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5:38:07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拘留翻案律师,谈谈你对树斌案再审得以纠错的价值】,以下3个关于【拘留翻案律师,谈谈你对树斌案再审得以纠错的价值】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现年62岁的至今没想明白,一早已被部委文件明确规定不属于他的任务的工作,为却成了自己被认定玩忽职守罪的缘由。
这工作指的是,每月审核请减免税的福利企业“是否给残疾员工发放合当地最低标准的工资”。作为河北省水市桃城区民政局社会福产管理办公室,说,按照税务总局、民政部、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这工作其实并不属于民政部门,而是其他的任务。
不过,2014年12月、2015年11月,桃城区、水市两级均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刑1年6个月。
北师事务所律师了的诉。2017年10月,河北省高级作出再审决定。迎来转机的,却觉得事情有些哭笑不得:“我的案子真是太冤枉,又太。”
被判玩忽职守罪获刑一年半
2002年10月,时年47岁的开始担任水市桃城区民政局社会福产管理办公室。
也正是在这一岗位上,失去了自由。回忆,2013年12月,警方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将其刑事拘留,一个月后他被逮捕。2014年10月,案件由水市桃城区提起公诉。
最认定他犯玩忽职守罪。桃城区的一审判决里,玩忽职守的过是这样的:他本负责福利企业退税请审核,但他未审核水某工业公司、某纸业公司是否给残疾员工发放了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使这两家企业在不合条件的情下通过了福利企业减免税审批。
判决认定,水某工业公司在2009年至2011年间办理了不应得退税款32.4万余元;水某纸业公司于2008年至2011年间办理了不应得退税款16.7万余元,两企业退税数额共计49.1万余元。
判决认为,身为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这一判决并未让检方及满意。桃城区提起了抗诉,坚持认为应以滥用职权罪而非玩忽职守罪定罪。该院还认为,滥用职权造成的水某工业公司不应得的退税,另有200余万元,原判未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也提出了上诉。他强调,按照有关规定,企业是否给残疾员工发放合当地最低标准的工资,这并不属于民政部门对福利企业的月审核内容。
没有想到,在此后的3年多,这个的道理他需要重复多次。
早已明确职责的部委文件
核对福利企业是否发放了当地最低标准的工资,这工作到底归属哪个部门?在看来,早在案发前,这件事就已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2007年6月,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会联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7]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件”),规定有关企业税收优政策的具体征管,分为“资格认定”“减免税请及审批”两个步骤。
其中,“资格认定”明确规定,民政部门、残疾人会应当按照“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件”)五条(二)、(五)规定的条件,对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92号文件的全称是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政策的通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2007年6月发布。该文件五条(二)、(五)分别是: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
也就是说,民政部门此时对资格认定的审核内容,并不包括“是否发放合每月最低标准的工资”。
事实上,这审核是税务的工作任务。前述67号文件显示,在资格认定之后,需进行减免税请及审批。该请由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会认定的单位提出,再由税务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并内部传递到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该文件明确,税务审批依据之一是92号文件的五条规定的条件。而该条4是:“通过银行等金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表示,可以与上述文件相互印证的是,2008年8月,河北省民政厅转发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其中“附件3”为县级民政部门书面审核意见式样,也只需要审核人填写“企业职数”“残疾职数”及“残疾职工占企业职工的比例”,同样没有核对“是否发放最低标准的工资”这类的栏目。
