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1 22:57:12来源:法律常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8年8月10日披露了原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露露公司”) 诉公司等被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2018-03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与原告汕头露露公司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是2018年8月1日由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平区法院”)立案受理,2018年12月21日进行证据交换,2018年12月27日以及2019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于2019年6月3日收到金平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511民初1655号],金平区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签订的签署日期为2001年12月27日的《备忘录》和签署日期为2002年3月28日的《补充备忘录》有效。
(二)被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中约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义务,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许可原告使用570573号、第570574号、第7518767号和第6477542号注册商标的事项进行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手续。
(三)被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阻碍和干扰原告依据《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而使用相关被许可商标的行为。
(四)驳回原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原告负担8700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收退,由被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行付还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就汕头露露公司及北京荣诚文华超市侵犯本公司商标权事项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日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2018]京73民初175号),该案正式依法受理。[具体详见2018年2月13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2018-001)]。
公司在该次诉讼中提出如下请求:1、判令被告一汕头露露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侵权产品,判令被告二北京荣诚文华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一汕头露露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9,900,833.16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48,265.8元,共计90,549,098.96元;被告二北京荣诚文华超市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在该次诉讼受理期间,汕头露露公司提出该案管辖权异议。2018年6月5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京73初民175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继续审理。
其后汕头露露公司就管辖权异议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民辖终188号终审裁定,驳回汕头露露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继续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分别于2019年1月22日、2月28日、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目前尚在审理之中,法院将在进一步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二)2019年3月21日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冀民初28号],法院受理了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起诉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香港飞达企业公司、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具体详见2019年3月2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2019-012)]。
该案诉讼请求:“1、确认《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无法律效力; 2、判决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3,504.18万元;3、判决第三人香港飞达企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判决本案赔偿金归属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5、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本次诉讼受理期间,汕头露露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2019年5月23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冀民初28-1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二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该案目前处于管辖权异议上诉期内,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公司提出了旨在证明《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无效、以及旨在证明《补充备忘录》涉嫌伪造的关键证据,但汕头市金平区法院未予采信。公司代理律师认为:金平区法院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剥夺公司诉讼权利,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据此公司对金平区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将在法定时间提出上诉。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终审判决,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511民初1655号
2、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民初28-1号
特此公告。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