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和第三人可以同时找律师吗,原告被告律师一个事务所

时间:2022-12-08 19:07:48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某律所律师代理某信息技术公司在崇川法院起诉的买卖合同案件,在起诉状、代理合同、庭审中,代理律师及原告公司均陈述实际支付律师费18000元,并提供了律师费发票及两笔分别为10000元、8000元银行流水予以佐证,最终民事调解书中明确由被告承担律师费18000元。

还有“案中案”?

为坑被告,原告与律所合谋做了这件事……

谁知今年3月,崇川法院又受理了一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该律所向法院起诉要求该信息技术公司支付剩余律师费8000元。

明明有全额支付律师费的银行流水,为何还会有律师费纠纷?

承办法官经过审理发现,在之前的调解案件中,律所与信息技术公司双方并没有就律师费完全达成合意,信息技术公司仅同意向律所先行支付10000元律师费。剩余8000元在律所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账后,公司再向律所支付,以此制造虚假的银行流水来掩盖律师费实际收取的情况,并将超额的律师费用转嫁给原案被告负担。

处理结果

该律所及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故意隐瞒律师费收取的真实情况,将超额的律师费用转嫁给被告方负担,试图通过司法裁判谋取不正当利益,该行为严重妨碍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尤其是律师明知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本应懂法守法,却故意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亦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崇川法院判决驳回了律所的诉讼请求,并作出司法处罚决定,对该律所罚款8万元,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

司法处罚作出后,两被处罚人均向南通中院申请复议。近日,南通中院驳回了复议申请,维持了原决定。

法官提醒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是个人及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石。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挑战法律底线,无视司法权威。近年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的现象多发频发且屡禁不止,不仅严重侵害其他诉讼当事人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也扰乱了正常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崇川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民事诉讼秩序,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律师法》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南通崇川法院

作者:邓琳炜 刘喆慧

来源: 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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