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3 01:20:48来源:法律常识
涉嫌诈骗罪
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孙某某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经朋友介绍到宝山区某教育培训机构从事推销业务。工作期间由于能力突出,业绩出色,被领导提拔为电话销售组组长,从推销产品转变为交易软件。让孙某某没想到的是,2020年5月,宝山区公安分局查封了教育培训机构,自己也因涉嫌诈骗罪被采取了强制措施。
由于孙某某的父母都在老家,且经济条件较为困难无法聘请律师,因此,孙某某向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将该申请转交至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中心经审核,认为孙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依法指派了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第一时间联系孙某某的家人了解情况,阅看案卷材料,并及时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听取其对案发经过的陈述。孙某某表示,因其初中毕业后便开始四处打工,文化水平较低,法律常识不足,认为自己仅仅负责电话推销,不明白为什么会构成犯罪。援助律师解释道,孙某某所入职的公司不具备从事期货业务的资格,孙某某推销的产品实际是含有期货交易软件的软件包,客户通过此软件进行交易的资金进入的并非公司账户而是私人账户,而且整个交易过程采用的是虚假交易的方式以赚取客户手续费及本金,其盈利方式与正规期货公司完全不同,全然将公司盈利建立在客户的亏损上面。虽然孙某某仅负责软件推销工作,但亦属于整个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一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孙某某的实际情况,援助律师决定为其作罪轻辩护,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在犯罪过程中,孙某某起到的是辅助、次要的作用,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孙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几次讯问中能够主动配合办案机关,主动坦白自己的案件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口供稳定,且在数次讯问中都能够保持连贯性,说明孙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应当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
(三)孙某某属于初犯、偶犯。在这次案件发生之前,孙某某遵纪守法,没有犯罪记录,因其缺乏法律常识,法律意识淡薄,才导致此次犯罪,且此次犯罪行为属于初犯、偶犯,其未养成犯罪习气,可改造性大,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四)孙某某主观恶性不大,考虑到其年纪尚轻,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且其家庭经济困难,家中还有年迈父母、年幼子女需要其照顾,望法院从轻判决,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最终,宝山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以诈骗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互联网虚构金融交易平台进行诈骗的案件。孙某某是学历较低的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和急于挣钱心理是导致其走向犯罪道路的根源。孙某某虽然存在文化水平低、家庭负担沉重等问题,但不能成为其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借口。因此,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指出被告人具有法定减轻情节,建议法庭充分考虑其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被告人减轻判决,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 完 —
通讯员:沈璐婷
编辑:宋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