河北省高院指令再审
这些意见并未被二审采纳。2015年11月,水市中级维持了原判。
该院认为,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在提出资格认定请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条件;河北省民政厅也明确要求,在省民政厅对福利企业作出认定意见后,县、区民政局具有“监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用工行为和福利待遇,每月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的职责。
同时,在转发上级相关文件时,水市桃城区民政局也要求,桃城区属福利企业必做好“福利企业残疾人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桃城区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依据以上文件及证据证实,作为对福利企业进行月审核的直接责任人,具有监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福利待遇,审核福利企业残疾员工工资是否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职责。”该院认为。
对于检察提出应定性滥用职权罪的意见,水中院认为,该案在卷证据无分证据证实具有明知违规而滥用职权出具审核意见的行为,故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对于检察所称的另有200万元涉嫌滥用职权罪的意见,水中院认为,检察未提供相关证据,缺乏事实证据支持,同样不予采纳。
对再次被认定的罪名无法接受。他称,此举是“张冠”,“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与‘福利企业减免税请审核’混淆起来了”,而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工作序: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民政部门一般只认定一次;福利企业办理减免税请,民政部门每月要进行一次审核。
说,关于前一种认定,他当年是按照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进行的,时审核了工资发放情。最,2007年10月,涉事两家公司通过了河北省民政厅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而每月进行的、后一减免税流中的认定,依据是前述67号、92号文件,此时负责核对工资发放情的不再是民政部门,因此,他也更谈不上玩忽职守。
向水市中院提出诉。2016年10月,诉被该院驳回,继续向河北省高院诉。
“案子对我家庭的一系列影响是无法弥补的。”说。
转机于到来。2017年10月,河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原裁判认定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水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案件目前等待再审开庭。(中国·中青记者 义杰)
“每年移送到最高检的刑事诉案件,大概有700多件。这700多件诉案件,不管诉有理、没理,不管原审裁判正确、错误,也不管案件错大、错小,对于我们办案的检察官来说没有选择的余地,我们都必要逐一进行认真审,最高检刑事诉厅最都要给出处理意见。”
1月,一个冬日暖阳的午后,的十九大代表、最高检刑事诉检察厅诉案件办二处处亚起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
最高检刑事诉检察厅诉案件办二处处亚起在最高检工作已满24年。 摄
近年来,安徽于英生案、海南陈满案、河北树斌案、新疆新善案、肃沈六斤案等一批影响巨大的冤案得以沉冤昭雪的背后,无不闪现着亚起和同事们忙碌的身影。亚起在最高检工作已满24年,一直在与刑事诉案件打交道,24年来,经他手处理的案件数以千计,而对待每一起诉案件,他都始如一 ——“把每一起诉,都当成参加工作时的一起案件重、认真,办案就是要不忘初心。”
“刑事诉检察工作,很难用一句话或是某个词来形容,它是一种很复杂的感觉。”亚起比说,在大量的诉案件中,但些“蛛丝马迹”的线索或问题,首先是一种职业和职责上的“兴奋”,因为诉的职能就是救纠错;但兴奋过后,更多的是责任和压力,后期还有着大量的复工作。
