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3 10:14:36来源:法律常识
美酒与红颜,游走在边缘?
--广东李景律师为一宗酒托型诈骗罪提供有效辩护
“去年元夜时,花市灯如昼。月上柳梢头,人约黄昏后。今年元夜时,月与灯依旧。不见去年人,泪湿春衫袖。”
--北宋欧阳修的《生查子·元夕》
题记:
这是一些充满暧昧的网友故事,
青春年华、灯红酒绿,游走边缘、令人惋惜。
这是一宗存在争议的刑事指控,
酒水饮料、明码标价,自愿消费、是否无罪?
美酒加咖啡,你为谁喝一杯?
2019年3月中下旬,被告人王某(化名)伙同他人,在广东省某商业繁华地段租赁一家门店开设咖啡店。同案犯肖某(化名)、张某(化名)负责调配酒水、点单收银。该店主要销售咖啡、奶茶、果汁、酒水、零食等,均是从正规超市进货。所有商品均以明码标价的方式印制在价目表上,消费者在阅读价目表并向服务员询问后自愿点单消费,然后核对账单之后付款结账。
据当地公安机关侦查,幕后操控的“键盘手”使用虚拟的女性身份和头像作为微信号,通过网络虚拟定位在该咖啡店附近,或寂寞孤单或热情似火的男网友们通过“摇一摇”等方式与其相互添加为好友。在一段时间的网络交流之后,“键盘手”主动联系或者应邀与男网友在该咖啡店见面,并安排“女酒托”招徕其进店消费,“网恋”难免脆弱,“翻车”导致案发。
程序辩护助力法理辩护,无罪辩护兼顾罪轻辩护。
在依法接受第一被告人王某的亲属委托之后,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部主任李景律师和团队成员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实地走访、系统阅卷、集体讨论,苦苦探寻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的思路。我们辩护律师除了逐一指出公安机关在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之外,重点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刑法谦抑性等方面展开法理辩护。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如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另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司法实践和学界通说一般认为: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足以让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进而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造成总的财产损失。被害人对此存在明确预见或者默许的除外。
我们广东正显律师团队总结提炼出以下主要的辩护要点如下:
1、涉案咖啡店销售的零食、果汁、酒水等商品均不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范畴,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不能简单地以该店菜单的价格与普通超市的零售价进行对比,从而错误地认为单品利润偏高就一定构成犯罪。因为其他星级酒店或者豪华酒吧、KTV的同类酒水或者小吃的价格可能更加昂贵。
2、涉案咖啡店明码标价、自愿点单、真材实料、童叟无欺,更没有强迫顾客进店消费和买单,所有的销售金额都是基于顾客自愿点单消费和主动付款,有真实存在的商品销售行为,不符合《刑法》二百六十六条、司法实践和学理通说中关于诈骗罪必须具备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这一犯罪构成要件。
3、被告人王某并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或者客观行为,如果消费者对最终结算的商品价格存在异议,他都会出于和气生财的态度商议退款,甚至提供适当的补偿,从而息事宁人,并未强迫顾客消费和买单。
4、 涉案咖啡店同“女酒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被告人王某没有直接指挥“键盘手”等人利用网络虚拟女子身份联系男网友见面,也未直接安排“女酒托”接待其进店消费,不应当被认定为主犯。
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团队负责人李景律师简介:
1、专职从事律师工作近十年,此前曾经担任近十年的广东某股份制上市公司的董事等高管。
2、近年来主要从事刑事犯罪辩护、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合规管理、保险合同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先后取得了十多宗取保候审、撤销案件、不逮捕、不起诉、减轻处罚等刑事案件的办理结果。并为多位当事人挽回了总计近千万元的经济损失,专业尽责、成绩斐然。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书。
学历学位:
湘潭大学法律本科,江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
2015广东省律协、团省委第二期“千优百俊”青年律师培训班结业;
2016广东基层干部培训学院首届“刑辩力”刑辩匠人特训营结业;
2017广东省深圳牛律师机构首届“刑辩力传承人”导师训练营结业;
2018年广东省律师协会“法治宣传人才高级研修班”结业;
2020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训班”结业。
社会职务:
广东省河源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和宣传工作委员会主任;
河源市人民政府首届立法咨询专家;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一批刑事辩护入库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商事犯罪辩护律师专家库人才;
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刑事辩护规范化课题组调研员;
华南雄鹰刑事法律团队发起人
星火律师团队河源地区负责人-------
新办公室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永康大道407号时代国际中心B座13楼1308室;
执业理念:专业尽责,敬业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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