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6 03:58:02来源:法律常识
“醉驾”新规10月8日起实施
松阳一男子当晚就踩着点“醉驾”
成为了醉驾新规出台后
被刑拘的丽水第一人
新规10月8日刚生效
他就敢喝1两白酒上路
10月8日,浙江法院联合公安、检察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秉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醉驾”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个别“争议”内容进行明确定义。
交警进行酒驾查处 图片来源:杭州交警
关于醉驾的查处和定罪有了很多新的变化。比如说,以往,驾驶人要到医院检测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达80mg/100ml才立案,新规实施后,只要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立案查处,驾驶人应当予以刑事拘留。
这份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0月8日晚,松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组织开展查禁酒驾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
21时15分许,叶某驾驶摩托车途经设卡路段,被执勤交警拦下,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速仪测试,叶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3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叶某被拦下
当晚,叶某就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真的不能抱着侥幸心理啊!
据了解,叶某是松阳赤寿人,当日下午到樟溪乡收购茶叶苗,收工后在朋友家吃晚饭,期间喝了一两左右的白酒。
酒精检测
吃完饭后想到自己喝了酒,叶某还在朋友家稍作休息。21时后,叶某想想自己状态还不错,便骑上摩托车准备回家,谁知途经古市镇松州路江滨花苑门口路段被交警拦下。
叶某的酒精呼气检测单
经呼气测试,他已经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成为醉驾新规出台后被采取刑事拘留的丽水第一人。
(这个丽水第一有点不光彩)
仔细看
浙江醉驾免刑标准调整
究竟如何看待这份“醉驾”新规?记者请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祝静律师分析了纪要中关于醉驾认定和处理的一些新变化。“总的来说,《会议纪要》对部分符合条件的醉驾进一步从宽处理,回归理性打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呼气超过80mg/100ml
一律刑事立案
立案标准有变化。呼气超过80(即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80mg/100ml)一律刑事立案并刑拘(需紧急就医除外)。而以前是血液酒精检测达80才立案刑拘。
强制措施有变化。公检法各环节到期未结案先取保再说,不再转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强制措施,但是从程度上来说,监视居住更严重一些,要随时受到监视,不能离开住所。取保相对自由,只要不离开当地即可。
耍小聪明的要严惩,对于诉讼证据的要求有变化。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并逃跑导致无法作血液检测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以前此情形不作为从重情节。也就是说对这类耍小聪明的,要严惩。
“超过180mg/100ml
就不能缓刑”被去掉了
刑事处罚上最为重大的变化就是去掉了“超过180mg/100ml就不能缓刑”的标准。
另外还有一些小变化,比如:
1.只要不存在8种醉驾不得缓刑的情形,醉驾皆可缓刑(具体情形附后);
2.明确了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未满一年不属于无证驾驶;
3.170mg/100ml以下可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以前是140mg/100ml);
4.100mg/100ml以下可不认为是犯罪(说明情节显著轻微,以前无此条);
5.摩托车醉驾180mg/100ml以下可不认为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以前标准是160mg/100ml以下);
6.删除关于醉驾超标两轮电动车各种情况下可不认定为醉驾的规定;
7.明确醉驾但不移送审查起诉后或者撤案后的行政处罚衔接问题。
8种醉驾不得缓刑的情形 有所调整
只要不存在8种醉驾不得缓刑的情形,醉驾皆可缓刑。具体来说,这8种醉驾情节包括: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部分内容来自:浙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