“是否是冤案、错案,能否纠正过来,结果又是未知的,这取决于面面的因素。都说‘诉难’,‘难’在数年前的证据、当事人、证人等案情,都是未知和不确定的,需要在实践中去展开案件复工作。”亚起说。
纠正冤假错案—— 一个既古老又现实、既沉重又活的话题。
于英生案:
不忽略诉案件中的个细节
在于英生案再审告无罪三个月后,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武元被抓获归案。
于英生,安徽省蚌埠市机要局副局,1995年挂职担任蚌埠市东区区助理,被当地列入中青年干部重点培养对象。1987年与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1996年12月2日,于英生给儿子做好早饭后,送儿子上学;中午12点,于英生下班回到家中,进入卧室某俯卧在床上,颈部有伤口,床上有大摊血迹,人已死亡,于是打电话报警。
人员到达现场后,进行现场勘,然后又进行了外围调和排、尸体检验、侦实验等工作,认为于英生有重大作案嫌疑,于1996年12月12日对其拘留。从1996年12月2日至2002年7月1日,该案件历经侦、起诉、两级六次审理(期间,安徽省高院两次发回重审),于作出了一个生效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无期刑。
原审裁判认定:于英生与其他女青年关系暧昧,为此与某两人闹过。12月2日上午7点20分,于英生送其子去上学,回来后与某发生争吵厮打。在厮打中,于英生将某推倒在床上,用塑料绳将某的双手拧到背后捆上,又用棉被捂压某的头面部,致其昏迷后离开现场到单位上班。约9点50分,于英生从市政府办事回来返回家中,见某已经死亡,便用菜刀对某的颈部割了数刀,将屋内物品翻乱,伪造成抢劫、奸杀的假象。于英生又将液化气打开并点燃一根蜡烛放在低柜上的烟灰缸里,企图使液化气排放到一定度,烛火引燃液化气,达到烧毁现场的目的。
原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英生及其近亲属不断提出诉。安徽省受理诉后,经复认为原审裁判存在错误,提请最高检抗诉。
作为承办检察官,亚起对每一册案卷、每一份证据进行认真审,在翻阅现场勘笔录时,有一句话引起了他的注意:“双人床的右床头柜抽屉各拉出10厘米,上有手印”。这句话里手印二字后没有备注“指纹有多少枚”,而现场勘验笔录中其他有手印的地方,均备注了指纹数,而且其数量之和,刚好是笔录结尾描述的“26枚”。
“么问题就来了,右床头柜是否指纹?如果有,是不是于英生的指纹?为什么没有备注?这个细节与‘现场没有外来指纹’的检验结论是否有矛盾?”亚起说,到最高检诉的案件往往比较复杂,案卷量很大,而要从中问题,就要有“大海捞针”的毅本领。
当全部案卷材料审完后,亚起“捞”出了原案还存在的几大疑点:于英生的“有罪供述”称从单位办事回到家之后,去伪造现场,因事先用塑料绳子捆了妻子的手,后来把塑料绳扔到了窗外,但侦人员事后根本就找不到作案的塑料绳。于英生还交代,他割妻子颈部时,颈部的血喷涌出来,呈放射状,但是经过尸检之后,颈部的损伤系“死后伤”。因人死后身体并无压力,妻子颈部割伤不可能形成喷溅,于英生的“有罪供述”与在案的证据明显矛盾和冲突。
此外,侦人员还在于英生妻子的体内有精液,并提取后进行送检,但DNA检测显示,精液不是于英生的。“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无罪证据,如果要认定于英生有罪,必对这个证据有合理的解释并进行排除。但在原案卷材料中,看不出来。”亚起说。
鉴于存在上述系列疑问无法确定,亚起和同事赶赴安徽,对案件进行补调。
“办理诉案件另一个难点,就是面对十几年前发生的案件,要向原办案人员调了解情,因牵涉侦合法性及错案责任等问题,相比对当事人、证人的调,获得真实情的难度更大。”亚起分析说,原办案人员,从自身办案的角度出发,面对调而然会产生一种防御、抵触心理,这是本能的一种反应,复案件会被认为是“挑毛病”,因此,刑事诉的工作方法和沟通技巧,显得为重要。“对侦环节的调,要在事先全面了解情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人员、薄弱环节作为突破口,精密设置提问的先后次序。”
调中,系列疑问被一一破解:床头柜抽屉上的两枚指纹送到省厅的指纹库进行比对,但没有比对结果。痕检员证实,当时现场确实了外来指纹,不排除他人作案可能……
补调后,亚起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一、手印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依据该证据得出的“没有外人进入现场的痕迹”的结论与客观事实不;二、原审判决定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虽然于英生作了有罪供述,但与在案证据依然存在多矛盾,无法排除;三、原审判决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根据手写“手印检验报告”以及DNA鉴定意见证实,现场提取了外来指纹,被害人体内提取的精子并不是于英生的精子,其他人作案的可能得不到合理排除。
