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擅长刑事官司律师介绍(福田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时间:2023-05-12 04:19:43来源:法律常识

福田擅长刑事官司律师介绍(福田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陪都时期有一位大律师,虽出生于石柱县西沱镇,却在南岸汪山置办房产,创办南宾垦殖社种植中药材,并在此居住达9年之久,直到抗战胜利才离开。

他就是熊福田大律师,因为为迄今为止四川唯一一次公审共产党人进行辩护,法庭激辩大获全胜而名震山城。


熊福田是陪都时期一位大律师



避居汪山

熊福田,字佛恬,号兰陔,土家族,1887年农历7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今重庆市)石柱县西沱镇的一个中医世家。

熊福田幼年不幸,6岁丧父,在其叔父资助下读完私塾,后继续接受新式教育。经留学日本的亲戚吴锡山介绍,于1910年加入同盟会,秘密参加辛亥革命运动。面对列强侵略和民族危亡,熊福田于1912年1月东渡日本,寻求救国良方。临行前,他写下七绝一首以明志:“自古男儿志四方,吾将为国赴东洋。他年学就归来日,赤县山河发毫芒。”

熊福田到日本后,考入东京明治大学政治经济专科学习。留日期间,加入了孙中山组建的中华革命党(后又加入中国国民党),从事反袁世凯斗争。同时还加入日本马克思读书会,与同学吴玉章等人活跃于日本各地,探索新的救国之道。

1915年他从明治大学毕业,当年归国。初以教书为业,曾在忠县存左学堂、成都共和大学、省立四川法政学堂、私立志成法政学校等任教,结识熊克武、但懋辛、唐宗尧等老同盟会会员。1919年4月,熊福田被任命为省高等审判厅民一庭庭长,并担任四川省议会秘书长等职,后又担任成都地方检察厅厅长。

1924年,军阀杨森进驻成都,熊福田受北洋政府任命督理四川军务。后来,杨森得知熊福田曾手拟讨伐自己罪状的电稿,于是撤销其检察厅职务。熊福田见成都已由杨森一手遮天,根本没有发展的机会,于是于1925年避居重庆,在南岸汪山丁家寨购置房产及土地,与有人合办了“南宾垦殖社”,种植川黄连等中药材。

定居重庆以后,熊福田利用所学,设立了律师事务所,受理重庆及巴县两级地方法院民、刑事诉讼案件。当时的律师,分为大律师和普通律师,熊福田属于大律师级别。


他曾居住过的汪山即现在的南山


移交法院

1928年1月1日,因原共青团四川省委书记彭兴道和代理团省委书记廖时勉等人叛变,共产党设在重庆的中共四川省委、共青团四川省委和共青团江巴县委等地下组织同时遭到大破坏,中共四川省委代理书记张秀熟、共青团四川省委书记蔡明钊、池望秋等23名党团负责人因“危害民国罪”被逮捕。

江巴卫戎司令王陵基在刘湘的授意下,准备以军事部门的名义处死这些共产党人。为了扩大影响,杀一儆百,他组织了一场规模庞大的公开审判,并且亲自当主审官。

这是四川第一次公开审判共产党人,观审者人山人海,有王陵基组织的人,也有自发前来观看的群众。

公审现场,平常少言慢语的张秀熟口若悬河,慷慨陈词,将主审官王陵基辩得哑口无言。王陵基暴跳如雷、破口大骂,只得草草收场。这一场公审,不但没有达到王陵基的目的,而且适得其反,为共产党作了很好的宣传和铺垫。当时的《新蜀报》以通栏标题《张秀熟舌战王灵官》作了长篇报道,将王陵基形容为凶神恶煞的“王灵官”。新闻一经传出,群众欢欣鼓舞,舆论大哗。各种民间团体、学校、个人纷纷发出抗议、声援,要求当局停止迫害,释放被捕者。

当时,国民政府颁布了《处治异党治罪条例》,规定凡属共产党案件,不再由军事和行政部门处理,一律由法院审判。关心此案的各界人士抓住国民政府的条例,纷纷向刘湘施加压力,甚至连刘湘军队内也传出了“移交法院”的声音。最后,刘湘迫于强大的社会压力,被迫于1928年底将全案四川高等法院重庆分院审理。

