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5 20:17:40来源:法律常识
新京报讯(记者 赵凯迪)11月24日上午,“新疆库尔勒厕所沉尸案”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
被告人李建功的代理律师王誓华告诉新京报记者,11月24日,法院当庭认定,李建功全部19份有罪供述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今日(11月25日),新京报记者从参与旁听的一名知情人士处证实此事。
2007年,老年妇女曹菊英的尸体,在库尔勒一处水泥厂的厕所被发现。六天后,她的邻居李建功被认定为嫌疑人。2008年7月9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建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年11月7日,新疆高院裁定维持原判。
李建功的申诉代理律师、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誓华现场走访、查阅卷宗后,任为此案作案时间不清楚,也没有任何物证,证明李建功杀人。
2018年12月6日,新疆高院认为此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撤销原判,发回原一审法院兵团第二师中院重新审理。此案将择期宣判。
入狱前的李建功 受访者供图
厕所陈尸:被告人被判死缓
2007年12月3日,警方在库尔勒郊外十九水泥厂的厕所粪坑打捞上来一具女尸。经辨认,死者系75岁的水泥厂退休职工曹菊英。被发现时,死者口鼻被封上胶带,头部有钝器击打伤痕。警方认为,这是一起熟人作案,就近杀人,就近抛尸的案件。随即对附近住宅区展开调查。同年12月9日,居住在附近的李建功被警方刑事拘留。
原一审判决书认为,2007年12月1日16时许,李建功与曹菊英发生争吵,用木棍将曹菊英打昏,然后致其窒息死亡并抛尸粪坑。
原一审判决显示,李建功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宽大处理,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李建功的定性准确,但他提出,此案起因、犯罪动机、犯罪工具的去向以及如何击打被害人头部等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8年7月9日,兵团第二师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建功死缓。2008年11月7日,新疆高院做出裁定,维持原判。
疑点重重:作案工具、时间存疑
李建功进入监狱服刑后开始申诉,称其并未作案。2016年,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誓华成为李建功的申诉代理律师。阅卷后,他认为此案疑点重重。
“没有作案工具,也无任何能够锁定李建功杀人的客观证据,就连封在被害人口鼻处的胶带上,也未检出李建功的指纹。”王誓华说。
王誓华告诉新京报记者,库尔勒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关于李建功杀人案作案工具的搜查、检查情况说明》提到,警方按照李建功的口供寻找作案工具和受害人的遗物,均未找到。“这说明,本案连一个可以作为旁证的物证都没有。”王誓华说。
另外,此案中死者的死亡时间、地点以及作案细节存疑。法医鉴定曹菊英死亡时间考虑在尸检前48小时左右,死亡时间段考虑在2007年12月1日14时至16时。
2017年,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对曹菊英的死亡时间进行再次论证。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庄洪胜主任法医师等5位专家根据此前的法医鉴定书,从角膜混浊、尸斑、尸僵以及尸绿等常用指标分析,认为曹菊英死亡时间可发生于尸检前24小时左右。
案发地点方面,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争吵的现场,在李建功自家羊圈附近,而李建功的讯问笔录及庭审中,供述的案发现场出现了另外五种不同的说法。
再审开庭:全部有罪供述被排除
2018年12月6日,新疆高院认为此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撤销原判,发回原一审法院,兵团第二师中院重新审理。
2019年11月24日,此案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院再审开庭。庭上,王誓华律师提出此案作案时间、双方冲突时间和抛尸时间均不清楚;没有第二现场和作案工具;胶带没有指纹和DNA指项;李建功没有作案动机等。据此,他为李建功作了无罪辩护。
王誓华告诉新京报记者,本次庭审,李建功的全部19份有罪供述,被当庭确认系非法取证,予以排除:“这样全案就没有指向李建功的任何证据。”11月25日,新京报记者从参与旁听的一名人士处证实此事。
新京报记者通过法院公开信息致电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院新闻发言人,截至发稿未获得回复。
新京报记者 赵凯迪
编辑 郭琛
校对 郭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