2013年5月20日,最高检向最高法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最高即指令安徽省高院再审。2013年8月13日,安徽省高院经开庭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于英生无罪。在于英生案再审告无罪三个月后,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
“于英生案启示我们人员,有犯罪动机不等于有犯罪行为,有作案时间不等于就实了犯罪。面对犯罪结果的发生,你仅证明了嫌疑人有犯罪动机、有作案时间,并不等于嫌疑人就实了犯罪,必要有分的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嫌疑人实,否则强行定案就会出问题。”亚起说。
陈满案:
证据是基石,件件严
2016年2月1日,已在监狱度过23年的陈满走出海口美兰监狱大门。
1992年12月25日晚7时,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现已改为美兰区)上坡下村109号发生火灾,消防人员在救火过中一具尸体,遂报警。三天后,陈满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收容审,后被逮捕。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级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缓。
原审裁判认定:陈满因租住老乡某某的住房未交房租,与某某发生矛盾。1992年12月25日晚7时,陈满用菜刀朝连砍数刀,致某某当即死亡。接着,陈满将厨房的煤气罐搬到的卧室门口,用打火机点着火焚尸灭迹。经消防队员及时赶到将大火扑灭。判决发生效力后,陈满的母不断提出诉。从2001年至2013年,海南省高院、最高、海南省先后驳回诉。2014年4月,陈满母委托律师向最高提出诉,这是陈满案最后的救济机会。
陈满案的诉材料被分流到了亚起的手里。陈满及律师向最高检提出诉的理由主要有三条:一是陈满根本没有作案时间,也没被指控的犯罪;二是原审裁判认定陈满犯罪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分的标准;陈满的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应当予以排除。
初期,亚起调取了陈满案所有卷宗,反复阅卷“回头看”,该案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确定陈满为犯罪嫌疑人的最主要依据,即从被害人身上了陈满的工作证,但该工作证没有随案移送,亦没有照片附卷;二是案场并提取的大量物证,在审起诉前已经丢失,不能随案移送;陈满的供述极不稳定。
亚起回忆说,侦人员在现场勘中,从被害人身上提取到了陈满的工作证,进而抓了陈满,按照陈满的“有罪供述”——杀了人后,把“工作证”放在被害人身上,是为了制造自己被烧死的假象。 而这个“有罪供述”,印证了侦人员在被害人身上了陈满工作证这一“物证”,这就是所谓的“供证一致”,因而侦人员确定此案是陈满做的。但如此重要的“物证”,并没有随案移送,卷宗里看不到。
除此之外,卷宗里还记载,案场提取的多重要物证,比如带血的西服、衬衫、生纸、报纸碎片等物证,但事后的补侦报告称,这些物证丢失了,无法在法庭上出示和质证。
按照法律规定,证据必经过法庭证属实后才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侦人员记载的陈满的“有罪供述”也是看得亚起“一头雾水”:从被抓获到审起诉再到两级审理期间,陈满作了8次有罪供述,从不承认犯罪到作出有罪供述,翻供后再供认,最后全面翻供;作案地点、作案工具、作案方式,前后存在多处矛盾,一会儿在客厅作案,之后变成了卧室;杀人工具,一种是小砍刀,之后又变成了铁柄的菜刀,最后又是木柄的菜刀……
2014年7月,最高检决定对陈满案立案复,亚起来到海口,在监狱提审了陈满。这次的提审让亚起印象深刻,陈满回答问题平稳而又坚定,不仅详细地描述了案发前后的个人活动轨迹,而且对于和受害人关系,自己是否私刻过印章等问题均未回避。
“陈满案的复工作主要是核实现场提取物证丢失情、看现场以及调原案当事人。其核心就是增加亲历性,通过对现场和当事人、证人的直接、当面感知,以确定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对言词证据的审判断是刑事诉案件复中又一难点之一,这就需要通过对现场及证词提供者的直接感知,对其性、客观性、观察灵敏度作出综合评价。”亚起说。
亚起和同事梳理了全案疑点和突破口:一、原审裁判认定陈满于1992年12月25日19时,在109号房间持刀将某某杀死。根据邻居某、某的证言,当晚19时听到109号传出上气不接下气的“啊啊”声,大约过了30分看见109号起火;而根据证人某、某的证言,能够证实在当日19时右陈满仍在屯大厦,据此,有证据证明陈满案发时仍然在屯大厦,不可能在时间出现在案场。
