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1 23:05:05来源:法律常识
我国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那么,孙辈对老人呢?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外孙作为房屋产权人基于物权要求外婆立即搬离房屋,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该诉请。
2002年起,邱老太为帮助女儿温女士照顾家中生活,从湖北老家来到上海。除2010到2012年间曾回老家养病外,邱老太一直与温女士及外孙曹先生一起居住生活。2012年,温女士在宝山某小区购置一套房屋,为儿子将来结婚考虑,温女士于2019年将房屋所有权过户给曹先生作为其婚房。祖孙三代生活在一起,难免会有一些小矛盾。到了2021年,已经在一起生活了近20年的祖孙三代矛盾似乎到了十分激烈的地步。曹先生一纸诉状将外婆邱老太诉至法院,诉请其从房屋内立即搬离。
曹先生自述,矛盾爆发于2021年5月。当时,他带着女友及女友父母到家中商谈结婚事宜,外婆却和自己发生激烈争吵,并当着所有人的面对自己进行指摘。这么一折腾,女友和自己分手,婚事也黄了。在曹先生看来,外婆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其与母亲温女士的感情。
邱老太则说,过去近20年时间,她一直帮女儿打理家中事务,温女士曾承诺会负责养老事宜。因此,自己已将老家的房屋出售,目前无其他住处,故不同意搬离。
对此,曹先生认为,邱老太的户口在湖北,理应回老家养老,母亲温女士可以提供湖北的房子给其居住。且赡养问题应该由子女共同负担,和自己这个孙辈无关。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曹先生作为房屋产权人,是否可以基于物权要求邱老太搬走。主审法官认为,涉案房屋是温女士购买,曹先生系受让产权,并非通过市场交易取得。在此之前,温女士已经承诺并安排邱老太长期居住于该房屋,履行其对母亲的赡养义务。考虑到本案存在上述背景,在邱老太及其子女还未妥善为其另觅住处时,曹先生就要求邱老太立即搬离,于情于法皆不妥当。
法官同时指出,虽然曹先生对邱老太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赡养义务,且两人之间的家庭矛盾难以调和,但作为共同生活多年的晚辈,也应与邱老太及其子女沟通,妥善安排好邱老太的后续住处,以一种更加温和的方式解决纠纷,消弭纷争,而非如此“无情”。
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对于曹先生的诉讼请求,宝山法院不予支持。曹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该案维持原判。
栏目主编: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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