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3 05:49:30来源:法律常识
因为同一起案件,一年内被抓捕三次,还被重复取保候审,里面的问题确实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一起刑事案件,公安机关首先要立案侦查,后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一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等等,但具体需要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措施,还是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害性来决定的。
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也是被法律所允许的。比如,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先是被刑事拘留,查清案件事实后,直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再比如,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先是被取保候审,但因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有关规定,直接被执行逮捕。
可见,是否需要变更强制措施,变更何种强制措施,还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规定来确定,并没有确定的模式。
一般情况下,强制措施经过变更后,不会出现太大的变化,除非客观情况出现较大的变化。像一年内能够被三次抓捕,应该是先被拘留,后在报请逮捕后,检察机关并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只能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并未撤销案件,而是继续侦查。侦查后,发现符合逮捕条件,先行拘留后再次报请逮捕,检察机关仍然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再次出现此种情况,就是三次被抓捕的情况。
如果出现三次被抓捕后又释放的问题,应该是案件存在罪与非罪或者事实不清的问题,最终的处理结果应该是撤销案件。
即使公安机关坚持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应该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两次退补后,直接作出不起诉处理。
因此,三次抓捕,后又取保候审,应该是案件存在罪与非罪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最终的结果要么是撤销案件,要么是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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