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1 23:00:51来源:法律常识
新闻界有句谚语:狗咬狗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
意思是什么呢?狗咬狗是司空见惯的事,没什么稀奇的,可人要是咬了狗的话,那就很奇葩了。
这条人“咬”狗的新闻,发生在一周前。
6月24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一男子因金毛咬死自家贵宾犬,乱棍将金毛犬活活打死。
权威消息来自佛山警方的通报,全文如下:
6月24日上午,110接报:顺德区龙江镇一小区内,一男子打死一条金毛犬。接警后,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民警现场了解到,带犬老人王某德(男,71岁,江西人)的金毛犬在小区咬死一只贵宾犬,随后该贵宾犬的主人何某民(男,22岁,浙江人)赶到,情绪激动,持棍棒等物追打金毛犬,将金毛犬打死。
7月1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在官方微博通报该事件最新进展:
因死亡金毛犬价值初步估价超过5000元(目前正向物价部门申请核价),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依法对打死金毛犬的男子何某民进行刑事拘留。
这事在网络上炸锅了——
遛狗必栓绳,是对自己和他人还有汪们都负责的行为,可是如今,重点不全在这上。即便老人没栓金毛是不对,可金毛只是个汪,它因为感觉到危险出于护主攻击了贵宾,两只汪的体型差距摆在那,金毛咬死贵宾也不一定是本意,这原本只是汪之间的杯具而已。可是人不一样,出了事,该怎么解决就怎么解决!
据北京青年报、中新网公开报道整理
嘉宾:汤光仁律师
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大概很多人比较质疑,打死一条狗最多赔偿,为什么会涉嫌犯罪?
汤光仁律师:目前只是对何某民进行刑事拘留,何某民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法院进一步认定。
但是,结合案件性质以及综合材料分析,如果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会存在明显争议。
这个案件应按照行政案件处理比较合理。刑事犯罪必须是要达到一定数额的损失才能构成,而数额标准需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司法鉴定。
众所周知一头牛、羊或者猪的市场价格比较明确。它们的价格是按照肉价来认定。但狗有一个特点,如果把它当做宠物来评价,价值会非常高,例如名贵的藏獒可以达到几百万。
而对于狗的价值的司法鉴定,犬协会等机构并没有这方面的鉴定资质。在刑事案件中,对于狗价值的鉴定更多倾向于按照狗肉价格来认定。如果按照狗肉价格来认定狗的价值,显然狗的价值是很难达到5000元的。
尽管,金毛在宠物圈里价格很高。但是,即便是藏獒,如果它是流浪犬只,那就一文不值了。
所以,我认为在本案当中,按照刑事司法要求,狗的价值更倾向于按照狗肉价格来鉴定。本案中公安机关委托物价部门进行鉴定也是倾向于按照肉价来考虑的。
我认为打狗的行为本身欠考虑,进行治安处罚比较合理!这也是从《刑法》的谦抑性角度来考虑的。
方弘:咬死贵宾犬这件事上,金毛犬的主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汤光仁律师:刑事案件属于排他的证据标准,民事案件属于优势证据(我们认为证据在这个事实上基本合理了,能够达到优势就可以认定)。另外,两者在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上来也有不同,在最终处理方式上也有不同,典型的就是和解的问题。
首先,双方存在相互侵权的问题。民事责任上双方存在互相赔偿的义务,赔偿金额可以举证,例如:金毛主人当时买的时候是多少钱,贵宾是多少钱买的。
法官会根据这些情况做一个公正的裁判。当然民事官司里面的证据(关于狗的价值和赔偿的数额和刑事案件中对于狗的价格认定是不一样的),不能在刑事案件中当作证据使用。
方弘:此案发生,对于狗狗管理的问题以及孰对孰错的问题也引起了强烈的讨论,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汤光仁律师:狗狗的问题通常比较复杂。狗肉节中,爱狗人士救狗事件。烈性犬攻击小孩或者老人事件又体现了动物的属性很凶残。
这个案件当中,试想当时如果是金毛咬了小孩子,为此小孩子父母又打死了金毛犬,大家会是什么心态?
我们前两天看到一个报道,两只黑贝去扑咬小孩子,咬的非常惨烈,最后民警到场直接枪毙两只狗,网民一片叫好,主人也没说要索赔,而且还涉及刑事责任问题。
所以,我们更加应该遵守一些基本的规范:
第一,养狗的人员尤其是养烈性犬,要严格办理登记。
第二,遛狗时候应当严格做好防范措施。
我们在管理狗的过程中应当更加的强调责任与规范,确保大家能够和睦共处。
方弘:每每遇到两条狗相遇时激烈的对吼和打架的场面,我总是胆战心惊的。因为这样的阵势着实让我担心其中一条狗会挣脱狗绳发生一些过激的行为,所以我总是躲得远远的,尤其是带孩子的时候。
拴狗绳的重要性通过这件事情来看是不言而喻的,法律也有明确规定。
如果贵宾拴着狗绳也许就不会被咬死,所以狗主人真爱自己的狗,还是合法遛狗,拴下狗绳。
法律反对以暴制暴,人和动物去较真,前提就决定了输赢!
嘉宾:汤光仁律师
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