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3 04:04:56来源:法律常识
1.对没有被载入卷宗的证据材料,应向法院及时申请调取。应先进行客观证据材料的调取,再进行证人证言的调取,作为客观证据材料的补强证据。对于证言有争议的证人,应坚持申请法院传召其出庭作证。
2.下列证人,不得进行调查取证:(1)受贿案的行贿人(包括“双规”案件的有关证人);(2)证言不明确、反复、不稳定而公安或检察机关已经多次取证的证人;(3)证言属于“孤证”(即缺乏旁证或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4)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证人(如被害人及其家属)。
3.律师可申请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也可控辩裁三方共同调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不直接向其本人取证。如确需自行调查取证的,必须做到合法、客观、全面,而且要注意方式方法。如(1)尽量由两个律师进行;(2)询问证人时,提醒其他人员回避,拒绝证人以外的无关人员在场;(3)应向证人单独取证;(4)必须向证人说明作伪证所负的法律责任,强调如实作证,询问应尽可能详细、具体,提问不能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更不得带有主观倾向进行提问;(5)笔录字迹要清楚,修改处和每一页都要签字、捺印手印,最后形成的笔录要由证人阅看或向其宣读并签字确认;(6)对重大、复杂、敏感或争议较大的案件,尽量做到全程录音录像、请公证机关公正或证人同时亲笔书写证词等多种形式的配合及相互补充,一并提交给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