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2 22:15:43来源:法律常识
编辑:赵艺慧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老百姓发出这样的疑问:“某某因为杀人被公安抓起来了,真想不通那个律师竟然还要为这样的坏人辩护。”每当听到这样的说法,我总是想到从以下三个方面给大家解释律师什么要给大众口中的“坏人”作辩护。
第一,老百姓口中的坏人和刑事犯罪中的坏人是否一样?
老百姓口中的坏人和刑事犯罪中的坏人是不一样的。在刑事犯罪中,不存在坏人的说法,只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检察院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是犯罪嫌疑人身份变为被告人的时间点。虽然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但是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在未被法院审理依法确定有罪以前,都会被视为无罪的人。听到这里大家可能会惊讶,但是大家换个角度想一下,如果在任何一个国家,上至共和国总统、总理,下至每一个普通百姓,都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无罪,那么几乎谁都无法用证据证明自己或别人从未有过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的行为。所以,当我们认为一个人犯罪的时候,需要拿出相应的证据去证明,而这个过程需要在法院判决的时候才能明确,在此之前我们不能主观归罪。
第二,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具有辩护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所谓辩护权是指导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的权利。同时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所以,辩护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以好坏,甚至不以法庭宣判之后的罪与非罪为转移。辩护权可以放弃,却不可剥夺,无论基于什么借口。
第三,为什么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辩护权?
一个人从被公安立案侦查到接受审判全过程中,他面对的是国家公权力的专业人员,比如侦查阶段的公安、起诉阶段的检察院、审判阶段的法官,而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面对这样的对立方,显然属于弱势地位,此时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懂得正确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呢?如果司法人员不能依法办案,那么又是谁来监督呢?
我们经常会听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其实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辩护体现着程序正义和人权保护。实体正义是指让犯罪的人受到刑罚,而无罪的人不被定罪,做到罪刑相适应;而程序正义,是指过程的公正,是诉讼参与人对诉讼充分有效地参与,程序得到遵守,程序违法的时候能够得到救济。
法律不仅追求实体正义,也追求程序正义,当二者发生价值冲突时,法律优先选择程序正义。所以,律师代理“坏人”的案件,不仅保证“坏人”应有的权利得到实现,也会监督公权力的滥用(如刑讯逼供),保证程序公正,从而推动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