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1 23:15:13来源:法律常识
一些人认为无罪辩护必须以被告人喊冤为前提,其实这些人忽视了被告人是否有罪,不取决于他们是否认罪,也不取决于律师是否辩护无罪,而是取决于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让法院判决有罪。被告人有罪,他们喊冤或者律师无罪辩护,法院也应该判决有罪。被告人无罪,他们认罪或者律师轻罪辩护,法院也应该判决无罪。
早在2010年我办理河南人张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就是被告人认罪律师坚持无罪辩护。我认为张某只是被骗入传销组织后再把自己的同学蔡某骗入,既没有指使他人限制蔡某人身自由也没有参与限制蔡某人身自由,显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认罪只是她的主观判断,不能替代主客观相统一的法律认定。如果被告人认罪她就有罪,还要我们法官、检察官、律师开庭干嘛?这个案件虽然没有最后判决无罪,毕竟“命案”之下 压力不小,但最终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决1年有期徒刑也算差强人意。其实我内心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不构成,但被告人与家属放弃上诉,我也只能表示满意。
2014年我还办理了邱某等人贪污案,他们当时为了不被羁押都承认自己有罪。我在审判阶段介入阅卷发现认为他们有罪的主要证据都是几位被告人供述,缺乏非言词证据。审计部门认为水电站灌溉工程实际开支低于公账支付数额,反贪部门就将差额部分认定为公职人员与包工头联合骗走国家财产私分据为己有,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的规定。庭审中询问被告人阶段,各被告人集体翻供,不承认有罪。虽然有些同案律师当庭做被告人工作让他们认罪,但7名被告人中依旧有4人坚持无罪翻供。庭审结束后,检察官建议法院将被告人收监羁押,律师与主审法官交流沟通认为本案无罪的可能性很大,建议法院不改变这些律师的取保候审状态。
一个月后检察院撤回起诉,该案暂告一段落。不料半年以后检察院再次起诉,我们认为仅仅是补充问话不属于“新证据”,这些证据不属于原来不能发现的证据,只是重复原来的证据。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多次开庭后依旧未能作出判决。案件拖到2015年法院做通了被告人与家属的工作,要求“认罪”可以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律师当然不能保证本案一定会无罪,也就充分尊重家属与被告人的意见,最后本案妥协结案,翻供不认罪的4名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翻供后又放弃无罪辩护的3名被告人判处缓刑。不得不感谢法院秉公判决,虽然没能判决无罪,但没有因为被告人翻供不认罪而加重处罚,已经殊为难得。
2019年办理欧某等聚众斗殴案,当时6名被告人有人认罪有人不认罪,我在审判阶段介入时就提出我与拍档胡永升律师分别代理第一、第二被告人,我们认为本案只能无罪辩护,否则6名被告人会集体蒙冤。
阅卷时我发现案发地点在被告人欧某家门口,第一阶段因为对方挑衅而发生冲突,但欧某等人挥舞木棒、菜刀将来惹事的郑某驱离现场,这种低烈度冲突显然达不到刑法上聚众殴斗的标准。第二阶段郑某的弟弟持刀来到欧某家门口行凶,他露出了刀具就说明欧某等人全家都处于危险状态,此时欧某等人不要说去抢刀具制止侵害,就是袭击了郑某的弟弟本人甚至打伤打死都有其合理性。郑某的弟弟连续捅成重伤两人轻微伤两人,自己竟然只有皮外伤,这显然不是双方都有恶意的聚众斗殴,而是郑某的弟弟故意伤害欧某等人的故意伤害,欧某等人是故意伤害案的受害者而不是“互殴”的参与者。我还一本正经的说,叶问都只能说“我一个打你十个”,本案中郑某的弟弟自称被二十人围攻他还能全身而退,比叶问还厉害?案发地点在被告人家门口,郑某的弟弟不是第一阶段冲突的参与者,这是新发的故意伤害案。
该案在询问被告人过程中,被告人也纷纷翻供不认罪,让律师有更多的底气。今年夏天我接到法院电话要求去拿判决书,我以为是无罪判决,不料是一份同意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裁定书。检察院说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应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认罪只是他的主观判断,甚至被告人接受认罪认罚也只是他的个人意见,他最终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庭审查明事实后法院做出判决。今年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就“牛”了一把,被告人但某认罪、律师轻罪辩护,法院做出无罪判决。任何人是否有罪,只有法院才能做出裁决,这才是“以审判为中心”这才是“全面依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