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关于变更辩护人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关于变更辩护人的规定最新)

时间:2023-04-13 12:07:28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诉讼法关于变更辩护人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关于变更辩护人的规定最新)

(“司法兰亭会”八周年。感谢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题字)


编者按


2022年12月31日,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2022年年会在线上成功举办。

年会以“中国式现代化下的诉讼法与证据法研讨会”为主题。年会在天津市法学会指导下,由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主办,南开大学法学院和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承办。

会议采线上方式进行,并通过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视频号全程直播,在线实时收看达3200余人次。

本文为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张新若律师在年会上的发言,整理后由张律师修改审定,现予推出,以飨大家!

张新若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谢主持人!然后也非常感谢主办方的邀请,让我能够有机会参会,也非常感谢朱老师给了我这样的一个学习的机会,因为严重的拖后了,我也就非常简要的来讲一下我在认罪认罚中一些观点,一些个人的体会。

首先就是认责认罚制度自出台以来,辩护人的责任其实我们就可以发现,在量刑过程当中,量刑协商是认罪认罚的精髓,也是我们辩护人、辩护律师工作的重中之重。

所谓的量刑协商也是依据 2019 年五部门联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当中应当听从辩护律师的意见当中来有我们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当中的一个具体的工作职责。量刑协商最后是要达到这样的一个量刑一致,推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样的一个结果。但是我觉得在量刑协商在达到这个目的的过程当中,其实所谓的协商觉得是大体有三个方向的协商。

首先最主要的肯定就是我们控辩双方的协商,也就是量刑协商,最后我们要达到目的的这一次协商,也就是我们律师要有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跟控方就量刑建议进行协商。

在此之前呢,也有两种协商同样重要。当然第一个就是辩护协商,也就是我们要跟我们的当事人,跟我们的被告人进行量刑上的一个把握。在律师全案事实了解了证据之后,要给出一个我们专业的法律人的建议,这个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是一个真正的认罪认罚案件,是真正的认罪认罚案件当中,通过律师的经验,我们判断刑期大概是多少,刑期符不符合心理预期,他能不能接受这样的预期,当事人对量刑有什么样的意见,有什么样的诉求肯定。

首先我们要跟当事人达成一致之后,才能够一致的去跟检察官去沟通,也才能够真正的去签署认罪认罚。所以辩护协商也是在量刑协商当中我们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除此之外,在很多案件涉及到一些退赔赔偿的情况下,赔偿协商也是在最后量刑协商之前我们应该先要做的一项工作,我们要先达到,因为量刑协商的量刑是有多种多样的情节的,赔偿以及谅解也是不容小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情节。为了获得这些情节,所以我们也会积极地去推动协商,与家属进行沟通,提供赔偿的具体的金额,什么时候退,退给哪些机关,能够最好的获得我们想要达到的量刑效果。

如果家属没有办法很好的谈下赔偿,或者跟被害人之间的沟通存在一些困境的时候,可能这个时候我们律师也会提供相应的帮助,以律师的角度去介入,去促进赔偿的达成,量刑的过程当中,获得我们想要的这样的一个量刑情节,这个是我觉得在所谓的量刑协商当中,我们细分的三个小的一些工作。

在具体辩护工作当中,我觉得对于辩护人的要求,肯定现在给我们辩护人提出了一个我们也要进行量刑衡量的工作职责,其实有点像检方的工作职责去靠拢了,学会精准的去量刑,去判断案件的走向。无罪的案件或者做无罪辩护的这些我就暂且不说了,单从需要进行认罪认罚这样从轻辩的这些案件当中,辩护人也要提供自己的这样的一个精准量刑。

这就要求我们对于案件所有的证据、事实,包括这个情节有非常仔细的把握,同时也要对量刑的精准量刑的方法方式有精准的一些把握,从法条上,从司法解释当中去划定量刑区间,从同案的判例当中检索量刑适用的一些区间。

所以对于律师辩护人来说,案例检索在整个认罪认罚的量刑当中是一定要做同索,对同样的情节,同样的一些事实,同样的犯罪罪名,对相同的法院、检察院,他们给出的这些量刑建议大概都是什么样的一个区间,从而我们才能够律师有自己的一个量刑区间。

