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4 10:50:11来源:法律常识
2011年11月19日,13岁的杨XX邀约同学张XX和贾XX一行四人去杨XX外婆胡XX家里玩耍。胡XX将自己家的钥匙交给外孙杨XX,杨XX到家后见外公张XX卧室门后挂有一支火药枪,杨XX出于好奇取其火药枪玩耍,在玩耍火药枪时扣动了扳机,打响了火药枪,将13岁的张XX打伤,造成腹部多处穿透伤。当即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腹壁散弹穿透伤、胃前壁散弹贯穿伤、胆囊散弹贯穿透伤、腹腔积液、左臂散弹击伤、左坐骨神经损伤。送到医院当时对张XX行剖腹探查 胃修复 胆囊切除术,经过52天的住院治疗好转出院,住院期间杨XX的父母支付了部分医疗费。2012年2月张XX因肝囊肿伴感染及腹部散弹穿透伤术后感染继续住院治疗,好转出院,因住院治疗张XX不得不休学。事发后张XX的父母倾力为其治疗,陪同其去医疗机构多次复查,2012年2月广元市利州司法鉴定中心就张XX的伤残进行鉴定,评定为八级伤残。
事发后知情者向旺苍县公安局白水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出警查清事实,就张XX受伤后的治疗和赔偿,通知杨XX的监护人与张XX的监护人到场协商,而杨XX的父母拒不到场,携岳父母举家外出,下落不明。张XX的父母没有办法,求助旺苍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承办,由石聪华律师具体办理。接受委托后约见了当事人,了解到案件的基本情况,调查搜集了本案的证据,查清了本案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杨XX及其枪支所有人张XX和胡XX连带赔偿各项损失73560.62元。
法庭审理中律师认为: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XX受伤是杨XX玩耍枪支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加害人杨XX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责任由父母承担,应当赔偿张XX的全部损失,张XX无过错不承当责任。
2、本案中杨XX的外公外婆张XX和胡XX系枪支的共同所有者,应当对枪支的管理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5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应当与杨XX的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张XX的各项损失73560.62元。
律师的以上意见被法庭当庭采纳。
作者单位: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
作 者:石聪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