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3 23:34:24来源:法律常识
【编者按】
北方法院一起诈骗案,二被告人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细细通读一审判决书后,却从字里行间读出了被告人无罪的结论,发给几个资深刑事法官看,他们看后深有同感。我暗暗惊呼,撰写判决书的一审法官是一个有良知的法官!我甚至猜测,他可能认同无罪意见,但由于种种外在原因,他无法阻止有罪判决的作出,只好在判决书中努力还原案件全貌,把控辩双方意见、有罪无罪证据都真实反映出来,让公众评判、让历史评判!
本案二审虽然维持原判了。但我相信,维持原判也未必是二审合议庭法官的本意。因为,一审定罪后,二审改判无罪需要极大的勇气,而且改判无罪的程序复杂,不仅需要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可能还需要请示上级法院、协调兄弟单位,获得他们的同意后才能改判无罪。因此,我在《不同审级法官的小心思》中曾写道:“我办一审案件时,怎么都想不到,二审法官比一审法官还精:改判得层层汇报、审批,而维持原判自己就可审批、签发,既然维持原判这么省心省力,那就能维持就维持原判吧!”
【正文】
做一个有良知的法官并不难,只要不隐瞒证据、不歪曲事实,在判决书中将证据和事实如实披露出来就行,人们自有公断、历史自有公断。当事人即使败诉,被告人即使被判重刑,也不一定会迁怒、仇视法官,更不会伤害、杀害法官!
一、判决书主要内容
判决书长达1.6万,27页,由于篇幅所限,也为了更好的阅读体验,我在尽可能保留判决书原貌的情况下,作了必要删减。为了避免麻烦,我还将人名、地名作了脱密处理,其他都是判决书原文。
(一)判决认定的事实
2015年中旬至2016年12月,被告人舒雁多次借款给被告人尚君共计人民币(下同)243万元,被告人尚君按月支付约3%的利息。至2016年12月底,被告人尚君因资金链断裂,已无法按时偿还被告人舒雁本息。被告人舒雁在明知被告人尚君资金恶化,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情况下,仍在2017年4月份告知被害人郝胜其通过把资金出借给尚君再出借给企业的方式获取高额利息,并于2017年4月29日带被害人郝胜至被告人尚君办公室,介绍郝胜与被告人尚君相识,与被告人尚君共同隐瞒被告人尚君的经济状况,谎称借款用于给企业垫资过桥挣取高额利息,2017年4月29日至5月23日期间,3次骗取被害人郝胜借款共计134万元。被告人尚君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其中转入被告人舒雁账户129万元。后被告人尚君归还郝胜3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尚君又归还郝胜22000元。
2017年3月至8月,被告人尚君还分别骗取被害人季荣、韩潮320万元、285万元,所借款项全部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及利息。后被告人尚君分别归还季荣51万元、韩潮1073025万元。
综上,被告人尚君骗取他人财物576万元,被告人舒雁骗取他人财物134万元。
(二)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尚君的供述与辩解
我在2011年至2017年5月在银行一支行干行长,2017年6月至8月在银行二支行干行长,2017年8月底9月初辞职不干去了新疆,不干的原因是当时我在外面欠了不少钱,好多人去单位找我要钱,我怕影响不好就辞职了。2017年5月份前后,舒雁说有个朋友郝胜手里有点钱,想投过来挣点利息,我说可以,舒雁在领郝胜去之前,给我说过如果手头有钱就先打给她,没有明确说把郝胜的钱给她。我在2016年借了舒雁200万左右,放给各个企业了,给了舒雁一年多的利息,在她带郝胜去我那之前三、四个月,因为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企业不给我利息,我也把舒雁的利息停了,钱也收不回来了,利息已经欠了三四个月没给她。