在这样的区间内,我们才能够更好的跟我们的当事人去沟通的一个新准备,也更好的能够跟检察官去沟通。在检察官的量刑过高或过低的时候,我们才能够懂得去如何的签,以及如何再去量刑上进行协商。

认罪认罚其实促成认罪认罚去签,只要我觉得量刑上大家谈到同意,有意愿要去签其实是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简单的一件事情。但是我觉得对辩护律师来说,更重要的也是我们一定要把握的度,这样的一个防线。

因为很多案件,特别是当事人想签的欲望的一些案件当中,如何把控什么时间签以及检察院如果我给出来的量刑建议,在律师的判断当中,其实是较高的情况下,对我们来说并不划算的情况下,如何去说服当事人不签认罪认罚,或者是拖后再签认罪认罚,从而获得真正的更好的从轻的效果。我觉得也是辩护律师在工作当中要去把握的,也要跟当事人去说明的。

这里也是我有两个案例,有一个是我们之前办理的这类案件,检察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如果你单从量刑上的检索和案例,包括事实和证据上来看,这个量刑是 OK 的,是在我们律师的心理预期之内,这个案件当中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对共同犯罪的案件当中也要注意到同案犯之间的一个平衡问题。我们的当事人检察官给的定位是认定了我们的当事人是作为财务负责人,但实际上我们当事人只在非吸的公司工作了两年左右,而且还是在公司刚刚起步,也就是他的非吸事业还没有大幅扩展的时候,我们当事人才介入的,我们的当事人才在公司工作。

那时候公司就是那种小办公室,除了所谓的财务负责人,其实我们的当事人只是很简单的出纳工作,因为只有两个财务人员,所以就把他定为财务负责人的定位,这个定位其实对我们当事人来说并不准确。在这样一个不准确的定位之下,检察官给了他不准确的一个量刑建议。

这个时候首先就是财务负责人我们要不要认可,你在做量刑去平衡,去查找相应的量刑定位的时候,财务负责人进行定位,这就是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你不比照非吸的财务负责人,按照普通的财务人员去定位,经过在做一些那样的检索,检察官给的量刑建议是稍微有点高,但是这个案件当中的问题不是对我们个人的量刑问题,而在于在同案当中的对比当中。

在我们当事人离职之后的后一个财务负责人,这个负责人,那个时候的财务已经是部门级别的了,而且涉案金额也是有非常明显的区别的,我们当事人的涉案金额是 1000 多万,第二个财务负责人的涉案金额上亿。检察官在量刑建议上竟然只有半年的差别。在这样的一个对比之下,跟同案犯的对比之下,我们就会发现,给我们当事人的量刑建议,无论是从他职务的定位,还和所涉及金额的量刑建议当中,对比下是相对过高的。

所以我们也一直积极的沟通,量刑建议太高,想要降低量刑建议,同时其实量刑建议也就是三年半而已,所以我们的当事人他并不是很想在看守所里继续的呆着,而且他也会很担心会不签认罪认罚,后期的刑期更高,是因为我们辩护律师精准的判断到了刑期,我们觉得现在的刑期给的肯定是有点高的一个刑期,所以我们也一直去跟他说刑期你可以把刑期降得更低,我们有更低的预期,可能大概是三年左右的这样的一个预期,所以也是一直在跟当事人去沟通,希望他能够再考虑要不要签。

最后当事人也是觉得三年他更可以接受一些,所以他也顶住了压力,一直没有签认罪认罚。直到开庭的时候,我们就按照正常的这样的一个辩护思路,虽然秉持着认罪认罚的态度,但是对检察院的刑期确实我们觉得过高,量刑协商一直协商不下。

在庭审当中,我们也是进行量刑的辩护,并且我们认为不构成财务负责人的职务、地位、作用,包括案件的金额入手,也迫使在庭审当中给检察官的压力一把,也迫使检察官当庭给了重新的一个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三年达到了我们的这样的一个心理预期。所以我案件当中就体现出了量刑的当中,不仅我们要看量刑,也要去关注同案人之间的一个对比,一个平衡的问题。

