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19:30:30来源:法律常识
民间借贷,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简单地说,民间借贷就是一种特定主体之间的借款行为,在实践中多表现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居多,主要出于情谊行为,当事人双方往往因为“关系铁”简单写个借条,并且没有约定利息。但是到期后,借款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不能或者不愿意还款,这个时候双方往往会产生矛盾,甚至大打出手,一场诉讼可能无法避免。这个时候就会出现问题,未约定利息,是否可以主张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是否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我国合同法对借款合同已经作出了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由此可见,如果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间是不能主张利息的,但是如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仍未还款,则可以主张利息。
具体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