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找刑事辩护律师费(山东刑事律师辩护费用)

时间:2023-05-15 22:39:13来源:法律常识

山东烟台找刑事辩护律师费(山东刑事律师辩护费用)


近日,“上市公司高管性侵养女案”被媒体报道后,受到舆论关注。


当事女孩称,2015年12月31日,时年14岁的她,在“养父”鲍某某的天津老家被其性侵,之后又多次被性侵、限制自由,达数年之久,期间多次自杀未遂。


对此,曾任山东烟台某上市公司高管的鲍某某称,对方“纯属谎言,完全是捏造”。


4月14日,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女方代理律师吕孝权接受《中国新闻周刊》专访,就该案的办案重点、目前案件进展等外界关注的话题进行了回应。

《中国新闻周刊》:你是怎么接手这个案子的?


吕孝权:今年春节前后,有媒体朋友找到我们律所主任郭建梅律师,谈了这个案情,希望千千律所能够介入该案,帮助这个女孩,去维护她的权益。


郭主任与这个女孩联系上后,审核了她手头上一些相关证据,了解了大致线索后,认为这个案子符合我们律所的免费法律援助标准。这是一个典型的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我们愿意去接触跟进这个案子,不收其律师费,连办案费也全免了。

《中国新闻周刊》:我们注意到,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的李翠萍律师也是这名女孩的代理律师。


吕孝权:我们两家律所没有联合代理该案。不过,李翠萍律师代理该案的相关手续,可能现在还是有效的。

《中国新闻周刊》:这起案件曾经于去年4月被立案,后又被撤案。当时警方撤案是什么原因?


吕孝权:警方撤案,一定说明他们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举报对象有犯罪事实发生。现在我们还没有看到全案的证据材料,对此,不好发表言论。这个问题,也是公安部和最高检成立的联合督导组、烟台市公安局成立工作专班,要去仔细调查核实清楚的。

《中国新闻周刊》:最近,你们与办案民警沟通如何?


吕孝权:我们把女方的授权委托书、我们律所的介绍信,快递寄给了烟台警方。3月份,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警大队的办案警官,跟我们确认已收到。我们也与警官在电话中做了初步沟通。

《中国新闻周刊》:将来,该案进入刑事公诉程序后,律所准备怎么应对?


吕孝权:对于该案,我们律所非常重视,我们整个团队的律师,即包括专职律师也包括兼职律师等,都在不断地出谋划策。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案件进入刑事公诉程序后,只能确定1-2名律师出庭。但是,对于该案,我们背后出谋划策、提供证据和技术支持的律师有很多。

《中国新闻周刊》:关于此案,律所已掌握了哪些具体的证据?怎么看目前舆论对女孩母亲的质疑?


吕孝权:目前,证据这块,我们还不便多谈,谈多了也是对女孩的二次伤害。当前,并没有事实证据支持女孩母亲有相关问题,我们不能妄加猜测。退一步讲,即使有证据证明其母未尽到相应的保护职责,甚至还涉及其他问题,也不应当影响女孩对犯罪嫌疑人鲍某某的性侵指控,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中国新闻周刊》:你认为,鲍某某和这名女孩间是什么关系?


吕孝权:我们结合现有媒体披露的信息,以及我们掌握的证据和线索看,他们不构成养父女关系,他们所谓的“收养关系”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


鲍某某曾把这孩子带到北京、天津、烟台、南京等城市生活过。这说明,鲍某某,已经接受女孩母亲的委托,对该女孩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说明他们形成一种事实上的监护关系。

《中国新闻周刊》:怎么看鲍某某和部分媒体对女孩的质疑?


吕孝权:很多负面舆情对这个女孩的伤害很大,特别是那些未经核实的新闻或虚假新闻,给她造成的伤害是巨大的。

《中国新闻周刊》:你怎么看待鲍某某的个人辩解,和他提供的“证据”?


吕孝权:他提供的“证据”,还没有经过办案机关的筛选。所以,这些“证据”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分析和认定,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不具备合法性。而且,证据也不能只看表面问题,所有的证据都需要综合判断和分析。

《中国新闻周刊》:鲍某某提供这些证据,意图证明女孩是在“自愿”情况下与其发生性行为。对此,你怎么看?


吕孝权:这就涉及到了该案的本源问题,也就是对“自愿”的理解。


我们必须要考虑到,这个孩子当时的年龄段、那个年龄段的认知水平、当时的身体状况等,还要考虑到鲍某某当时的身体状况、身份背景等,也要考虑到鲍某某与这个女孩所处的角色地位、相处模式等等各种因素。


只要有正常认知水平的人,都可以想象这个女孩的生活处境是怎样的。只有真正全面考虑到上面的这些因素,我们才能更准确地去理解和认知被害人的自愿问题。


现在没有证据,说明这个女孩是自愿的。退一步讲,即使表面上有证据证明,我们是否也是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全面审查判断这种所谓的自愿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自愿,还是一种表面上的自愿?


从法律层面上说,2013年10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意见,明确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教育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在这些背景下,即便有聊天记录等证明,他们有过亲密的对话记录,也不能说明,当时的行为符合这个女孩的真实意愿。那些“完美被害人”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我们不能要求被害人是一个完美的被害人,更何况还是一个未成年的被害人。

《中国新闻周刊》:鲍某某的企业高管、律师等身份也受到关注,对此你怎么看?


吕孝权:关于鲍某某是不是利用个人光环、头衔、身份等干扰办案,这个问题也需要调查清楚,这也相对符合法律、情理。目前,烟台已经成立了一个工作专班,公安部和最高检,也联合派员赴山东督导该案办理。山东省公安厅、省检察院也很重视。这个案子涉及人伦、道德、法律等各个方面,办案机关应该更加谨慎去做。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房屋 土地 自诉 案件 补偿费 债务 当事人 打官司 公司 律师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刑事案件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找律师可靠吗 交通 合同 甲方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鉴定 车祸 债权 补助费 工资 财产 程序 人民法院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