当时我告诉舒雁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企业不给利息了,等企业给我钱,我再给她。舒雁是领着郝胜到我办公室介绍给我认识的。聊天过程中,舒雁对郝胜说她有一笔钱放在我这,我帮着把钱放给外边的企业用来资金周转了,每个月收取一定的利息,利息比银行的高,一个月三分、四分不固定,听完舒雁的介绍,郝胜问我说他手里有二十万,能不能也放在我这里,意思是让我帮着把他的钱放给企业用,收取利息,我说可以,郝胜问放出去的话安不安全,能不能收回来,我说肯定能收回来,没问题,给他月息三分,郝胜还问钱投到哪里去,我说都在企业用做资金周转。因为银行的员工账户上不能出现大额资金,第二天,郝胜通过网银把188000元转到我朋友陈晓的账户上,少转的12000元算是提前付的两个月的利息,转款的时候我给郝胜打了一张20万的借据。当时我告诉郝胜肯定能收回来,是为了获取他的信任,让他能把钱投进来,我能放出去挣点利息,当时觉得在外边还有来钱的渠道,如果放出去收不回来,可以从别的地方把钱找回来,所以就这么肯定的说了。当时觉得一个是会馆的洪涛欠我400万元,他说能贷出来5000万,贷出来就还钱;另一个是企业,我帮他们买了一块不良资产的厂房,省了利息,他们说要给我600万元的周转资金让我使用。2017年5月份的时候,当时我在外面有900万元的欠款,另外还给别人担保的有四五百万,这900万中的400万借给会馆,出借时间是2016年10月份,月息三分五,另外500万元在2015年5、6月份借给服装公司了,月息三分左右。我借给会馆的400万现在有1200多万的欠款,后来这些渠道都没回来钱。我借给会馆的400万元,一直到2017年10月份,利息都是足额给的,10月份以后会馆的利息给不了,我去要,老板一万两万的也给,我问怎么回事,老板说资金紧张,让我等等,有钱了就给我,我调查知道会馆在外边借高利贷了,我向老板洪涛要本金,洪涛说他正在贷款,贷到了就给,结果贷款没批下来,钱没有给。借给服装公司的500万元,利息付到2017年6月份,6月份以后利息就开始断了,我去要利息,老板童东也是断断续续一万两万的给,我要本金,他说厂子要拆迁了,拆迁了就给,结果到现在也没拆迁,后来因为欠银行600万元贷款,被法院查封了,童东是否还借别人的钱我不知道。2017年10月份前后,我听说会馆在银行申请贷款5000万,后来因为有人起诉会馆,有不良记录,贷款没有批下来。2018年10月份,我通过朋友知道会馆要破产。服装公司的老板童东在2018年10月份告诉我他破产了,厂房准备拍卖,让我赶紧去申报债权,参与分配,我在2018年10月份左右起诉童东,我不知道童东2016年年底就申请破产了。又过了一段时间,郝胜又要投20万元,他告诉舒雁了,钱都打到舒雁账户上去了,扣除一个月利息后,实际转了194000元到舒雁账户,打款当天我在养生园请舒雁、郝胜吃饭,在吃饭前我又给郝胜写了20万元的借据。吃完饭,我单独给舒雁说钱不能都给她,得留一部分给企业用,舒雁说以后郝胜的钱直接打到她的账户上,先还欠她的钱,我当时什么也没说就走了。又过了十多天,郝胜又准备投100万元,他告诉舒雁了,舒雁又告诉我。我们商定算上之前的40万元,140万中60万月息3分,80万月息2.5分。我给郝胜写了一张140万元的借据,然后舒雁拉着郝胜就走了,我知道舒雁不会把钱给我,我什么也没说就走了。此后,我按照约定付利息给郝胜,付到2017年7月份,到8月份,我放出去的钱利息都回不来了,企业的资金链断了,我要钱也要不回来,以后利息就一直没给郝胜,此后郝胜多次打电话向我要利息,我说去新疆了,郝胜向我要钱,我说把钱都投到我同学在新疆开的电缆厂了,钱回来就给郝胜,但是我一直弄不到钱,一直拖到现在没有给他。第一次转到陈晓账户里的20万我转给舒雁13万,转给郑华5万、王永5千、严萍3千,这些人都是还他们的欠款。我没有告诉郝胜我欠舒雁的钱,也没有告诉郝胜他的钱我用来还给舒雁了。事先没有和舒雁商量怎么让郝胜投钱。我之前借的钱都是在企业里周转,我现在把借的钱还给之前的借款人,我认为等同于借的钱也是在企业里周转。
2.被告人舒雁的供述与辩解
