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4 01:57:33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3月25日上午9点30分,在章丘区检察院刑事和解工作室,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签署了刑事和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这起案件是章丘区检察院启动检调对接机制以来,人民调解员介入调解成功的首起案件。
3月25日上午10:00,章丘区检察院就刑事和解工作举行新闻发布活动,章丘区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赵建新通报了该院刑事和解工作情况,“三年来,我院累计办理刑事和解案件45人,不起诉5人,建议法院从轻判处40人,均被法院采纳,实现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
每年,在检察院所审查的案件中,有相当部分案件犯罪性质较为轻微,犯罪嫌疑人许多系初犯、偶犯或因一念之差走上犯罪道路。本着教育挽救和化解矛盾的目的,章丘区检察院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在依法和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将这类案件纳入刑事和解范围,通过调解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与谅解。
“由于缺乏专门的调解人员和相关的调解经验,检察院在实施刑事和解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感到力不从心,而且办案人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利于司法公正。对此,章丘区检察院大胆创新,将人民调解引入刑事和解。”赵建新说。
章丘区检察院与司法局会签《关于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检察院从司法局人民调解专家库中,聘任人民调解员对刑事案件进行调解,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对于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即可在民事赔偿部分引入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具有经验丰富、工作耐心细致热情的优势,通过规劝疏导、说服教育,能够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协议与谅解,督促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检察院则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赔偿情况及与被害人是否达成谅解等情况,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
本次参与刑事和解的人民调解员滕培刚本职工作是一名律师,此次参与刑事和解也是感触颇多,“人民调解员参与刑事和解,主要是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案件双方当事人往往就赔偿数额产生分歧,我们则从民事专业的角度给予他们法律意见。我认为这种机制为当事人解决自身矛盾纠纷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救济途径,同时,有机地将诉讼调解和社会调解相融合,既延伸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角色,也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消除了对抗情绪,促进了社会和谐。”
为有效推动刑事和解和人民调解对接工作,从理论上给予支持和指导,章丘区检察院还与法学专家进行了探讨论证,山东政法学院包国为博士充分肯定了这种做法,“人民调解与检察工作相结合、与刑事和解相对接,极大推动刑事和解工作的顺利进行与深入发展,既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改造与矫正,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的人际环境,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同时还有利于缓解相对短缺的司法资源,使检察机关能腾出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打击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这一机制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项机制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积累经验,继续完善。”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 王远
通讯员郑婷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编辑 崔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