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3 21:03:1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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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济宁6月28日电(记者匡雪 通讯员木红伟 宋秀梅)近年来,毒品犯罪类型花样翻新,各式各样的毒贩手段层出不穷,毒品犯罪更具有隐蔽性 ,加上犯罪分子反侦察能力超强,因此,“幽灵抗辩”经常出现在毒品犯罪中。近日,山东省曲阜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中,用证据对抗瓦解“幽灵抗辩”,毒贩最终认罪伏法,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2019年1月到3月,岳某先后六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8克卖给陈某、吕某、郭某。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后,承办检察官审查卷宗发现,岳某被抓获后一直辩解是应朋友陈某、吕某、郭某等三人的要求从“老王”处购买,自己没有从中赚取任何差价。但陈某、吕某、郭某供述是直接向岳某购买毒品,至于岳某的毒品哪里来的不知情,也不关心。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等文件,如果认定岳某为他人代购,且未从中牟利,就无法认定岳某犯罪。目前,岳某辩解只是代购毒品,而且他口中的“老王”无法查实,是否应当有利于嫌疑人角度认定岳某为他人代购呢?
承办人检察官认为,如果仅仅根据嫌疑人辩解,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认定为代购,那么贩毒分子都可以通过此种方法逃避处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犯罪嫌疑人的这个辩解实际上就是“幽灵抗辩”。对此,承办检察官与公安侦查人员进行了详细的沟通,补充询问了陈某等人,调取了岳某与陈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补强了相关证据。
经查,岳某与陈某因在一起吸毒而认识,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基本上都与购买毒品有关,而吕某、郭某是因购买毒品通过陈某才认识的岳某,双方甚至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名字。从毒品交易的时间看,岳某与陈某等人毒品交易的时间基本上都是凌晨,岳某冒风险且多次夜间无偿为他人代购毒品的情况根本不可能发生,岳某与陈某等人的关系是建立在毒品交易的基础之上的。形成内心确信后,承办检察官果断对岳某作出了批捕决定。
批准逮捕后,为有效指控犯罪,承办检察官制作了详细侦查取证意见书,引导公安机关明确下一步侦查方向、取证重点和需要重点调取的证据,进一步夯实证据基础,加快办案进度。通过有效捕诉衔接机制,公安机关很快就固定完善了批捕阶段认定的贩毒事实,还进一步查明了岳某先后23次向陈某等三人贩毒“冰毒”24克的其他贩毒事实。
案件移送起诉后,结合在案调取的证据,已经可以客观清晰地展示岳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即使没有岳某的口供,仅以当下证据也能够认定其有罪,但承办检察官仍然制定了详细的讯问提纲。在对岳某讯问时,承办检察官多次对其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释法说理,同时结合查明事实一一驳斥了岳某的各种辩解,加上对每次贩卖毒品的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基站信息、行车轨迹、沿途监控等证据向岳某逐一开示。
最终,在办案检察官多次情、理、法交叉进行的讯问下,岳某终于开了口,不但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事实,而且还主动承认了之前供述的“老王”的存在,承办检察官及时将该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经采取了网上追逃措施。根据岳某的认罪认罚表现,承办检察官提出了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万元的精准量刑建议。岳某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5月28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岳某不仅在庭上态度积极配合,更是主动认罪悔罪,使得一起多达29次的贩卖毒品案件在短短一个小时之内就审理完毕,曲阜市法院当庭宣判,采纳了检察院的确定性量刑建议。一审宣判后,岳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承办检察官表示,“幽灵抗辩”大量存在于涉毒犯罪中。针对“幽灵抗辩”,检察机关要敢于担当,充分履行诉前主导责任,切实发挥捕诉一体优势,积极引导侦查,通过有效的证据搜集和使用方式,来提高对抗“幽灵抗辩”的能力,真正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适应打击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