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律咨询app(刑事案件法律咨询 在线)

时间:2023-05-11 20:36:5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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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 时代,婚恋交友已上网并成为线上风口,手机应用市场中有成百上千的交友类APP,通过手机移动端进行线上交友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社交渠道,满足了人们对交友、恋爱、陪伴的心理需求,成为年轻人时髦的选择,应用市场前景广阔。但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盯上这个契机,利用交友APP设置“桃色陷阱”,不惜游走在法律边缘甚至触犯刑法,以此牟取非法利益。笔者根据办案、咨询经验并结合相关案例,整理出以下交友类APP十大“桃色陷阱”。

一、“交友”直接变“交钱”——粗狂诈骗型

小伙王某注册成为交友APP会员,系统提示王某可以选择自己心仪的对象聊天,正在仔细挑选时,系统提示有人主动跟他搭讪了,点击对方头像,聊天界面弹出网名“夜来香”的美女。

“帅哥,可以认识一下吗?我出生于1995年,身高164cm,希望可以多了解你。”

王某查一下“夜来香”的照片,温婉动人,十足的邻家女孩范儿。便回复:“可以啊,美女好。”

3秒后“夜来香”回复:“我是个比较豪放的女孩,不知你介不介意?”

王某秒回:“当然不介意。”

接着,聊天界面弹出提示:“要想进一步交流,请支付50元购买通信服务。”

王某不甘就此罢手,就通过微信转去50元。之后对方再不回复了。

拆解:(一)APP中与被害人王某聊天的可能是机器人(今后可能是更智能化的ChatGPT),被害人王某所看到头像图片等可能是不法分子从网上随意爬去而来,APP收款即诈骗得手。

(二)被害人因传统交友文化心理不愿声张,小额财务损失放弃维权,形成犯罪黑数。

(三)一款类似功能APP的市场报价可能最低的只要四五千元,成本极为低廉,甚至可以当天购买并当天上架至手机应用市场。

罪与罚:上述APP操控者虚构交友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骗取方式简单粗暴,累计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的,其行为即涉嫌诈骗罪。

《刑法》(20201216)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网恋“话术”索要礼物、钱财——温婉诈骗型

被害人通过交友APP与对方成为好友后,对方会通过嘘寒问暖、引诱甚至挑逗性“话术”,营造恋爱氛围,与被害人在网上确定恋爱关系,逐渐让被害人产生心理依赖,随后对方以“生日、节日礼物”、“互赠信物”、“购买衣物、首饰”、“自身重病”、“家人发生灾祸急需用钱”、“路费”等各种理由,温情的收割被害人;不少被害人深陷其中,被对方骗走520元、1314元、3344元、6666元甚至数万钱财。

拆解:(一)从网上抓取美女图片进行包装,实际聊天对象货不对版甚至是同性,视频连接永远不在线,见不到真人像。

(二)专业团队操控,APP的聊天对象是经过专门培训的工作人员,聊天中发动各种爱情攻势,涉世不深则极易被精心设计的话术套路,冲动之下奉上钱财或贵重礼物。

(三)一旦破局,立即失联或被拉黑。

罪与罚:以虚假网恋作为幌子,骗取被害人信任,编造各种理由索要钱财,其行为涉嫌诈骗罪(刑事处罚详见第一类)。

三、线上交友线下“仙人跳”——敲诈勒索型

笔者曾咨询的一宗“仙人跳”案中,王某在2020年5月20日首次与网恋女友花花见面,并于当晚开房共度良宵。一觉醒来,王某发现花花已不见踪影,手机已关机,惊魂之际却发现花花的手提包仍放在床头,包内装有花花的身份证,身份证显示花花还不满14岁。

一小时后,花花的家属打来电话找王某要说法,说是王某强奸了花花,提出要么赔20万私了,要么就报警处理。

笔者介入后,了解到王某与花花是通过某APP交友软件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期间王某多次向花花送礼物或转账给钱,花花在聊天中明确表示自己高中毕业后在一服装店工作,并向王某发送了一些工作状态的图片。之后,王某又成功收集到与花花家属谈和解的录音,从中固定了对方设置 “仙人跳”的证据。

花花家属因为没拿到钱,果然报警了。王某带着一整套的“仙人跳”证据,向警方如实说明了情况,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拆解:(一)线上交友可能是真人聊天,交友过程具有较强的真实性。

