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3 11:29:25来源:法律常识
刘某经营一家手机店,有两人拿着一台二手小米手机向犯罪嫌疑人刘某问价,手机没有密码,刘某也主动询问了这部手机是不是他们自己使用,他们告诉刘某是自己使用,后刘某收购了该手机,经过鉴定,该手机价值4000元。
后两人因盗窃罪被抓,将刘某供述了出来。
公安以刘某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将其刑事拘留。
【辩护对象】:刘某
【涉嫌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办案机关】:东莞市公安局
【案件结果】:取保候审,一年后撤案
【辩护律师】:东莞优秀专业刑事律师胡文学团队
【办案经过】:
团队律师会见刘某后,认为刘某与“盗窃犯”是陌生人关系,同时间刘某在收购该手机时也询问了是不是他们自己使用,又是白天交易,收购价格也合理,刘某主观上不知道小米手机为盗赃物,也不可能意识到其为盗赃物,而销赃要求行为人主观明知该物品是赃物仍然代其销售,所以刘某是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
团队律师将上述理由形成了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递交给了公安机关,后刘某被取保候审,一年后撤销案件。
【律师分析】:
在司法实践当中,掩隐罪是十分常见的罪名,比较新型的是利用跑分洗钱、银行卡转账等,但传统的是帮助他人对犯罪后的赃物进行销赃,但如果主观上不知道这是赃物,就何谈销赃一词。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