2015年我和朋友吃饭的时候认识了尚君,知道尚君可以把钱放出去给企业或给个人用,收取利息,我当时觉得尚君本身是银行行长,信誉有保证,就找到他,希望把钱放他那,挣点利息,他同意了。从2015年6、7月份开始到2016年12月份,我多次陆续转钱给尚君,尚君也是还完了借,借完了还,具体付了多少利息记不住了。2016年12月份开始我向尚君要钱,当时是因为我要收购房子对外卖需要资金,但尚君拿不出来给不了钱,我问怎么回事,他说用钱的企业资金短缺,暂时要不回来,等有钱了就给。2016年12月底的时候,我和尚君把账目算清楚,让尚君给我打了243万的总的借条,尚君找了会馆给做的担保,我记得借条上还有会馆的印章。尚君在外边是否有欠款我不清楚,当时也没有担心尚君还不了,因为尚君说他把钱都借给会馆酒店了,会馆正在贷款,贷款下来就还我,我觉得会馆这么大,不会有问题,还听他说把钱借给服装公司了,这个服装公司欠了尚君五六百万元。2016年12月以后,尚君有时三个月,有时四个月给一次利息,时间不定,一直到2017年8月尚君突然消失了,也不去上班了,后来知道他去新疆了,再没给我利息。利息不是按照3分给的,是按照1分5给的。尚君说利息太高了,会馆收不回来这么多利息,他的压力太大了,少给一些。2017年4月份一天上午,我和郝胜去了尚君办公室。在办公室尚君和郝胜说什么我没注意,尚君给郝胜写借条。我银行卡收到13万,尚君说是他让别人转的,后来知道这13万是郝胜的钱。过了十来天,尚君问能不能找地方刷信用卡,我说有,尚君说他让郝胜联系我,我领着郝胜把钱刷出来,然后转到我账户上,算作尚君还我的钱,我同意了。过了一段时间,尚君让我和郝胜去茶馆见面,郝胜和尚君商量再转100万,尚君说这100万扣除利息直接转到我账户上就行了,他们商量每个月的利息怎么付,最后达成一致,尚君每个月付给郝胜3.8万,尚君给郝胜写了一张140万元的借条。写完借条后,我拉着郝胜去银行,郝胜把96.7万元转到我银行卡中。后两次郝胜不把钱直接给尚君而是转给我,是郝胜和尚君他俩商量的,尚君没有当着郝胜的面说,但是尚君和我都明白,转到我账户上就是用来还我的钱。郝胜三次共转给我128万,我用于还债、个人消费。我之前向尚君要钱,尚君拿不出来,我给尚君说过如果他手里有钱了先给我,他也同意,这次我想应该是尚君之前和郝胜谈好了,郝胜将钱放在他那里投资,尚君准备把收的郝胜的钱还给我。我没有主动将郝胜的钱占为已有,是尚君告诉我就是还我的钱,尚君让我直接把郝胜的钱转到我账户上了。
3.被害人郝胜的陈述
我和舒雁是邻居关系,2017年4月份,舒雁说她认识银行的尚君,尚行长通过帮别人垫资收取高利息,如果投资的话,尚行长能给三、四分的利息,舒雁说她也在尚行长那里有投资。2017年4月29日,舒雁带我去了银行,见到了尚君本人,我和尚君互加了微信,尚君说让我放心,什么时候用钱,提前打招呼,钱立马就能抽出来。我问尚君钱都投到哪里去,舒雁说尚行长给别人垫资都收5、6分利息,给我2、3分的利息不算高,只管到时候收利息,不用管把钱投哪,我半信半疑相信了,谈好月利息三分。当天,在尚君办公室,我扣除两个月的利息1.2万元后,将18.8万元转入尚君指定的陈晓账户上,并由尚君写了一张20万元的借据。2017年5月9日,我从银行贷出来20万元,找到舒雁表示想投资,舒雁领着我通过刷POS机把钱刷出来,当晚,尚君请我和舒雁吃饭,尚君又给我写了20万元的借据,按照3分的利息,给了我一个月6000元的利息。2017年5月22日,我又凑了100万元,并告诉了舒雁,舒雁与尚君沟通后于次日5月23日上午开车拉我与尚君在茶馆见面,我们三人商定此100万中的20万元还是按照3分的利息,其余的80万按照2.5分的利息。尚君给我写了一张140万的总的借据,尚君根据舒雁的意思,在借据上注明:每月28日付息3.8万元(140万中60万按照3分计息,80万按照2.5分计息),第一笔款转入陈晓账户,第二笔20万转入舒雁账户,第三笔100万转入舒雁账户。当时我心里还不理解为什么这么写,尚君解释说他处在行长的位置上,不允许办理高息理财,这样写便于保密,还让一定不要对外讲。签完借据后,舒雁拉着我去了银行柜台,将利息刨除后,将96万多元转到舒雁的银行卡上。到了2017年7月28日,尚君通过司机转来了3.8万元利息,7月30日他在微信里还告诉我说他被调到二支行上班了。到了8月底,尚行长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付利息,给他打了好多电话,他以各种理由搪塞说他正在新疆休假,让等到9月底一次付清,到了9月底还是没有付给利息,我打电话给尚君,想抽回40万元,尚君说他把钱投到他新疆同学开的电缆厂里了,我要求他及时撤出来,注意风险。到了2017年10月份,还是没有给钱,我通过朋友打听调查,证实尚君已于2017年8月份辞职去了新疆喀什。