在这样的纵向横向的整个对比之后,如果案件确实检察官量刑过高,如何面对各方压力,坚持的让当事人不签认罪认罚,或者是把认罪认罚拖到最后,可能也能够获得我们所期待的这样一个从轻量刑的效果。

还有也就是近期我们办理的一个案件当中,这个案件也是同样的出现同案之间存在量刑不平衡的一个问题。这个案件告诉我们,辩护律师认罪认罚既然是贯穿案件全程的,我们决定签与不签以及量刑协商的工作,也不单单的是在签之前和开庭之前来进行。可能庭后出现新的问题和或者庭上出现新的情况,在庭后我们要积极的去沟通量刑建议的问题。

这个也是一个职务侵占的案子,事实、证据都比较清楚,当事人也一直是有签署认罪认罚的想法的。由于检察官一直没有时间跟我们签,加上疫情的影响,所以我们是庭前才最终签署了认罪认罚。也是同样对于当事人,检察官给我们当事人的量刑建议,本身我们是没有太多的问题的,也是在我们律师心理预期的一个区间内,可能就稍微高了那么一点点,但是可以接受。

但是在庭上,法官让检察官把他的精准量刑的具体的个罪的量刑怎么样,基准型整体讲明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一个问题,我们当事人的量刑跟同案的另外一位当事人的量刑相比是较高的,因为同案的另一位当事人,他从有无自首的情节,包括他的涉案金额都比我们的当事人更高,而且他还是数罪。

但是检察官在对他进行精准量刑的时候,每一个罪名刑期都给的并不是很高,最后的从宽幅度上也给的甚至是稍稍高过了我们,已达到最后他给的量刑建议的刑期上。另外的一位同案人只给两年,但是他检察官在一开始做基准型,做精准量刑的时候就算错了。

所以这个案件当中,我们在庭后也一直在跟检察官和法院去沟通,希望法院能够去推动检察官修改他们的量刑建议,或者是直接在检察院量刑建议以下,或者是最低来给我们的当事人判处刑罚。因为你在量刑平衡上就能够体现出来,检察官对同案的罪行较重的一位当事人,他的量刑算法、刑期上可能都更轻,对于我们就没有达到这样的幅度和从轻的程度。两者一对比,其实就有失案件的量刑平衡。所以庭后,我们也仍然在沟通这样的事情。

这个案件我们说在认罪认罚的量刑协商当中,我们一定要注意同案人之间的这样的一个平衡,也是我们量刑协商的一部分。如果发现有这样的问题,即便哪怕是在庭后,但在宣判之前,我们也仍然要进行这样的一个量刑的协商和沟通,这是我在最近的体会。我们认罪认罚案件当中精准量刑部分对同案人之间的平衡上,也一定要去注意考量这部分的精准量刑的程度和幅度。

刚刚也提到认责认罚不签,如何坚持不签,什么时间段签的技巧也是非常的多,也是我们辩护人要去仔细把握的。比如像很多涉黑案件,我们是一审的时候签,还是二审的时候签,还是在甚至是有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时候才签。特别是对于排名靠前的,比如领导者、组织者这样的一些地位的人员,他们什么时候签署认罪认罚可能幅度就非常不一样。

有的案件可能一开始检察官给的是无期,但是如果是庭前签的,可能有期二十多年。可能一审的时候检察官可能是量刑建议是死缓或者是无期,如果我们到二审的阶段再签,可能就会变成无期或者甚至有期二十几年。

所以对于重罪的犯罪嫌疑人来,或者对于有一些社会压力、社会舆论压力的这样的一些案件来说,是我们要很好的去把握签的时间节点,签的时间和其他方面的因素,其他这些影响的因素来考量。

这就是我在今天的一些简短的分享,也再次感谢主办方的邀请,给了我这样的一个学习的机会。



议程


开幕式

8:30—8:50

主持人:阮大强(诉讼法学分会副会长、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每人5分钟

1.杨文革:诉讼法学分会会长、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2.宋华琳: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

