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2 16:03:28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8月27日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
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
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
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2018年8月31日下午,从昆山警方处了解到,刘海龙的遗体已基本完成尸检。
2018年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警方执法现场视频及相关图片资料首次公布。
2019年6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表彰大会在京举行。“8·27昆山反杀案”突发后作为检察机关代表提前介入的检察官王勇受到了表彰。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外号“龙哥”。
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刑拘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九个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三年。2013年7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两年两个月。五次坐牢,从19岁开始偷窃,五次被判刑加起来10年5个月。
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公安机关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当日同行的同事小柯在采访中说道,于海明是一个老实憨厚、踏实肯干,热心帮助同事的人。
当天晚上于海明将刘海龙砍伤之后,第一时间打了一个电话给自己的酒店老板。据酒店老板说,于海明的家庭状况不是很好,近一段时间,家里最大的孩子得了重病,他们帮忙捐款和在网上进行众筹,只筹了几万元,作为一个40出头的男人,于海明上有老下有小,生活压力非常大。
小柯说,他们每天9.30上班,而于海明会在6点多就会来酒店,十分努力的工作。
于海明离过一次婚,育有一子,后来重新组建来家庭,和现任妻子又有了两任孩子。为了减轻家庭的负担,万般无奈之下,妻子只得找了离家比较远的地方打工,夫妻两人虽然见面少,但感情一直很好。
于海明言自己从未想过杀人,在他看来,杀人是要偿命的,如果自己死了,这一大家子怎么活。
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民法典》同样有相关的正当防卫条款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一般认为,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五个条件,这五个条件,缺一不可。
起因条件: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
主观条件: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每个条件看似简单,实则十分复杂。
试举一例:甲在前方逃跑呐喊:救命啊!救命啊!乙在后方追赶,路过的丙见后一拳将乙打成重伤,后查明甲乙为男女朋友关系,事发时是在打闹。
丙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不满足起因条件,并没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该行为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