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3 10:45:43来源:法律常识
为签协议曾经服软?“地产商人”李亚鹏4000万欠款案再起风波
演而优则商。
演艺圈创业的不少,他们大多是开开火锅店,卖卖红酒之类,投入不算多,资金回流快,风险较小。
不过,与多数人的“小打小闹”不同,知名演员李亚鹏对文旅地产有很深的执念。这一切开始于2008年,当年11月3日在丽江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丽江雪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丽江雪山公司”)是承担李亚鹏艺术梦想和商业理想的载体。
但项目进展不顺利最终将李亚鹏和其兄李亚炜拖进债务深渊。丽江雪山公司另一参股股东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泰和友联”)将他们告上法庭,索赔4000万元。此前的一审、二审判决均为李亚鹏方败诉,需支付泰和友联4000万元债权款及利息。
由于李亚鹏方不服法院判决,申请重审。2018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原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9年9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再审民事裁定书,将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9年11月5日下午2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召开重审庭前会议。与此同时,泰和友联方面曝出了关于案件的更多细节。
李亚鹏方一二审败诉,被判支付4000万元
这场合同纠纷还要从2012年说起。当年1月9月,丽江雪山公司与泰和友联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下称《协议》),约定了双方合作完成“雪山文苑”项目(即雪山艺术小镇项目),泰和友联出资6000万元对丽江雪山公司进行注资,成为占股10%的股东。
同时约定,若项目发生亏损,则实际发生的亏损全部由丽江雪山公司原股东独立承担;若项目实际利润低于上述协议里提供的相关财务测算,丽江雪山公司也要确保泰和友联能获得不低于1亿元的全部权益。双方还约定项目开发周期为三年,开发周期届满时,泰和友联要先行收回约定的固定权益收益4000万元。
2015年4月17日,李亚鹏方向泰和友联出具《承诺函》,丽江雪山公司原股东承诺,于2015年7月支付4000万元的到期债权,如有困难可陆续支付但要在当年12月25日前付清,李亚鹏及中书公司提供股权担保。
同时,双方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变更协议》(下称《变更协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称《协议》、《变更协议》及《承诺函》合法有效,判定李亚鹏方应支付泰和友联4000万元及利息。对于一审判决,李亚鹏、李亚炜不服进行上诉。
2018年3月2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泰和友联方称,《协议》合同是股东与股东间的投资保底协议。李亚鹏、李亚炜则称,4000万元为公司盈利分红,《承诺函》存在胁迫的情形。
二审判决中,法院结合《协议》和《承诺函》认定此案合同性质为投资保底合同,维持一审判决。
李亚鹏申请重审:对方存在敲诈勒索的嫌疑
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再审民事裁定书,李亚鹏申请再审,驳回泰和友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有四个理由。
第一,李亚鹏认为《协议》约定的4000万元固定权益收益是对丽江雪山公司预期的利润分红款,只有丽江雪山公司获得4000万元税后利润、并且利润分配方案经过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即泰和友联)才可以从丽江雪山公司分得4000万元利润。
第二、李亚鹏认为,《承诺函》是担保合同。
鉴于《承诺函》的担保性质,在法院认定属于连带保证责任的前提下,泰和友联公司直接起诉李亚鹏、李亚炜,审理担保合同首先要审查主合同的法律关系,在债务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行使债务人的抗辨权。丽江雪山公司至《承诺函》签订时没有产生利润,不存在因利润分配而产生4000万元到期债权。
第三,李亚鹏认为,原一审法院的判决变相帮助泰和友联公司完成抽逃出资的犯罪行为。原一审法院虽然没有直接裁判丽江雪山公司支付4000万元,但李亚鹏、李亚炜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最终还是丽江雪山公司承担,实际上就是变相帮助泰和友联公司抽逃出资。
第四,李亚鹏认为,原二审法院对《协议》中第3.2.1款认定错误,泰和友联公司主张投资款属于债权性质,其同时也必须放弃丽江雪山公司10%的股权。泰和友联公司要挟再审申请人签订《承诺函》的行为,存在敲诈勒索的嫌疑。
另外,李亚鹏的哥哥李亚炜否认了《承诺函》中其本人签名。
泰和友联公司辩称:
涉案《协议》、《承诺函》、《变更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李亚鹏对《承诺函》中李亚炜签字的真实性前后陈述不一致,李亚鹏为逃避债权,诽谤、诬告我公司敲诈勒索,我公司保留对李亚鹏个人刑事自诉的权利。
