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2 09:57:36来源:法律常识
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是中央“三大攻坚战”的重要任务。落实在刑事司法领域,即针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和其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刑事案件加大打击力度。2019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从制度层面体现出最高司法机关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人——尤其是涉案人员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严惩的态度。笔者办理的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吴某某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经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三中院、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一中院共两级四家法院审理,历时三年有余,最终在辩护人介入后,成功打掉集资诈骗罪,大幅度降低吴某某的刑事责任,成为“逆势翻盘”的一起典型案例。
一、绝望的委托
接手吴某某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时,应当说是比较绝望的。本案自2016年12月13日吴某某自动到案以来,朝阳区人民法院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吴某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后在刑罚执行伊始,又被海淀区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吴某某解回再审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改变公安机关此前定性,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公诉机关指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11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结合朝阳区人民法院判罚,总和刑期达20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程序错综复杂,案件扑朔迷离。比吴某某职级更高的乔某一直未到案,与吴某某职级相同且负责财务资金的公司其他高管,也仅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吴某某没有接触过任何融资款、甚至对融资款去向都不清楚,却被检察机关、原审法院认定为集资诈骗罪,面临如此严重的刑事责任,他想不通。
上诉后,北京市一中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本案有新证据,故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以为此案能够峰回路转、出现转机,但经我们介入后第一时间与法官沟通,确认本案所谓“新证据”系检控机关补充的投资人报案材料,且司法机关已据此重新聘请鉴定机构对涉案金额、损失金额进行审计,新的鉴定意见显示,投资人损失金额由原一审期间的2500万元扩大至8000余万元。在案证据对吴某某越来越不利,以至于获知消息后,家属咨询的问题是:还会比现在更重吗?
海淀区司法机关的检察官、法官,大多从国内顶尖法学院校毕业,专业能力强、业务素质高,对重大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更为深入。因此,本案即使发回重审,也并无太大把握能够使得重审合议庭改变原审实体判决,何况在重审期间检察机关又补充了相当不利的新证据?一向健谈的吴某某沉默了,他虽然并非专业法律人士,但三年多以来的诉讼生涯,让他比一般人敏锐得多。
二、倔强的被告
在见到吴某某之前,家属对我们说,如果在会见过程中吴某某对律师有所“冒犯”,尚请我们见谅。据了解,吴某某在此前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并不配合律师工作,反而是指挥律师行动、“外行指导内行”。笔者从事刑事辩护近三十年,形形色色的当事人见过不少,性格怪异者亦不乏其人,但真正第一次见到吴某某的时候,还是觉得此人果然与众不同。
吴某某是个爱书之人,他在羁押期间长期读书,尤其对诗词、易经甚至法律等均有涉猎,因此自有一份清高。2019年3月29日的第一次会见,笔者带着助理前往。吴某某见到我们之后,省略了常见的寒暄客套,开门见山谈案情——在此之前,他已经数个月不曾见过律师了。还没等我们开始核实相关问题,吴某某便以一种不容置疑的口吻对助理邓律师说:我来陈述,你来记录。而后洋洋洒洒,详细阐述了其认为自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理由。乍听起来,还颇有几分道理。笔者认识到,吴某某是一个非常自信的人,且平心而论,其对法律的掌握和理解确实较之一般人要强(他曾给同监室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意见,申请调取行为时未成年的证据,最终成功减轻处罚;他甚至知道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认定的最高院批复)。笔者意识到“堵”不如“疏”,因此对其采取“放”的策略,先让他充分说出来自己的意见。
吴某某大约自己讲了四十分钟,笔者一直未打断他。陈述完毕后,为了争取吴某某的充分信任,以便使其配合律师的辩护工作,笔者问他:说完了?他回答:说完了。笔者问:你因涉嫌非法集资被羁押两年有余,你刚才也讲了很多无罪的理由,那么你是否清楚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吴某某思考了一会,勉强说出了两个,我们就发挥自己的特长,脱稿将四个特征的内容、司法解释依据以及司法解释的生效日期告知吴某某。在其态度有所松弛之际,笔者再次问他:因公诉机关及原审法院均认定有集资诈骗罪,本罪要求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你是否清楚非法占有目的推定的规则?吴某某思考了半天,最终放弃,回答道:不清楚。然后笔者迅速向他说出,根据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2011年1月4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共计15项推定规则(其中有交叉部分),并选取重点条款向其解读。至此吴某某彻底放下戒备,开始配合我们核对相关案件事实及证据,并在此后的会见中一直保持良好的状态。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规则)
