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1 22:11:28来源:法律常识
【中原经济网讯】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人民法院日前就张某等6人在洋口地区非法狩猎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海门市检察院公诉人对6名被告人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捕获野生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况进行逐一举证。6名被告人当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其中主犯张某还在庭审中主动检举有非法狩猎行为。
随后,法院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作为组织策划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作为收购实施者的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有非法捕捉行为的袁某、李某、王某甲、王某乙分别被判处2~5个月不等的拘役,缓刑3~7个月不等。
这起案件从立案到宣判为何历时一年多?经历了哪些曲折的调查取证过程?非法狩猎罪该如何认定?
案情纪实
举报信牵出候鸟迁徙季里的捕捉黑手
南通市如东县洋口地区是候鸟迁徙的重要中转站,也是东亚——澳大利亚候鸟迁徙路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数以百万计的候鸟来往这里,包括濒危鸟类勺嘴鹬、黑嘴鸥等,也有燕鸥、野鸭等普通野生鸟类。每年的10~11月份,大批候鸟从北方飞往南方越冬,温暖湿润的洋口滩涂,独特的鱼虾、贝壳、藻类等满足了鸟儿需要。然而鸟儿的停留、休憩引起了一些不法分子的觊觎垂涎。
2015年10月,南通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支队接到江苏省公安厅转来要求办理的一份群众举报信。举报信提到,安徽人张某在如东县洋口地区捕捉野鸭,并贩卖到浙江、广东的餐饮店。
接报后,南通警方与如东警方通力协作开展调查。为防止打草惊蛇,警方先在外围搜集证据,发现张某在如东洋口地区经营一家水禽养殖场,便衣就佯装成村民在养殖场附近钓鱼,以便掌握其动向。
然而,令警方感到意外的是,养殖场里非常平静。在距离养殖场不足500米的旷野之中,有两间小屋引起了警方注意。经观察发现,不时有人提着东西“光顾”这里。
掌握规律后,2015年11月19日深夜,5名警察来到小屋,一举控制了室内男子唐某。随后,警方对室内进行搜查,清点工作一直持续到凌晨两点,一共发现392只野生鸟类,后用塑料白筐装至如东县公安局院内。
唐某到案后向警方交代,“张某出资,我负责到沿海滩涂收购、捕获野鸭,大的60元,小的45元。”
根据这一情况,为了防止因唐某落网而造成其他捕猎人员的逃逸,南通、如东警方连夜安排部署警力,对洋口滩涂一带进行拉网式搜查。在缜密排查后,锁定袁某、李某、王某甲、王某乙为本案的非法狩猎者并成功实施了抓捕。
争议焦点
捕获什么动物涉嫌犯罪?
2015年11月20日,南京森林公安警察学院的两位教授赶来如东,对涉案的鸟类进行鉴定,判定392只涉案动物是绿翅鸭、骨顶鸡、斑嘴鸭、风头潜鸭、红头潜鸭、罗纹鸭、琵嘴鸭、针尾鸭9种,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动物。但在现有的技术手段下,难以判断这些鸟类是野生的还是人工饲养的。鉴定工作完成后,在如东县林果站专业人员的指导下,11月20日夜晚,警方对涉案野鸟进行了放生。除12只死亡外,其余均成功获救。
随着唐某及下线到案,出资者张某主动投案。他供述,自己所开设的水禽养殖场有经营许可证,收购天然野鸭是为了给自己人工饲养的野鸭配种。他发往浙江杭州等地销售的野鸭为人工饲养野鸭。
警方最终通过审讯得知,事实上,张某是把非法捕捉的野鸭放到其养殖场进行人工饲养,达到一定数量后,以100~200元/只的价格集中销售到外地,单笔交易额均在万元以上。
法官解释说,非法狩猎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有明显界限。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都相同,皆属故意犯罪。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资源的重点保护制度。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非法狩猎罪主要表现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实施的狩猎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则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客观上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了非法捕杀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受任何“禁止性”条件和情节是否严重的限制。
同时,犯罪对象不同。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一般陆生野生动物;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既包括陆生的,也包括水生的。
法院判决
没有具体捕捉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江苏省相关法律规定,每年的3月1日~11月30日是陆生野生动物的禁止狩猎期,且江苏省内不设猎区。也就是说,只要是江苏省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狩猎超过20只或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10只以上的,均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禁用的工具和方法主要包括,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
公安机关认为,作为具体实施捕捉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袁某交代捕获90余只,李某捕获50余只、王某甲捕获32只、王某乙捕获24只野鸟,证据确凿,且口供和物证相互印证,初步认定为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4月,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根据异地审理原则,2016年12月6日,海门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庭审。庭审中,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张某未参与捕捉,不构成非法狩猎罪。最终,这一理由被当庭驳回。
法院认为,张某是此案的组织策划者、唐某是此案的收购实施者,虽然没有具体实施捕捉,但为组织犯罪起到至关重要的的作用,构罪成立。
小编有话说
野生动物惹谁了?
此案虽然办结了,但案件带来的反思并没有结束。近年来,江苏各地法院陆续受理了不少非法狩猎罪案件,根据审理的情况来看,被告人虽然偷猎的目的多种多样,但对于自己的违法性质大多没有深刻认识,说明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仍需提升。
作为本案的焦点之一,涉案动物究竟是野生还是养殖,给鉴定带来了不小的难题。野鸭被人工饲养场养上几日,便以“人工野鸭”的借口来规避监管。最终,限于技术手段有限、难以辨识,犯罪嫌疑人获得到的惩戒相对较轻。
让人遗憾的是,案件中,上游餐饮店作为末端收购者未能被公诉。其实,很多慕“野味”之名而来的客人也是违法利益链上的重要一环。比起养殖动物,沾上“野生”二字,价格变贵好像理所当然、屡见不鲜。尽管专家多次提醒,野生与饲养在营养上并无差别,反而食用野生动物风险大,等同于“三无产品”,但还是有不少人就好这一口。他们花高价吃到的究竟是什么呢?外地螃蟹抓到阳澄湖来“洗洗澡”,就“变身”为“阳澄湖大闸蟹”,售价也随之水涨船高。就像本案中,野生与否,其实连专家都难以分辨。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正是一些消费者对于“野味”的渴求,让盲目追求利益的不法分子铤而走险,想方设法抓捕野生动物。捕者有罪、食者无罪,这给野生动物保护和执法带来无限的思考,而让老百姓真正明白“手下留情,口中留德,生态平衡,幸福长久”的道理,我们还有更多的事情要做。
见习记者 李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