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5 15:07:04来源:法律常识
近期,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韩翔律师受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并取得胜诉。法院判决:被告徐某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律师费、公证费等各项费用。韩翔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高效的法律服务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案情介绍
原告郭某系北京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被告徐某系该公司员工,同时是微信公众号“某初号”的所有者及运营者。2020年某天,郭某发现徐某在其公众号上发布文章对其进行大肆抹黑、虚构事实,制造并发布谣言。致使原告声誉严重受损,多个客户和原告公司解约。郭某同徐某多次进行沟通,要求其删除不当言论、消除不良影响,均未果,并且徐某通过更换账号的方式继续进行抹黑。
律师介入
多次沟通无果后,郭某找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寻求解决方案。该案由信之源韩翔律师牵头,为客户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韩翔律师受理此案后,对涉案公众号文章进行分析,发现多处涉及发布谣言、虚构事实等情况,对原告名誉造成损失。为防止被告删除文章,导致证据缺失,对两篇涉案公众号文章进行公证,固定证据。
此外,韩翔律师还指导原告收集了聊天记录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监事工作报告、银行存款账单等多项证据。待证据收集完整之后,将被告徐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1年9月开庭审理此案,在韩翔律师高效的法律服务下,加之完整的证据链,案件最终取得胜诉。
案件争议与难点
该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侵权因果关系,以及责任划分比例即赔偿责任划分的问题。
由于此类案件造成的不良后果影响力大,有力证据难以固定,且网络侵权的管辖权一直是争议较大的问题,给案件的代理工作带来了不少难度,但经过韩翔律师缜密的庭审策略和细致的证据整理,法院对被告的网络侵权责任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北京互联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徐某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律师费、公证费等各项费用。
律师提醒
韩翔律师提醒大家: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没有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对他人进行污蔑造谣,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如果遇到此类情况,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积极主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韩翔律师系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部主任。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诉讼业务。
韩翔律师自执业以来,在诉讼(包括经济、民事、刑事诉讼)及仲裁(包括经济仲裁和劳动仲裁)业务方面有丰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股权转让、改制、资产并购重组及企业破产、清算程序;能独立完成各类尽职调查,审核、起草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熟悉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先后办理了包括刑事辩护、民事纠纷(包括借贷纠纷、婚姻家庭、遗产继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各类合同纠纷及行政诉讼案件多起。努力从一个执业律师的角度去维护当事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挽回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韩律师具有十分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实践经验;谙熟国家立法和法学研究工作的最新成果以及司法实践的最新动态。
坚持以诚信和正直取信于当事人;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以维护当事人利益至上,维护公平与正义至上的执业理念,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