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6 02:02:00来源:法律常识
警方通缉令竟然使用娃娃照?近日,云南镇雄县公安局发布的一份悬赏通缉公告引发热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在长达百人的通缉名单中,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公告信息中,所用照片明显小于身份证号显示的年龄。现年17岁的吉庆海、23岁的苏远旭、28岁的许仕林和51岁的杨建学,在通缉令上的照片都还是童年时期的“娃娃照”,被网友调侃为“最嫩通缉照”。
3月20日凌晨,镇雄县公安局发布致歉信,称因无法找到犯罪嫌疑人苏远旭、许仕林、吉庆海、杨建学外逃时及近期照片,便在公告中使用了其小时候的照片,现已撤除。镇雄警方表示,对自身工作的不严谨向广大网友真诚致歉,并将在今后的工作中汲取教训,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那么,警方发布通缉令究竟有何规范?照片选择有何要求?使用犯罪嫌疑人照片是否涉嫌侵权?
澎湃新闻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九节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因此,警方发布通缉令,使用犯罪嫌疑人照片是依法进行的,不构成侵权。
与此同时,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第十一节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管辖地区的,应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此外,对通缉令的内容和格式,公安部也有详细的规定。1999年,公安部下发《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的91号文件,首次提出对重大在逃人员实行“A、B级通缉”。依据文件,A级通缉令主要适用于情况紧急、案情重大或突发恶性案件;B级通缉令是公安部应各省级公安机关的请求而发布的缉捕在逃人员的命令。
文件还规定,各省级公安机关向公安部申请发布《公安部通缉令》时,需要提供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体貌特征、近期清晰正面免冠照片、身份证号码,写明基本案情和要求通缉的地域范围,以及对被通缉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或《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拘留证》的复印件。
完成申请后,公安部A级、B级通缉令通过传真下发,将同时在“全国公安信息网络”上发布,并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还将视情况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全国性的计算机公共信息网络上适量发布,实行公开通缉。
对于此番“娃娃照”通缉令引发的争议,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分析认为,对于通缉令照片,公安机关制作时一般有直接使用户籍身份证档案照片的习惯,争议照片很可能源于此。
对此,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邓学平告诉澎湃新闻,镇雄警方的做法并不违法,但从执法办案的效果来看,张贴儿童照片起不到一个让公众辨认的作用,“通缉照片本是为了发动群众辨别嫌犯,向公安提供线索,同时,从伦理角度出发,公众会倾向于认为儿童是无辜的,若犯罪发生在成年后,放上儿童时期照片,确实不妥。”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也认为,警方使用童年照片用于通缉,过于轻率。他建议,警方在没有近期照片或者难以寻得的情况下,可通过走访等方式逐步获取相关资料。
殷清利指出,在身份证照片与本人可能有巨大差异时,公安机关有条件的话,应主动前往嫌疑人家庭、学校或相关银行、保险、交通等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如确无近期照片,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上使用差异较大照片时,应在被通缉人信息中注明差异的内容,以提示受众并更好地发挥通缉令的社会作用。”殷清利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