我把这事告诉舒雁,舒雁还故作惊讶说不可能,等她落实落实。随后我找律师咨询,律师建议我去法院起诉舒雁,索赔100万,2017年12月27日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由于舒雁和尚君是多年朋友,尚君又欠了舒雁巨额债务,所以第一次开庭时尚君违背了事先对我的承诺,全程为舒雁揽责,罔顾事实,说钱是他让我打给舒雁的,原因是他欠舒雁243万元。至此,事情已经很清楚了,因尚君欠舒雁巨额欠款,尚君无法偿还,舒雁就以高息理财投资为诱饵,诱惑我在尚君那里投资,用我的理财款项填了尚君欠舒雁欠款的窟窿。他们两个人合伙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骗取我的钱款。
4.证人郑委的证言
我是郝胜的同事,在2017年4月底的时候,郝胜跟我说,他的邻居叫舒雁认识银行行长尚君,能办理高息理财,问我办不办理,我当时没办。后来在5月9日的时候,郝胜带着我到海参馆吃饭,当时还有尚行长、舒雁。吃饭期间我还听他们说理财的事。再就是9月3日,我和郝胜以及舒雁等7、8个人在烤鸭店吃饭,期间,郝胜还感谢舒雁帮助介绍尚君办理理财的事。后来在2017年11月的时候,我听郝胜说他被骗了,尚君跑到新疆去了。
5.证人余力的证言
我是郝胜的同事,在2017年5月前后,当时在办公室,郝胜告诉我说他投资了一百多万理财,是他女邻居推荐给他的,这个邻居介绍了尚行长,尚行长帮着他理财,每个月利息2分到3分。当时我还劝他别被骗了,他当时态度挺相信对方的。后来听说他投资了140多万元,被对方骗了。
6.证人童东的证言
我和尚君认识很多年了,尚君以前在银行工作,在一支行和二支行干过行长。2013年我买了朋友的服装公司。从2013年到2015年6月,尚君一共投资给我496万元,利息有的是月息一分或者一分五,之后我一直按照约定给他利息。2015年5月10日我给他写了一张326万元的欠条,6月7日写了一张170万元的欠条,到了2016年服装公司经营不下去了,就到法院申请破产,整个工厂转让了。到了2019年1月,尚君因为欠一个叫徐宁的钱,当时将326万元的欠款转给徐宁了,这样我还欠尚君170万元,但是我也没钱还给他。在2016年的时候我服装公司破产的事我告诉尚君了,他也没说什么,也没有办法。
7.证人洪涛的证言
我是会馆的法定代表人。我和尚君是很好朋友,尚君是银行的行长,我让他帮忙介绍一些个人的钱,这样尚君就借了270多万元给我用,当时我也不知道是借的谁的钱,当时和尚君有协议,给尚君月息六分。后来在2016年12月份的时候,尚君领着一个叫舒雁的女的到我办公室,我知道借的钱是舒雁的。因为还了一部分本金,当天,尚君给舒雁写了一共243万的借条,让我做担保人,我在借条上签名,盖的公司的印章。之后,我又陆续还了13万,最后一共还了40万本金,现在我还欠尚君230万元。我借这270万元是在2015年,当时就付了半年利息,后来就断断续续又支付了半年,后因为借的个人的钱用来还银行贷款和酒店经营费用,个人利息付不了了,就因为这样尚君才和舒雁来找我,重新签的协议,我作担保。签协议的时候,我资金非常困难,银行利息还不上,借尚君的钱利息给不了,本金也给不了。当时已经面临破产,尚君是知道我公司情况的,因为我给他的利息支付不正常,他也听社会上的人说借给我的钱不安全,他就多次打电话问我,我给他答复很明确,钱确实紧张,但是正在多家银行申请贷款,贷款下来的话,所有的钱都能还上,让他先等一等,后来在2016年底至2017年初,我在银行贷款失败,尚君问我公司状况,我告诉他贷款失败,公司撑不下去了,准备把经营权转让,所以尚君是知道我公司情况的。2017年1月23日,我把公司经营权转让给债权人,后破产清算。
8.短信、微信聊天记录
自2017年7月30日至2018年1月28日,郝胜多次向尚君索要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是尚君称借款投资给新疆同学处,其到新疆催要,并多次承诺还款,但一直未还的情况;自2016年12月9日开始被告人舒雁多次向被告人尚君催要欠款。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舒雁曾向被告人尚君发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