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6 05:53:4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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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兴业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兴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玉林市科学技术协会原副主席、副调研员张驰犯受贿罪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院长谢建军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
公诉机关指控
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张驰利用其担任玉林市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副调研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组织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项目的过程中,为他人申报项目以及获得专项资金提供帮助,并分别收受陆某逸、万某清、郑某文、梁某远的好处费,共计30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收受陆某逸好处费18万元。2009年至2012年期间,在陆某逸负责的玉林市某农业推广协会、玉林市某石栗能源种植示范基地等协会或基地申报“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过程中,被告人张驰利用职务之便为其提供帮助,并在上述协会或基地分别获得专项资金后,张驰先后六次收受陆某逸送的好处费,共计18万元。
2、收受万某清好处费3万元。2010年至2012年期间,万某清负责的陆川县某淮山协会申报“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过程中,被告人张驰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提供帮助,并在该协会获得专项资金后,2011年12月的一天,张驰在玉林市国际会展中心广场路边收受万某清的好处费3万元。
3、收受郑某文的好处费6万元。2008年至2012年期间,陆川县某农业推广站原站长郑某文利用陆川县某韭菜协会等申请“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时,请托被告人张驰提供帮助。张驰接受请托,利用便利提供帮助。在上述协会获得专项资金后,张驰先后四次收受郑某文送的好处费,共计6万元。
4、收受梁某远的好处费3万元。2011年的一天,时任兴业县科学技术协会主席梁某、副主席覃某等人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了兴业县某西瓜协会负责人梁某远的好处费6万元,之后覃某将其中的3万元转交给被告人张驰。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张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
被告人到庭受审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忏悔。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兴业法院
值班编辑:刘金凤
责编:池秋
值班主任:黄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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