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2 16:27:27来源:法律常识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东莞刑事律师唐玉娟
【辩护对象】:陈某
【案情简介】:被告人陈某先后将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转账,并提供手机、刷脸等帮助,从中共获利约6000元。经查,陈某上述银行账户于2021年的8月18日,8月25日的总入账流水分别为94067元,74952元,被电信诈骗的款项共9917元,后,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及案件结果】:本律师在接到陈某家属委托后,马上申请到看守所会见陈某并向其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在阅卷并结合陈某所说的,发现陈某在被抓获后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非常良好,并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悔意。同时结合案件情况来看,陈某获利不大,争取缓刑的几率非常大。于是辩护人多次与陈某及被害人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辩护人多次与被害人进行沟通并代被告人传达歉意,最终赔偿了全部被害人被诈骗款,以及积极地退出了违法获利。经过辩护人的一番努力,法院判处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