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2 16:08:05来源:法律常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或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或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或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时,会被立案追诉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洪某已经结婚,与妻子苏某感情状况并不好,常常怀疑妻子有外遇。他见妻子苏某与黄某常常见面,便怀疑妻子与黄某有染。但是洪某暗中观察许久,却没有发现二人有染的实质性证据。
2020年5月14日8时许,洪某驾车去到某科技园区。到达目的地后,洪某恰巧发现黄某的SUV汽车停在路边,又看见自己的妻子与黄某在路边散步。洪某因此怒上心头,一气之下回到自己驾驶的车上拿起扳手,跑到黄某的车旁,砸了黄某的车窗玻璃及车身,造成了41064元损失。
洪某砸完黄某车辆后,便马上离开了现场。黄某发现自己车辆被砸后,立即报警。当日9时许,洪某接到派出所民警电话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砸坏黄某汽车的经过。黄某和苏某则在侦查阶段表示,两人仅仅只是关系较好的普通朋友,洪某的怀疑纯属他自己多心。后洪某被依法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
一审法庭上,洪某及其辩护人表示,洪某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及时前往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行为,应当属于自首,自己也已经在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取得被害人谅解,应当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洪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洪某接通知后能按时到公安机关,归案后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洪某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洪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视被告人洪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洪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一审过后,洪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洪某及辩护人认为,本案因感情纠纷引起,本案被害人黄某与上诉人老婆系情人关系,对案件的发生有过错责任。且洪某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其谅解。洪某遵纪守法,经营自己的工厂,请求本院对其从轻改判,并适用缓刑。
二审期间,黄某提交了《案件情况说明》一份,拟证实被害人黄某和苏某案发时系情人关系,现被害人黄某和苏某已经结束了情人关系,被害人黄某请求本院对上诉人洪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公安侦查阶段被害人黄某以及证人苏某称二人系普通朋友关系,洪某辩称“怀疑”黄、苏系情人关系,但并无提交相关证据予以支持。二审期间被害人黄某向本院提交的《案件情况说明》拟证实其与苏某案发时系情人关系,该《说明》推翻侦查阶段陈述无正当理由,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支持。一审依据现有证据对黄、苏二人是否为情人关系不予认定并无不当,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黄某存在过错。对于该意见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已认定洪某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其谅解等量刑情节,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现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从轻或减轻处罚,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此外,本案因夫妻感情纠纷而起,系无预谋的激情犯罪,且洪某对黄某进行赔偿并得到了谅解,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认为,洪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洪某接通知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洪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但鉴于本案因夫妻感情纠纷而起,洪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从为家庭、社会和谐考虑,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判决中对洪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一审判决中对洪某的量刑部分。
三、洪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说法】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时,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刑法不会对此进行处罚。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或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或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或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情形时,则会被立案追诉刑事责任。法律保护私人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论是事先预谋,还是激情所为,公有财产与他人的私有财产都应当毫无疑问地不受侵犯。故意损害他人财物,或许只是为了一时气愤,但有时候这一行为带来的后果不仅仅是民事赔偿,甚至还会有刑事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