中共党组织派人与张秀熟等人商量以后,决定聘请当时在重庆最负盛名的熊福田大律师为全案辩护人。熊福田虽为国名党党员,却以法律为重,当即应承下来。


熊福田故居在石柱县西沱古镇



法庭激辩

熊福田接下案子以后,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

先是详细调查了案件的全部档案和被查抄的全部文件及其他物证,对案件的基本情况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接着,他又一一探望了所有被捕的当事人,并与每个当事人谈话至少两次以上,深入了解案件的细节和当事人被捕的原因;同时,他还与承办本案的检察长和审判长等交换意见,了解执法机关的真实想法。通过各种渠道调查,他甚至探听到“军方示意法院,对为首的一、二名绝不宽恕”的密谋。经过仔细分析,熊福田认为,此案的关键是张秀熟,“只要张秀熟从轻判决,其他人必然不会有生命之虞。”因而,他专门针对对张淑秀的起诉,分析了辩护的策略和方法,撰写好辩护词,只待开庭。

1929年5月4日,法院公开庭审。这是四川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公开审理共产党案。旁听者、观审者如潮涌,据说达3000人以上。

熊福田辩护时,首先以大量事实逐条为被告人辩解。着重针对起诉书中所列诬蔑不实之词痛加驳斥。他用档案材料说明本案被告人都是无缘无故被逮捕,没有属于一般刑律或“惩治异党条例”的“罪证”,认定本案不能依法成立,所有被告人应全部无罪释放。

最后,熊福田发表了三点发人深思、触及本案实质的声明:

一、此案均系为国家、社会问题,而非个人之私利。并进而质问:目前国家是否令人满意?社会状况是否令人不受刺激?追索本案原因,纯系社会刺激而然,当局殊不能辞其责。

二、本案既由国民政府饬交法院办理,法院当保持司法之严肃精神,不受各方暗示与影响,理当依法办理,秉公判案。

三、福田本人是国民党党员,今天为共产党案出庭辩护,依法执行律师职务,为被告人的利益辩护,执行国家关于律师条例之规定。知我、罪我、均希谅察。

整个庭审历时一个半小时左右,熊福田的辩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引用法典得当,让在场的人心悦诚服。当时观审的新闻记者事后报道,评价熊福田:“声音嘹亮,态度娴雅,他时而慷慨激昂,义正词严;时而娓娓叙述,打动人心,使在场者无不倾心折服,连台上的推事、法官也频频点头。”


1912年熊福田离开家乡东渡日本寻求救国良方


银质盾牌

法院于5月29日正式宣判。“首犯”张秀熟只判了有期徒刑10年,罗孝慈有期徒刑九年、蔡明钊有期徒刑六年,有3人当庭训诫释放,其余获刑数月至一年不等。全案以无一人被判极刑而告终,在当时反共高潮中,完全出人意料。

因为之前有“张秀熟舌战王灵官”的事情发生,刘湘害怕张秀熟在狱中煽动犯人,带来“不良影响”,特别嘱咐要将他单独关押。但是,巴县监狱中并没有单人牢房,最后,只得将他关押在监狱旁的狱神庙里。

按照当时的律师收费标准,熊福田代理本案应得数百银圆报酬。他不但主动提出代理费分文不取,连前期准备阶段垫付的一切开支,也分文未收。

为表达对熊福田的敬意,中共四川省委专门定制了一块正面微凸银质盾牌,宽35厘米、高32厘米,以雕花紫檀为外框,中嵌宽24厘米、高16厘米的纯银片,周边铸竹枝为饰,正中刻有 “于法有光”四个大字。这四个大字,由张秀熟亲笔书写。

这块银质盾牌被熊福田终生视为至宝,后由其家人悉心保管。1983年冬,熊福田的少子熊全盛从广西将银质盾牌送至成都,捐献给四川省委,现作为国家一级文物珍藏于四川省博物馆内。


1928年中国共产党赠给熊福田“於法有光”银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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