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刑事咨询律师(昌宁县刑事咨询律师电话号码)

时间:2023-05-02 19:24:51来源:法律常识

昌宁县刑事咨询律师(昌宁县刑事咨询律师电话号码)

近日,昌宁县检察院就一起刑事申诉案召开刑事申诉复查公开答复会,会议邀请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和申诉人所在地村组人员参加。这是该院为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创新引入第三方参与促进矛盾化解的有效尝试。

该案系一起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申诉人认为“事故发生地为自家玉米地便道,不属于公共道路,应属意外事件不是刑事案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是错误的”向昌宁县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控申科受理后,承办的员额检察官通过调阅原案侦查卷、起诉卷,查询大量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听取申诉人、被害人家属、申诉人所在地村委会领邻居以及原案承办人意见。

答复会上,案件承办人介绍了案件审查情况,申诉人李某说明了申诉理由,员额检察官对申诉人和参会人员提出的疑问进行了现场解答,并就法律适用的证据采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和有理有据的分析。

复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所。道路属于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车辆通行的公共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是不特定车辆在道路行使的安全驾驶规范,保护的是通过道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案中,案件事故发生地虽为自家玉米地便道,但该条道路为不特定多数人、车辆所通行,并不限定特定人员、车辆通行,因此案发地点应属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属于我国交通运输管理范畴所称的道路。昌宁县检察院原办案部门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准确,申诉人李某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

随后, 受邀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和申诉人所在地村组人员就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评议。

申诉人通过全面听取了与会人员的解答和意见,打消了质疑,相信昌宁检察院的这个处理结果是客观公正的,当场表示接受刑事申诉复查决定, 愿意息诉不再申诉。

据悉,今年以来,该院控告申诉部门充分利用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到检察机关驻点接待的便利,积极探索邀请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第三方人员引入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答复机制,让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人参与其中,以公开促公正,通过第三方对案件以中立的角度对案件处理进行客观的评价,因势利导开展释法说理,最终打消申诉人的疑虑,真正地化解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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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丨 杨云海

策划 | 王卫云 李晓花

监制 | 肖凤珍

来源 | 昌宁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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