3.徐宗新: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主任

4.于浩明:天津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

主题报告

8:50—9:10

主持人:朱桐辉(副会长、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分钟)

杨文革(会长、教授)、刘佳敏(南开博士生):党的二十大报告视角下刑事诉讼法的发展与完善(18分钟)


第一单元:刑事合规的新进展新思考

9:10—10:25

主持人:张烜墚(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每人15分钟

1.朱明勇(北京京门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合规与罪刑法定——刑法形式与实质

2.李崇杰(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合规的三“像”透视:应然与实然

3.李齐广(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辩研修院院长、刑委会副秘书长):企业合规如何成为有效辩护的新途径?

4.田永伟(内蒙古律师协会副会长、内蒙古蒙益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合规的切入路径

5.丁宇魁(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讲师、诉讼法博士):刑事合规中的行刑交叉问题及处理思路


第二单元: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落实与反思

10:25—11:25

主持人:吴常青(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教授);每人15分钟

1.毛立新(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羁押听证中的律师作用

2.阚吉峰(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主任):少捕慎诉慎押实践中的问题及应对方案

3.李红霞(天津市检察院第三部检察官):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适用困境及优化建议

4.李红震(北京百伦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经济类定罪争议案件中的羁押慎用原则


第三单元:认罪认罚从宽的实践与理论探讨

11:25—12:40

主持人:于增尊(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每人15分钟

1.侯爱文(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中心副主任、权益合伙人):如何把握认罪认罚具结时机实现罪轻及无罪效果?

2.常 铮(北京衡宁律师所创始合伙人):认罪认罚从宽中律师的作用

3.周 娜(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的困境及解决

4.张新若(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认罪认罚从宽辩护人的量刑协商

5.王小雪(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认罪认罚从宽的辩护方案


第四单元:民事诉讼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一)

下午13:00—14:00

主持人:郭小冬(副会长、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每人15分钟

1.李 杰(天津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制约审判效率的因素和应对

2.刘鹏飞(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再审视

3.古灯晖(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商事仲裁的优势和救济

4.娄 超:(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讲师、诉讼法博士):新民诉法实施后的审判权优化


第五单元:民事诉讼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二)

下午14:00—15:00

主持人:曹云吉(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每人15分钟

1.肖敬仁(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强制执行的救济和监督

2.梁姝仪(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民事执行债务人异议之诉探讨—兼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相关条款

3.刘 欣(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司法的“私域化”与媒体的“社会化”的对立统一

4.迟雨涵(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民诉视角下网络舆情与司法的对立统一


第六单元:大数据证据、电子数据和证明

15:00—16:15

主持人:宋飞杨(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每人15分钟

1.王 燃(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大数据证据应用的理论评析

2.刘禹隆(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大数据证据质证的理论之思

3.高显嵩(北京云证国际数据司法鉴定中心主任):电子数据鉴定常用标准评析

4.张洪铭(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有效质证的三大关键

5.李雪平(河北大学法学院讲师、诉讼法博士):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之我见


第七单元:刑事辩护专业问题探讨

16:15—17:15

主持人:李凯(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每人15分钟

1.高文龙(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诉讼法解释在刑事辩护中的应用

2.陈文海(天津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北京鑫兴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对“捕诉一体”刑事政策的几点认识

3.刘国平(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师、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涉案财物处置的概念厘清与司法检视

4.娄 爽(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无罪案看刑事控告的正面应对及有效辩护


第八单元:其他前沿热点

17:15—18:30

主持人:刘鹏飞(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每人15分钟

1.高 通(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导):监察体制改革对证据运用的影响

2.王 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委会委员):我对刑讯逼供规制和救济的几点建议

3.唐烈文(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审限问题规制及监督

4.杨 鹏(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治安系教师):治安处理中正当防卫启用困难原因分析

5.殷卓然(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我国律师互联网业务推广及规制建议


闭幕式

18:30—18:35

主持人:周娜(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5分钟

发言人:郭小冬(副会长、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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