二、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实杀人、放火行为的主要证据,除陈满有罪供述为直接证据外,其他如火灾原因认定书、现场勘笔录、法医检验报告书、物证检验报告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仅能证明被害人某某被人杀害,现场遭到人为纵火,均不能证实犯罪行为系陈满所为。
三、陈满在侦阶虽作过有罪供述,但其有罪供述不稳定,时供时翻,且与现场勘笔录、法医检验报告等证据存在矛盾,陈满供述将“工作证”放在被害人身上,是为了制造自己被烧死假象的,与案发后其依然正常工作,并未逃避侦的实际情相矛盾。
最高检复后认为,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证据不确实、不分,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5年2月10日,最高检以海南省高院对陈满案的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最高法指令浙江省高级异地再审。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级再审告陈满无罪。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是定案的基石。陈满一案反映出,认定案件事实,必以证据为根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序证属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亚起总结说。
树斌案:
有错必纠,方能维护威信
树斌案发于1994年,执行死刑于1995年,时隔十年之后,因“真凶”的出现,引发社会泛关注。
树斌案,案发于1994年,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死刑于1995年;时隔十年之后,因“真凶”王书出现,引发社会泛关注,其疑难、复杂性、敏感性均超过以往的诉案件,号称“诉一案”。
2016年6月6日,最高法决定提审树斌案并交由二法庭负责审理。随后,最高检组听取相关情汇报后,决定成立树斌案再审办案组。办案组成员由刑事诉厅厅君、二处处亚起、副处冰等人组成。
据了解,最高检再审办案组于2016年8月3日至19日赴最高法二法庭集中封闭阅卷,并将全部案卷材料复印带回逐一审。办案组的每员都分别独立审阅了在案全部43册卷宗及50余份视听资料,形成20余万字的阅卷笔录。办案组还于2016年10月31日至11月2日赴河北开展证据复核调工作,共复核和询问原侦、技术及鉴定人员等20余人,走访看了案场,制作调询问笔录200余页。
经过认真梳理树斌案近千份证据材料,逐一对在案证据排列对比,办案组对被害人死因,作案工具,隐蔽性证据,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在案证据缺失等点问题进行了细致审,将有利于认定和不利于认定的证据都列入表格逐一分析。
“办案组每位成员都独立对树斌案提出了自己的初步审意见,有的成员侧重于关注办案序,而有的则更关注案件自身的实体性问题,因此,这些初步审意见虽然并不完全一致,但有一点是庸置疑的,就是办案组所有成员对于树斌应当改判无罪这个最审结果达到了统一。”亚起说。
2016年9月12日,树斌案办案组集究起草审报告有关问题,着手草拟检察意见。2016年11月26日,办案组再次集究审报告修改问题,并进一步修改检察意见,及时向最高式提交改判树斌无罪的检察意见。据悉,该检察意见书所提及的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六方面主要理由基本被最高法采纳,分体现在最高法所作判决中。
据了解,树斌案从提起诉起,便引发了社会各界关注。亚起,作为案件承办人员而言,如排除各种干扰、做到客观,是一个不小的挑战。“真正让事实说话、让证据说话是最有效的应对之策。为此,我们始坚持三个:首先,坚持一切事实认定都建立在客观真实合法的证据之上;其次,彻底摒弃存在新旧两个不同证据标准的错误认识;最后,切实坚守检察权行使的客观立场。”
“树斌案件得以纠正,在中国进中具有性意义。”亚起介绍,检察通过认真审阅在案全部卷宗、全面复核调案件证据、深入细致地分析梳理相关证据、多次与最高沟通协调、起草审报告并提出检察意见、出席再审判等工作,全过、全方位地履行法律监职责,法律监贯穿于每一个办案环节,既发挥了应有的监作用,也积极支持和配合了的审判工作。可以说,案件最得到办理,是“”共同努力的结果。
“纠正树斌案,体现了‘’有错必纠的决心,还逝者一个公道,使这案子真正的最后没有缺位。但代价也是巨大的,一个冤案的出现,就会剥夺人的自由,甚至是,在后续的工作中,如尽量绝树斌们的悲剧再出现,这是需要每一位人员反思的。”亚起说。
“以往,总有一些原办案人害怕翻案,抗拒纠错,好像一纠错就损害了威信,这是一种很狭隘的观点。是的极价值取向,知错能改、有错必纠,才能维护威信;如果有错不改、一错再错,还有威信可言?”