涉案4000万元属于到期债务并经还款承诺,而非担保。《变更协议》的签订是李亚鹏担心此后可能存在8000万元到期债权。李亚鹏在2015年以1.9亿元的高价变现股权,抽回投资,将我公司所持股份贬值,是背信弃义的行为。请求法院结合本案背景和证据,结合再审申请人反复否认书证、不诚信、诬告我公司的行为,作出公正判决。
泰和友联表示,不同意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应当对《协议》、《变更协议》的主体以及实际签订人的情况进一步审查,从而确定上述协议的效力。根据双方提供的新证据,以及泰和友联公司提供的律师函对《承诺函》的内容综合分析认定并对诉争4000万元款项的性质予以确认。
由于涉案合同签署的过程,应当进一步审查,并结合全案证据依法予以处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此前的一、二审判决,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泰和友联:李亚鹏恳求签署协议,突然变更身份
据时间财经,泰和友联委托代理人聂敏律师表示,11月5日的庭前会议,泰和友联提交了新的证据(公证文件),李亚鹏方对于泰和友联“涉嫌敲诈勒索罪”仅是作了一段陈述,未提交相关证据。
对于李亚鹏方指控签署《承诺函》时存在胁迫情形。在一段接受采访的视频中,聂敏则表示,“当时对方因为财务状况,恳求我们签署的这份协议”。
聂敏表示在重审庭前会议上,原告提交一份54秒的录音新证据。
聂敏称,在这段录音中李亚鹏原话说,“你们需要一个我什么样的保证,我给你们一个什么样的保证,你们需要我跪下、趴下,我都可以,我恳求你们”。
聂敏,视频截图
另外,聂敏表示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李亚鹏用的都是中国内地的身份证,在案件进入执行时,法官发现他的身份证锁定不了他本人,因此无法对他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聂敏,视频截图
聂敏表示,“对方在再审过程中,主动提交了香港居民的身份信息”。聂敏称,身份信息不对称,对一审二审程序有所打击,香港居民身份导致案件存在被无限期拖延的可能。
每经小编查询裁判文书发现,在2018年3月发布的二审判决书上,李亚鹏的住址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同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再审裁定书上,李亚鹏的住址为:北京市顺义区。
而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今年9月发布的再审裁定书上李亚鹏的住址依然为北京市顺义区,但特别标注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
丽江梦碎后,李亚鹏文旅地产还在继续
在丽江雪山艺术小镇项目上,李亚鹏曾倾注心血。
每日经济新闻此前报道,有知情人曾对记者表示:李亚鹏能做这个项目也很不容易,他人很好,很有艺术家情怀,丽江当地政府也很热情地邀请他来做项目,地价上给的优惠可能让李亚鹏一激动就把这事儿做了。但做了之后才发现,房地产领域怎么开发和怎么销售,其实他并不熟悉。那会儿也借了钱,融了资,李亚鹏是明星,能吸引人来这个项目捧场,但要让人买房就不是那回事儿了。
李亚鹏对于文旅地产有很深的执念。“文化产业不是快活,整合资源找到商业模式需要一定的过程。做文化,十年一点都不长。”他曾经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在丽江雪山艺术小镇被阳光100接手后,李亚鹏的文旅事业并没有止步。今年十月,李亚鹏旗下北京中书资源投资有限公司联合江西省旅游集团文旅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7.8亿的总价竞得蓉江新城4宗地块。
公开资料显示,中书资源是一家为地区发展提供内容增值服务的文化产业资源整合运营商,依托于母公司中书控股的优厚文化产业资源以及对中国文化行业的发展解析,以独家及自主文化品牌形成主题IP产品体系。经过多年的研发及创新,中书资源现已实现“五大核心产品体系”,并落地于北京、郑州、南昌、赣州、丽江等地。
在郑州的中国文谷,是中书资源旗下较为成型的项目。这一项目于2017年12月8日在郑州启动,总投资约30亿元。
公开资料显示,这是一个集传统文化与现代艺术为一体的综合性文化大盘。项目总占地约500亩,总建筑面积约55万平方米,以“中国书院小镇、艺莲文创小镇、奇萌泰迪城”三大版块为依托,打造集居住、消费、娱乐于一体的文化创意生态圈。
在这个项目中,中书控股更像是一个运营方。据记者查询了解,这个项目中,中书控股并没有独自进行其中地产部分的开发,它选择与金科合作可以销售的“博翠书院小镇”的项目。
中书或许一开始就没有进行独自开发的打算。在启信宝上可以查询到的资料是,2017年3月28日,河南中书置业有限公司发生了投资人变更,其中河南威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5%,层层穿透后,其为重庆金科的关联公司。这一变更,发生在项目最终签约之前。
在业界人士看来,郑州中国文谷和金科的合作,或许会成为中书控股未来开发文旅地产的通用模版。“明星做文旅地产,如果他是自己做,那效果是要打个问号的,这个生意没有几十亿元的投入不可能成,更何况他还不懂。或许靠他的名气,和开发商进行合作,否则我不看好。”一名不愿具名的旅游地产研究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责任编辑: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