(二)团伙作战,交友过程被专门团队操控。

(三)线下见面开房,同伙以抓现行、嫖娼、强奸、怀孕等方式设置“仙人跳”,以此索要甚至强拿硬要大额钱财。

罪与罚:线上交友,线下引流设置“仙人跳”,以此窃取、索要、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可能涉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罪名。

敲诈勒索罪——《刑法》(20201216)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四、线上交友并引诱裸聊——敲诈勒索型

央视曾公布的一段电话音频,“你觉得几千块钱和你的人格尊严比起来,兄弟你嫌贵,那你可以不处理,你自己看下你通讯录上面还有视频上面这个,我发出去了看你怎么做人?”

张某通过交友软件加了对方QQ好友,经过一番诱人又具有挑逗性的热聊,看着对方发过来的美女图片,张某经不住诱惑开始与对方裸聊。对方还发来一个小程序,声称有很多视频福利,让张某点开;实际上这个小程序是一个木马程序,张某点开后,其手机通讯录的电话立即被对方获取。

几次裸聊后,张某就接到央视所公布的电话,对方称他们已经将张某的裸聊视频截图、录屏,也有张某的手机通讯录,如果不给钱就将视频公开发出去。

此时张某意识到被骗了,但为了息事宁人,先转了1000元,之后对方继续变着花样要钱,几次三番,张某总共向对方转账约5万元。

拆解:(一)交友APP在境外上架对国内运营,多为境外团伙作案。

(二)主动引诱裸聊,对方负责裸聊的多为身材、面容较好的年轻女子,被偷偷截屏、录屏。

(三)以公布裸聊图片、视频为手段勒索钱财。

罪与罚:非法收集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引诱被害人暴露隐私,以公布隐私相要挟勒索钱财,其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处罚详见第三类)。

五、引诱投资理财、项目、虚拟币或博彩——杀猪盘诈骗型

骗子通过交友软件、单身群、交友网站等发布交友信息,并通过平台展示自己高富帅、白富美、成功人士、社会精英的人设,之后添加好友,与被害人逐步建立信任,经常嘘寒问暖,关心备至。之后推荐参与投资理财、项目、虚拟币或博彩,谎称自己“掌握内幕信息”、“破解系统漏洞”等方式引诱被害人投资,在初期给予被害人小额回报,反复引诱直到被害人进行大额投资,最后杀猪成功。

拆解:(一)以交友之名骗取信任或确定恋爱关系。

(二)关系稳定后推荐投资平台,给予小额回报,让被害人尝到早期甜头。

(三)诱骗加大投入,拉黑杀猪跑路。

罪与罚:通过网恋虚拟场景赢得被害人信任后,引诱被害人参与虚假投资,以初期小额回报逐渐骗取大额资金,其行为涉嫌诈骗罪(刑事处罚详见第一类)。

六、主播爱你打赏——柔情诈骗型

线上使用虚假身份在交友APP以短视频、写真等进行线上推广,大范围寻找有经济来源、有迫切恋爱交友需求的男性,将被害人先发展为粉丝群成员。初步信任后,线上业务员开始谎称自己是主播,并提供直播平台链接邀请被害人观看,经常以热聊、对话、连线等方式被害人并博得好感与信任,与被害人在直播平台畅聊感情、发展暧昧关系,有些甚至还会安排主播与被害人线下见面、约会,在交往过程中线上业务员、主播会以冲榜PK、完成打赏任务、卖惨等各种理由,诱导被害人充值、打赏,直至骗取大量财物后拉黑。

拆解:(一)利用交友APP广撒网寻找作案目标(粉丝)。

(二)以交朋友方式与粉丝培养感情,通过聊天、视频连线、线下聚会等方式让感情升温,假借发展恋爱关系,为下一步引诱打赏埋下伏笔。

(三)在直播间编造虚假理由进一步骗取被害人信任,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步步引诱被害人充值打赏或者向直播平台直接转账,从而骗取财物得手,后删除联系方式或拉黑。

罪与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交友APP将被害人引流至直播平台,虚构网络身份或冒充主播,建立虚假恋爱关系或以其他不正当理由,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以此骗取钱财,其行为涉嫌诈骗罪(刑事处罚详见第一类)