亚起认为,每一起诉案件的纠错,也是避免将来类型的案件再次成为冤案敲响了警。近平总所言,“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人家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我们整个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
新善案:
办理刑事诉案要随时“电”
2007年12月3日,新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刑。2013年8月,新善之某向最高检提出诉。
“检察官不是神人,要想办理好刑事诉案件,除了要具备基本的专业法律素养,如果案件涉及专业领域,还要不断学和了解其他专业领域的,否则无法对案件真相作出准确判断。”亚起说,在复“新疆新善诉案”时,他做的一件事就是“电”。
2005年9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番地区中级判决认定,2004年12月4日晚11时,鄯善县供热公司三供热站原站新善在该县供热公司三供热站院内,持铁锹打击被害人金某致其死亡后,又将尸体放入锅炉内焚烧,企图毁尸灭迹。以新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原审被告人新善不服,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经开庭审理,于2006年7月3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7年2月15日,吐番中级仍以新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新善再次上诉。2007年12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作出审判决,以新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刑。
新善仍不服,几年内向有关部门多次提出诉。2013年8月,新善之某向最高检提出诉。
一开始,看完新善的判决书后,亚起有一种说不上来的“别扭感”,原判决书这样描述大致的案发过:案发当晚23点,新善值班过中出门小解,锅炉煤堆旁边有一个黑影,于是新善用插在煤堆里的铁锹追打黑影,黑影倒地后,新前一摸,黑影已经没有吸。之后,新善开了锅炉的后渣箱,将尸体塞进锅炉……
“一般人误伤他人后,一反应都会抢救或者看被害人是谁,而根据原判决书和卷宗的认定,新善误杀被害人后,新善用手探了探被害人的吸,连看都没看被害人啥模样,就直接把被害人扔进锅炉,这违背常理。”亚起回忆说。
卷宗里有涉案锅炉的平面图和立体图,看完卷宗,细心的亚起对锅炉毁尸灭迹这一块卷宗所记载的内容,不甚了解,他开始阅书资料,请教锅炉工人,学起锅炉构造和。
通过“补课”“电”,亚起也基本了解了锅炉的构造和使用原理,在和专业人士交流后,亚起得知:对于类似于本案的小锅炉,从入煤口、经炉内预燃区、明火区、暗火区、燃尽区,最后到出渣口,一般不超过60分。但卷宗却记载,被害人尸体是5点右滚落,后被锅炉工,报警案发;而判决书认定,被害人的尸体,在前一天夜里23点就被放进锅炉,中间间隔5到6个小时,明显违背科学原理,如果被害人是晚上23点被放进锅炉,绝不可能直到5点才从出渣口滚落出,时间上前后矛盾。
带着上述疑点,亚起和同事来到新疆,了新善案的复工作。看时,亚起,案场是锅炉房,具备相当的照明条件,足以看清任人,为卷宗不记载新善是否看清过被害人?更为蹊跷的是,新善平日里与被害人比较熟悉,从被害人并将其打倒,到把尸体拖进锅炉房,直至放入小锅炉焚烧,在整个过中,新善没能认出被害人是金某,不合常理。而且,在其作出有罪供述的情下,没有必要隐瞒被害人身份。
侦人员认为,在锅炉房这样一个相对封闭的场所,新善可以自由进出,而且还了解锅炉,因此怀疑新善就是凶手,而且经过工作突破,新善还作了“有罪供述”。么,这是否意味着,新善就是真的故意杀人犯?
复中,亚起,新善的“有罪供述”存在重大瑕疵且极不稳定。比如新善供述的情节并没有得到相关证据的印证,新善供述的作案过也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新善在有罪供述中还证实被害人的头上有血。但是,现场勘笔录仅能够证实在小锅炉的渣箱内了一具被烧的尸体,不能证实供热站内的煤堆处及从煤堆处进入锅炉房的路线上有拖拽痕迹,而且在这一区域围内亦未任血迹,供证不一致。新善在有罪供述中称持铁锹自上往下拍打被害人,在将被害人打倒后,用手探被害人的鼻息,被害人已经死亡。但是,尸检报告不能证实被害人经被铁锹击打,关于被害人死后入炉的鉴定意见也存在较大疑问。”
原审裁判认定新善实了故意杀人行为的重要理由,就是三供热站是一个封闭现场,犯罪嫌疑人应当是该站的七名职工之一,而这七人里面只有新善无法证明当晚的全部活动情,并且新善在案发后表现异常。
“根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三供热站是一个封闭现场。”亚起说,按照封闭现场的观点,一是无法解释被害人是入三供热站的;二是多名证人证言均证实了在案发当晚,有人多次外出未锁大门的情;现场勘笔录证实,三供热站大门的锁鼻处有一新的断痕,不能排除存在他人作案的可能。
