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3 16:27:51来源:法律常识
一、裁判理由:
居住权主要是为了赡养、抚养、扶养等生活需要而设立,解决待定的家庭成员和家庭服务人员之间的居住困难问题,根本目的是保障弱势群体实现“住有所居”。为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权,在民法典生效后,可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同时对老年人的居住权一并进行登记
二、案件事实查明:
2013年5月,王老伯将拆迁安置所得的唯一住房登记至儿子王某2与儿媳赵某某名下,房屋一直由王老伯和老伴实际居住。时隔一年,王某2与赵某某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王某1随母亲赵某某生活,同时将案涉房屋以不可撤销的方式赠与当时14岁的王某1,在王某1年满18周岁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2020年6月,王某1将父亲王某2、母亲赵某某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协助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三、争议焦点:
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同时是否对王老伯夫妇的居住权一并进行登记。
四、法院认为:
案件调解过程中,赵某某表示,女儿王某1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是遵循父母离婚时的约定,并没有想以此影响二老的生活。王老伯也表示:“房子给我自己孙女天经地义,我没有异议。我担心的是变更到孙女名下后,赵某某不会让孙女把房子给我们住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就像一颗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危及王老伯夫妇的居住权益及三代人的亲情关系。
老人的居住权益显然系此案处理的关键,承办法官了解各自所求后,遂提议房屋变更登记到王某1名下,同时从法律上保障王老伯夫妇的居住权。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王某2、赵某某于2021年3月31日前配合王某1办理上述房产转移登记的相关手续,王某1同意王老伯夫妇生前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屋内,并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同时对王老伯夫妇的居住权一并进行登记”的调解协议。对此,各方都表示欣然接受。
本案中,案涉不动产原系王老伯赠与晚辈的财产,其本意是在确保自己老有所居的前提下将所有权转移给自己的儿子。而儿子王某2的赠与行为发生后,使王老伯的居住权益面临可能受到侵害的困境,昔日自己因拆迁所得的安置房也是唯一住房,如今自己与老伴却可能无权居住。王某2与赵某某离婚后,王某1随母亲赵某某生活且另有住所,如果王老伯夫妇被要求强制搬离将居无定所,此举显然有违孝悌之义,亦不利于王某2对两位老人尽其赡养义务。本案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当事人于民法典实施后进行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同时为相关权利人登记设立居住权。一方面在不违背实际居住人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原告对房屋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又保障了两位老人的居住权益,让二老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五、调解结果:
王某1同意王老伯夫妇生前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屋内,并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同时对王老伯夫妇的居住权一并进行登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公共关系协会副会长、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市律师协会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服务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民法典宣讲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刑事辩护律师库成员。主攻诉讼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刑事合规、知识产权诉讼、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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