY0702、ZLLY0703、ZLLY0704、ZLLY0705、ZLLY0706,六份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4436351.74元。郑军民在试做了1000件风衣样品后发现实际成本比估算的要高,做下去会亏损,于是,向刘英杰提出终止合同。2006年11月2日,刘英杰打电话给郑军民,同意终止合同,郑军民必须按签定的所有合同为刘英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广深公司,刘英杰按发票金额不含税价的7%向郑军民交手续费,否则,郑军民要赔偿损失及支付违约金50多万元。郑军民同意后,便安排会计按照刘英杰的要求,于2006年11月3日、4日二天给广深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其中:11月3日开具9份,11月4日开具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501325元(其中:不含税价格1283183.76元、税款218141.24元);于2007年1月5日开具16份、2月10日开具16份、3月12日开具12份,三次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436359.92元(其中:不含税价格3791760.62元,税款644599.30元)。为了应付乐安县国税局的检查,郑军民让乐义服装厂会计孙小媚、仓库保管员代丽兰按照开给广深公司5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伪造了货物的领料单、入库单、出库单。
因被告人郑军民为广深公司先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9份,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乐义服装厂应交销项税额862740.54元(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为了抵扣上述销项税额,被告人郑军民通过手机短信和电话联系等方式,联系到了可以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他人,并要按票面不含税金额6%的比例支付手续费。2006年11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郑军民便先后收到四份特快邮递,快件内装有五份虚假的编号分别为532020061201460005、532020071201411767、532020071201411768、230320071210574069、221020071201623454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快件内同时还装有:报关单,丰盛泰、富顺宇、苏州开元、上海汇丽四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空白收据,加盖了上述四公司公章和法人签名的空白送货单、空白代理进口合同等材料。郑军民将空白的单证填写好后,让会计孙小媚将上述所有材料拿去乐安县国税局抵扣税款,五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共计进项税额910345.06元(其中:编号532020061201460005缴款书税款为290604.10元、532020071201411767缴款书税款为111008.55元、532020071201411768缴款书税款为180054.70元、230320071210574069缴款书税款为89718.74元、221020071201623454缴款书税款为238958.97元),全部抵扣了乐义服装厂的销项税额,使乐义服装厂少缴税款910345.0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小媚、叶芝梅、代丽兰、吴三虎、刘水春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组织代码、乐安县国税局文件、购销合同、乐义服装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开具的情况表、税务稽查报告、乐义服装厂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四本、成本入库单、出库单、领料单、笔记本、查询结果告知单、海关鉴别证明书、富顺宇公司证明、乐义服装厂与丰盛泰、富顺宇、上海汇丽、苏州开元公司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邮政特快专递、丰盛泰公司传真、乐安县国税局工作程序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军民在没有生产、销售服装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九份,导致虚开税款人民币862740.54元;为了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五份,抵扣税款人民币910345.06元。综上,被告人郑军民总共虚开税款人民币1773086.1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军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军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军民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军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嵇 金 明
审 判 员 黄 明 达
审 判 员 张 世 俊
二○○八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江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