经复,最高检认为, 原审判决采信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且真实性、合法性存疑,原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分,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2015年10月,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高法指令再审。2016年8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改判新善无罪。
“无论是于英生案,还是陈满案,或是新善案,通过纠正每一起冤假错案,促使我们的理念越来越进步,制度设计能越来越完善,人权的保障越来越完善,最使中国的从量变实现质变。”亚起说。
(原题为冤假错案如纠正?资深检察官揭秘"翻案"全过)
一起字画作品被违规处置的请赔偿案正在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据报道,30多年前,北京人建龙到东珠海出差,他随身携带的两幅画作在宾馆被当地警方扣押后丢失。多次讨要无果,建龙于2015年开始请赔偿,近日珠海市中级下达赔偿决定书,要求涉案部门赔偿涉案两幅画作的损失约44.65万元。但建龙及其律师都认为赔少了,因为这两幅画的作者一是硕,一是苦禅。
“有价,艺术无价。”律师认为,硕和苦是名家大师,他们的画作在拍卖行的报价已经达到千万元以上级别,尽管两幅画作丢失30多年后得到赔偿在法律上有进步意义,但赔偿数额明显低于画作的实际价值,他们将向东省高级赔偿委员会诉。
每到年底分外忙,自从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律所——北师事务所2019年4月正式成立以后,律师肩上的担子更重。这位因系列“案”成名的大案律师、有着“侠客”之称的刑辩高手,正在秉承“一切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的理念,向新的里碑。
图为律师近照
“律师”的战绩与荣耀
,中学刑法学硕士,擅刑事辩护、再审刑事诉案件、违法处置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赔偿等,多起“具有里碑意义案件”,最典型的,过系列“案”。
他的最早一起“案”,是案发于2002年的“46公斤赔偿案”。从事意的林省桦甸市个体户龙驾驶车辆携带46公斤,欲从春运到深圳出售,结果在公路收站被林省林市局抓获,所携带被扣押,此后龙也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律师介入此案时已经是2013年,龙经再审无罪。经过一番努力争取,当事人获得赔偿。该案被誉为“具有里碑意义”的案件,对推动赔偿案件的发展和赔偿制度的完善起到了积极作用。
更多的“案”纷至沓来。比较有社会影响力的,如肃孝奇、马学义11208克被扣押17年赔偿案,河北省县局扣押友等人19公斤18年赔偿案,东省厅机场局扣押马比9350克赔偿案,山东省烟台市局机场分局扣押友、高传善9350克23年赔偿案,西藏自治区曲行政公署处扣押马等人58000克赔偿案,的仅上述几起案件涉及就达153.295公斤。仅在2015年,和他的团队就办理了十几起请赔偿案件,后面找到他们的还有几十起,类似请赔偿案件的围已经从扩展到了珠宝、文物、字画等被违法处置涉案财物的案件。
“案”是特定历时期下特定制度的产物。在看来,比通过请赔偿为当事人追讨回本应属于他们的更重要的是,应该尽可能地完善赔偿制度,让“案”、“珠宝案”、“文物案”等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少一些苦,少走点弯路。
并非“案”专业户,让他经常感到无奈的是,“‘’的光芒太过耀眼,以致当事人都忘了自己在刑事辩护领域突出的能以往取得的成就。”
刑辩专家的勇气与担当
作为刑辩专家,了太多案子,其案,其影响力并不弱于“案”,在中国上同样也具有重要的里碑意义,如宝东涉黑案诉赔偿案。
2013年9月,林省高院判决认定宝东犯参加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多罪名,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案被林省打黑办、林省厅作为打黑典型案件传。
案中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的行为发生于1996年3月,2013年此案时,已距发案时间18年,期间几经侦、审判、再审、改判等,由判决一年缓刑、到有无期刑、再到有期刑15年,其复杂的度可想而知。作为宝东的律师,心里明白翻案有多难,但他经过认真分析案情,宝东是有冤的,“打黑扫黑,有利国利民的积极意义,但要进行,不能随意拔高和扩大化。”
向最高提出了诉,该案引起了最重视,由最高直接提审,也成为最高一次派员出庭的再审刑事案件、最高公开纠正的一起涉黑性质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无罪最多的刑事案件(有九名被告人被改判无罪)。
