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2 21:48:27来源:法律常识
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台海核电 公告编号:2021-0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告所载2020年度的财务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修正前后的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2、前期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情况:公司分别于2021年2月4日、4月15日披露了《2020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1-009)、《2020年度业绩快报》(公告编号:2021-027)。
3、业绩预告修正内容:
4、业绩快报修正内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期合并报表数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反向收购的相关规定编制填列。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修正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业绩预告相关财务数据方面不存在分歧。
三、业绩偏差的情况说明
1、差异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2 月 4日、2021 年 4月 15 日披露了《2020 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1-009)和《2020 年度业绩快报》(公告编号:2021-027),预计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 44,537.45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2.63%;营业利润-88,601.71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4.04%;利润总额 -104,120.65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52.6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1,259.74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57.59%。
本次修正后的业绩情况如下: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 46,656.13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8.47%;营业利润-139,107.01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10.44%;利润总额-156,007.64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128.6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3,273.33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138.55%。
2、出现差异的原因
2021年2月23日,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受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等情况影响,各项审计工作较以往有所延迟。
2021年3月1日,公司聘请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进行可回收金额评估测试,评估人员于2021年3月3日开始进场工作,因涉及的资产种类较多,评估工作量较大,内部审核流程较长,导致报告完成时间较晚。
(1)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的减值情况
4月22日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所涉及的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及建工程可回收金额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和评报字2021第BJV8003号)。评估结果为,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170,060.75万元,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净额评估可回收金额为147,631.16万元,减值额为22,429.59万元。
公司对其中可回收价值低于账面净值的机器设备按照评估报告结果进行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共计提资产减值损失35,531.37万元。
(2)合同资产的减值情况
公司在2020年度预审计过程中根据预期信用损失计提了合同资产减值,通过与会计师的沟通,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合同资产减值进行进一步测试,参照各类金融资产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补提了合同资产相关的资产减值损失14,281.31万元,本年度共计提合同资产减值损失46,931.76万元。
四、董事会致歉声明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修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因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等情况影响,各项工作较以往有所延后,公司将以此为鉴,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风险预警能力,确保业绩预计和业绩预告、快报的准确性,以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公司将严格按照《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有关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并加强培训以提高业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准,加强监督和复核工作,全面提升公司的规范化水平。今后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的数据是公司自查确认,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后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财务数据将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五、备查文件
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台海核电 公告编号:2021-029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新增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银行账户冻结基本情况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海核电”)及二级全资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台海智能”)工作人员获悉公司新增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账户冻结后可以收款,但不能对外支付。截止目前,新增冻结账户信息如下:
二、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原因
银行账户被冻结系公司与中信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融资租赁金融合同纠纷一案引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三、银行账户冻结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单体开立有 16 个银行账户,有8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为58万,占公司货币资金总额的0.72%),被冻结账户占全部账户的 50%。公司账户为支付账户,主要收款账户在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名下,账户可正常使用。公司认为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的事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条的情形。
基本存款账户通常认为系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基本存款账户被冻结会导致公司无法提取现金,但公司目前资金支付主要采用银行转账、汇款、支票、本票等方式,因此基本存款账户被冻结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影响较小。母公司台海核电的注册地位于四川省青神县黑龙镇,而公司实际经营地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母公司基本存款账户位于四川眉山,公司考虑便捷性、时间以及成本等因素,未将该基本账户作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主要账户使用。一般存款账户通常不被认为系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公司被冻结资金较少,公司目前仍可以通过其他未被冻结的一般存款账户进行日常结算业务,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经营管理造成实质影响。
四、风险提示
1、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未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公司正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争取尽快解除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目前公司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后续如公司其他银行账户被冻结,可能导致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条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面临会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及董事会特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台海核电 公告编号:2021-030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进展的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海核电”)及一级全资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台海核电”)于近日收到诉讼进展相关材料,现将新增诉讼进展公告如下:
一、往期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1月 11日、2021年1月13日披露《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2021-001)。
近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公告中相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天津银行”)与台海核电、王雪欣、东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号(2021)鲁06民初6号】,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台海核电、王雪欣、东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2,284,027.78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8日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2、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3、上述给付义务履行中,被告台海核电、王雪欣、东旭在清偿债务时,如原告天津银行在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申报债权且未受到清偿,则被告台海核电、王雪欣、东旭给付义务后,取得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在烟台台海核电破产重整案中作为债权人的受偿权,可向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在清偿责任范围内申报债权;如原告天津银行在烟台台海玛核电的债权在破产重整案中受到清偿,则被告台海核电、王雪欣、东旭给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款项应扣除原告在破产重整案中受到清偿的数额。
4、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 称“天津银行”)与烟台台海核电、台海核电、王雪欣、东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号(2021)鲁06民初7号】,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2,284,027.78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8日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2、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3、上述给付义务履行中,被告台海核电、王雪欣、东旭在清偿债务是,如原告天津银行在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申报债权且未受到清偿,则被告台海核电、王雪欣、东旭给付义务后,取得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在烟台台海核电破产重整案中作为债权人的受偿权,可向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在清偿责任范围内申报债权;如原告天津银行在烟台台海玛核电的债权在破产重整案中受到清偿,则被告台海核电、王雪欣、东旭给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款项应扣除原告在破产重整案中受到清偿的数额。
(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 称“中信银行”)与烟台台海核电、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台海核电、王雪欣、东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号(2021)鲁06民初499号】,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台烟台台海核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99,942,869.17元及利息、罚息5,981,469.02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1月18日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2、被告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台海核电、王雪欣、东旭对被告烟台台海核电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分别在最高债权额11200万元债权本金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重大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应诉,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通过加快推进债务重组,加强与相关方沟通与协商,妥善解决诉讼事项,保持公司平稳运行。
2、鉴于公司目前诉讼案件较多,累计金额较大,诉讼事项会导致公司融资能力下降,加剧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对公司部分业务造成影响。公司存在因诉讼仲裁面临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查封拍卖等风险,可能对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
3、公司控股股东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已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目前破产重整方案尚未确定,进程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权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