会见是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辩护的核心工作之一,会见不仅是了解案件情况、商定辩护策略、核对相关证据的过程,更是建立、维护、加强信任的平台。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当事人长期担任领导干部或者企业高管,自有一种独特的性格和威严,如果不能通过会见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进而形成配合,这种影响对刑事辩护而言,几乎是致命的。在此后的一次会见中,吴某某向我们坦诚,两年多以来,除我们之外,无论是同监室的在押人员还是司法者,以及律师,没有任何一个人愿意倾听他说话,他自己描述为就像一个陷在流沙中渴望得救的人,大声呼喊却无人问津,直到我们介入,他才感到慰藉。吴某某的这番话,至今仍然萦绕在笔者脑海之中,并时刻提醒着笔者,对待当事人,不仅要告知和输出,也要倾听与尊重。
三、纷繁的证据
由于本案涉及投资人众多,且同案被告人之间均分案处理,因此证据相对混杂,而且大量言辞证据对吴某某确有不利之处。面对同案被告人之间基于相互推脱责任所作出的不实供述、其他证人高度一致近乎不合常理的证言,我们团队层层剖析,发现指证吴某某的同案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大量前后矛盾,对于同一事项前后竟然有三种说法;对于证人宋某、刘某、赵某某证言内容基本一致,甚至对于与客观证据明确相反的事实所陈述内容也完全一致,完全不合常理。为此,我们制作了多份言辞证据对比图,以帮助法庭清晰认识相关证据中存在的合法性、客观性问题。与此同时,也不放弃从侦查卷宗中细致入微地寻找对吴某某有利的证据,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漏洞。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与笔者办理的其他案件存在的显著不同是,大量对吴某某有利的证据,公安机关并未收集、调取,我们在多次会见吴某某过程中对其提到的每一个辩解理由均特别关注,并询问其是否能够提供证据。最终,家属陆续送来几大包材料,包括了吴某某近年来工作的点点滴滴。笔者不断从中逐项、逐页地筛选,反复论证,不断肯定、否定、肯定、否定,或站在辩护人立场构建证明目的体系,或站在公诉人立场设想可能遭到的驳辩意见,或站在法官立场思考可能存在哪些疑问。最终确定出八组新证据,以证明本案融资项目负责人有偿还融资款能力,本案融资对应有可持续盈利的实体经营项目,且吴某某并不掌握融资款流向。在充分听取吴某某本人意见之后,辩护人将上述新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
在综合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以及家属提供的证据基础之上,辩护人制定了多种辩护策略,并分别向吴某某告知,吴某某坚定不移地选择无罪辩护。辩护策略确定后,为使吴某某深入理解,我们不仅详细向吴某某介绍了辩护词内容,同时制作了一张辩护词的思维导图,让吴某某在庭审之前、庭审过程中做一个“明白人”,不仅有利于纾解其紧张情绪,更有助于其在庭审过程中与辩护人密切配合。
(吴某某案初步辩护思路思维导图)
四、庭前的铺垫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庭审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将会进一步提升,并逐渐形成“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格局。笔者自执业以来,多年来尤其重视庭审效果的体现,因此在庭前的时候总免不了要对当事人有所叮咛。
辩护人接到通知本案庭审时间为一个下午,经粗略估算,法庭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简化诉讼程序,且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作风一向较为硬朗,因此在庭前,我们反复叮嘱吴某某,在庭审发表对起诉书意见、对公诉机关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以及自己的辩解意见时,要尽量言简意赅,清晰而具有条理。多次的会见,我们已经为吴某某模拟了整个法庭的审理流程,要求其在开庭之前对照原审判决书中所罗列的证据种类和顺序,反复演练。并告知其在庭审发言时如果被审判人员打断,无需慌张,调整状态后继续表述即可。
事实证明,上述庭前铺垫是十分必要的。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确实如预想的一样对吴某某的发言打断数次,要求其尽量简练说明自己意见即可。但即使如此,吴某某仍然稳扎稳打,稍作调整后,还是坚持把自己的意见陈述完毕,并记录在案,取得了较为良好的庭审效果,有助于法庭查清案件事实并作出公正裁判。
五、欣喜的结果
在庭审之后,我们根据法庭审理情况调整了辩护词,并检索了同类型裁判案例,佐证我们的无罪意见,作为辩护词的附件一并提交法庭。其后,我们又以电话形式,着重提请承办法官对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慎重审查,强调本案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吴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终,人民法院在年终岁尾之际,下达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判决书,采信辩护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集资诈骗罪不予认定,而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与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相较于原审判决合并执行的有期徒刑十六年,吴某某被判处的总刑期足足被减少了九年!
应当说,在当下严惩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刑事政策之下,在原审认定集资诈骗罪成立,发回重审后检控方补充了“有罪”、“罪重”证据的情形之下,人民法院能够改变原审定性,对公诉机关坚持指控的集资诈骗罪不予认定,是非常不易的,于吴某某而言,无异于绝处逢生。
吴某某是个理想主义者,他坚定地相信自己所为旨在引进国外的高新技术,“造福国民”、“延长中国人的平均寿命”,自己从来没有过诈骗的想法,更没有过诈骗的行为。吴某某对名誉看的很重,他不止一次地向我们提及,他高中时因为救助落水儿童,曾被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的荣誉。他希望他的案子能够让更多人知道,能够让更多人听到,能够让更多人关注到。如今,本案的辩护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重大成果,宣判之后,笔者利用周末的时间再次前往海淀区看守所会见吴某某,吴某某难掩激动,不断地向我们致谢,并从我们身上获得了力量,针对一审法院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坚决要求我们继续担任其二审期间的辩护人。当事人的认可,对刑事辩护律师来说,始终是最大的褒奖。笔者也将继续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精神,践行德肖维茨所说的职业理念——“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件,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
作者:周金才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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