2017年1月22日,最高二法庭再审判,宝宝东被撤销“性质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宝东因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与妨害作证罪被判决执行有期刑6年。因当时实际服刑期限已超过此次改判刑期,宝东等人当庭获释。有法学专家认为:“该案的再审,有积极推进错案的纠正、推进步伐的典型意义。”
此外,律师的2014年北京阅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7人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案,社会影响也非常大,律师对多名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进行业务指导,并担任了其中唯一一名被提起公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该案最得到了的处理,在17名犯罪嫌疑人当中,有16名未受到法律追究,只有一人被提起公诉,最被判处有期刑一年零六个月。和宝东案一样,该案也被央视和其他媒体多次报道。
律师接手的案子都是影响很大的重审再审案件,多是对过去审判错误的纠正,难度不是一般的大。黑龙江玉涛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经重审改判死缓;林柳河县利民因犯寻衅滋事等罪被判处有期刑19年,经再审改判有期刑八年;周某等34名被告人特大电信案,周某被判处无期刑,经重审改判有期刑十五年案……凭着过人的法律专业、过硬的调察和辩护能力,律师敢打硬仗,敢啃硬骨头,他的多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也防止了错案的发生,收到良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为他赢得了“侠客”的称号。
不太乐于接受“侠客”之名。在他看来,古代的侠客是以私人的力量去代替行使惩罚的权力,其行为本身往往是超越法律边界的,而律师是在法律框架内,谋求的实现。律师办理的案件,杂着各种情绪、利和权力的困扰,倒也需要“侠客”一般的勇气和担当精神。
早在2003年,的身体经因膀胱癌动过手术。经由这场疾病的因缘,他对人生和工作的感悟有了新的境界,让常人纠结的东西,他已经放下,但对某些核心的坚守,他更加珍惜和执着。一般律师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接的案子,他敢接,因为他、法律。11年从警生涯,25年律师之路,年过五旬的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已经超过三十五年,中的病痛与风雨,都无碍于他对律师事业的热爱——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维护法律和的。
图为接受中国网记者视频专访
重视教育,一门三杰
非常重视对孩子的教育。在这位大案律师的熏下,他的儿子和侄子都选择了法律专业,并且都在中学取得博士学位,一人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后进站,现已出站,一人现在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进站。本人也是中学硕士业的精英,这“一门三杰”在校友中乃至整个法律界成为美谈。
如今,北师事务所的名声越来越大,登门寻找法律服务的客户越来越多。有了子侄两位博士的助力,“一门三杰”的法务蒸蒸日上,北师事务所迅速跻身京城一线律所之列。医疗行业有句,“但愿世间人无病,可架上药生尘”,作为律师,也有类似愿望,如果所有人都能知法懂法守法,没有法律纠纷和冤案,律师的业务少了又有妨呢?因此,他非常重视普法教育传工作,其是对大青少年的普法教育。
2003年11月,北京某高校研究生陈某涉嫌与另外两所高校的学生聚众案,通过律师的细致工作,以及与案发地的反复沟通,这起涉及多所高校二十多名在校学生的案件,最得到了稳妥解决,没有造成任负面影响。这件案子让意识到,普法教育是对青少年学生最好的呵护,青少年在校园就受到良好的普法教育,成年后走向社会就是守法的好。他认为,全面推进治一个良性循环,老的法律意识增强了,违法和犯罪行为就会减少,维权意识就会加强,各行政办事,社会矛盾减少,能够更加促进社会的和谐。
最近一年来,校园霸和青少年犯罪事件频发,在社会各界影响强烈。在律师看来,讲好法制故事,上好普法课,对青少年学生们有着非常紧迫的需求。现在中小学聘请法制副校,公、检、法、司等部门工作人员涌现出优秀的兼职法制副校,越来越多的律师同行也能够走进校园,担任这一光荣的职务,为加强青少年普法工作、共治中国尽一份。身为多家学校的法律,他表示,“如果有机会,我也愿意抽出时间和孩子们分享法制故事,不论他们是大学生、中学生还是小学生,法治精神能够在我们的下一代得到更好地传承,”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拘留翻案律师,谈谈你对树斌案再审得以纠错的价值】,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常识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