七、交友“刷单”返现——诈骗型

通过交友APP寻找潜在需要兼职或者赚快钱的被害人,利用部分被害人贪利的心理,引诱被害人参与网络刷单,刷单前连续收取受害人培训费、马甲费,价格在99元至799元不等,在完成小额刷单任务后立即支付佣金赢取信任,诱骗其连续刷单,再以系统延迟、激活账户等理由拒绝返还本金,至此诈骗得手。

拆解:该类与第五类诈骗类似,利用交友软件搜寻作案目标,以小利诱惑骗取大额钱财,其行为涉嫌诈骗罪(刑事处罚详见第一类)

罪与罚:通过交友平台赢得被害人信任后,引诱被害人参与“刷单”行为,以初期小额回报逐渐骗取大额资金,其行为涉嫌诈骗罪(刑事处罚详见第一类)。

八、线上交友线下嫖娼——介绍嫖娼、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型

市面上有一类交友APP,男性注册会员即需要支付会员费几十元,女性注册免费,男性会员可以查看女性会员照片、备注等信息,女性备注信息中夹带如“**激情”、“**来撩”等暗语,男性加了女性聊不了几句,女性便提出私下聊,男性经指引查看女性的微信、QQ等联系方式需再支付几十元解锁,加了微信、QQ等其他联系方式后,交友APP的功能就基本结束了。之后,双方通过微信、QQ等方式进行卖淫嫖娼交易。

拆解:(一)利用交友APP引流至线下,由双方线下自行卖淫嫖娼违法交易。

(二)交友APP收取男性注册会员费、解锁女性联系方式费用作为盈利模式。

(三)平台并不参与推介和收取嫖资,与卖淫方面的相关人员并无利益关联性。

罪与罚:(一)介绍嫖娼。交友APP是运营者为了满足嫖娼人员的非法需求而设计,通过向有嫖娼需求的人员收取会费以谋取利益,并不参与推介、收取嫖资或者嫖资分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解读,区别介绍卖淫和介绍嫖娼的关键在于介绍人主要是为了组织、介绍卖淫行为人、卖淫人员的利益还是为了嫖娼人员的非法需求,本类型交友APP是为了嫖娼人员的非法需求且与卖淫人员无直接利益关联,应认定为介绍嫖娼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介绍卖淫,不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交友APP利用网络平台为嫖娼行为制造便利条件,默许、放任用户在平台上发布招嫖等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刑法》(20201216)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九、线上交友线下组织卖淫——组织卖淫型

与第七类的主要区别在于,该类交友APP是为了组织卖淫而专门制作设计、上线运营的程序,APP的运营者统一安排失足妇女提供上门服务,有些甚至控制失足妇女,参与嫖资提成、分配。

拆解:(一)交友APP运营者与组织卖淫实施者一体。

(二)交友APP只作为招嫖的推介工具之一。

(二)通过分配嫖资获利,与卖淫人员利益捆绑。

罪与罚:交友APP取代线下实体场所,成为全网通畅的获客渠道,也为其行为留下了难以抹去的数据印记。

组织卖淫罪——《刑法》(20201216)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线上交友、付费观看真人淫秽表演视频——VPN等非法翻墙、传播淫秽物品/组织淫秽物品表演型

通过交友APP广撒网搜寻男性网友,加好友后被引流、翻墙跳转至直播平台,直播平台中与年轻女主播一对一、一对多热聊,年轻女主播轻歌曼舞、妖娆多姿,极尽勾引、挑逗之能事,引诱男性网友付费观看更刺激火爆的表演,付费后年轻女主播进行淫秽表演。

拆解:(一)该类交友APP一般在境外运营,与直播平台归属同一运营主体。如交友APP与直播平台不属于同一运营主体,交友APP只提供了跳转、嵌套链接等服务,则可能触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二)跳转链接直播平台时,需使用VPN等翻墙软件进行访问,从事直播表演的年轻女子部分在境内、部分在境外。

(三)以付费观看或打赏牟利。

罪与罚:(一)VPN非法翻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非法翻墙访问受国内限制的国际互联网,一旦被查处就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交友APP及直播平台运营者可能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而主播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刑法》(20201216)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20201216)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交友APP纷乱复杂,在充满诱惑的虚拟世界中,世人需擦亮眼睛,少一分冲动,多一份戒心,开心交友之余远离“桃色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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