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2 13:55:33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则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不服老师的管教,大连两名男生将一名男老师打骨折。
2020年12月9日下午3时许,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学校内,出生于1997年的教师都某在管理学生小王、小吴时与二人发生争执。二人分别只比都某小4岁和5岁,争吵过程中,小王、小吴二人联合殴打老师,致其腰部受伤。
经鉴定,都某腰部损伤系钝性外力作用形成,损伤致第二腰椎右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小王、小吴涉嫌故意伤害罪,法院于近期进行了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二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老师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他们系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此外,都某附带民事诉讼称,要求两名学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在内的多项费用共计6万余元。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小王、小吴因犯故意伤害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在依法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同时,被告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证据、主张以及被告人对赔偿数额的意见,法院认定了小王、小吴方面赔偿的数额共计17498.52元。
潇湘晨报记者骆一歌
来源: 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