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本地蒙山县刑事案律师(梧州刑事案件律师)

时间:2023-05-16 06:12:09来源:法律常识

梧州本地蒙山县刑事案律师(梧州刑事案件律师)

时隔近十年之后,落马女企业家许淑清与前夫张松成的离婚析产案,8月17日将开庭再审。

许淑清原为上市公司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董事长,因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单位行贿,被判处17年有期徒刑,目前正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许淑清离婚案涉及中恒集团关联公司90%的股权权属等,涉案金额9000万元。此前,广西梧州两级法院认定该90%的股权全部归许淑清所有。张松成不服,一直申诉。随着2015年8月许淑清案发,该离婚析产案出现转机。2018年4月,梧州万秀法院认为,这起近十年前的离婚析产案判决“确有错误”,决定予以再审。

等待再审开庭中的张松成 除标注外,本文均为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图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独家获得的多份裁判文书显示,时任梧州万秀法院副院长金明,梧州中院民一庭庭长蒋学政、民三庭庭长周春兴,在许淑清离婚析产案中收受贿赂、“出谋划策”。案发后,三人均因受贿罪被判处缓刑至三年以内实刑。受贿案案发时,两位中院庭长已是基层法院院长或代理院长。

案值9000万的离婚官司

7月23日,一份由广西梧州万秀法院发出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开庭传票,送到了张松成手中。传票显示,这起再审案件将于8月17日在湖南省女子监狱开庭。

张松成许淑清案的再审开庭传票

据中恒集团公告,该公司原董事长、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制药”)原董事长许淑清,于2015年8月28日被采取强制措施。2020年12月28日,湖南省湘西中院对许淑清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单位行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许淑清有期徒刑十七年。

中恒集团2000年登陆A股,是梧州市第一家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对医药、能源、基础设施等的投资与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业务。

多份裁判文书显示,许淑清生于1958年,曾为黑龙江省富裕县畜牧局干部。1993年,许淑清与他人创立了服装贸易企业“广州市黄埔区联丰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许淑清占股60%。自2001年起,该公司多次更名增资,先后更名为广州保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保宇)、广州中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中恒),注册资本从50万元逐步增至2000万元、4000万元、8000万元,最后为1亿元,许淑清的出资也随之增加,占股从60%增至80%,最后为90%。

2006年,中恒集团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同年12月,许淑清通过广州保宇,以“蛇吞象”的方式,低成本收购了中恒集团的子公司梧州鸳鸯江大桥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西中恒实业有限公司),成功入主中恒集团。

后来落马的、与许淑清关系密切的时任南宁市委书记余远辉曾表示,“广州保宇公司成功收购中恒集团国有股股份,是梧州市国有企业‘开门改制’和招商引资取得的又一丰硕成果。”

张松成是许淑清的第二任丈夫。两人结婚于2000年8月。结婚时,张松成是广东省珠海警备区的军官,后调任至广东茂名人武部、珠海市口岸局等地任职。两人均是二婚,婚前许淑清有一对双胞胎儿子和一个女儿,张松成有一女。

两人婚后均无子女,于2009年4月7日离婚。在近9年的婚姻存续期间,许淑清从一家广州小企业负责人,成为广西上市公司的掌门人。与此同时,许淑清还获得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等身份和殊荣。

两人离婚时,并未对许淑清名下广州保宇公司90%的股权等财产进行分割。

协议离婚后不久,张松成向广东珠海中院起诉,要求分割许淑清持有的广州保宇实业股权。但该案件因许淑清提起管辖异议,被交由广西的法院审理。

随后,在广西,针对这笔离婚财产案,张松成作为原告发起的案件,被法院裁定中止;许淑清在其作为原告发起的案件中,一二审均胜诉,广州保宇公司90%的股权等财产完全归她所有,涉案金额9000万元;她仅支付了几十元诉讼费。许淑清胜诉后,在张松成作为原告的案子中,他的诉求均被驳回,最终共支付53万余元诉讼费。

张松成对此不服,多年来一直申诉,均未果。直至2015年5月时任南宁市委书记余远辉被“双规”,同年8月许淑清被采取强制措施,介入许淑清离婚案的三位法官随之被查,该案迎来再审。

2018年4月24日,梧州万秀法院下达了两份裁定,对张松成、许淑清分别为原告的两起案件均予以再审,理由是:“该判决确有错误。”

副院长关照之下的“确认之诉”

“确有错误”的两份判决,到底是怎么形成的?

许淑清诉张松成的“确认之诉”和张松成诉许淑清的“给付之诉”均被认为“确有错误”。

张松成、许淑清财产纠纷案中收受贿赂的三名法官的受贿案判决书,揭开了谜团一角。

据广西岑溪市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29日,张松成向珠海中院起诉要求分割与许淑清离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为价值9000万的保宇公司90%股权及梧州市升龙秀湾8号楼某房。许淑清向珠海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其间,许淑清的诉讼代理人黄位灿,私下找到时任梧州万秀区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金明,请教许淑清与张松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应当如何处理。金明告知可以在万秀区法院就上述财产提起确认之诉。

“所谓确认之诉,就是请求法院对原被告之间的某种约定或关系,予以认可。”张松成的律师胡定峰介绍,“张松成要求分割夫妻财产,属于给付之诉。两个案子实际是一个。许淑清拿出两人吵架时签订的、张松成未认可也没有发生过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通过确认之诉让法院认可。这样一来,只要法院偏袒许淑清,张松成的起诉就没有意义了,案件相当于被‘釜底酬薪’。”

张松成和他的律师胡定锋在沟通案情

岑溪法院判决书显示,2010年4月6日,许淑清在万秀区法院就上述财产提起诉讼,黄位灿就该案向金明请求予以关照,金明就该案的诉讼费按确认之诉的50元/件收取、案件的处理等问题打招呼或过问。

庭审中,作为被告的张松成提出,他已提起诉讼,案由为分割广州保宇的股权,与该案诉讼请求确认的财产为同一标的,法庭应该依据“一事不二理”原则,驳回原告许淑清的诉请,对此,法庭没有采纳也没有解释。

法庭上,许淑清拿出了四份两人曾签署过的《离婚协议书》。其中三份的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但有不同手写添加内容,落款时间跨度长达5年,分别为2004年11月24日、2006年9月9日、2009年4月19日。手写内容有:保宇公司收益、升龙秀湾房归许淑清等。第四份《离婚协议书》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核心内容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张松成告诉澎湃新闻,那三份打印内容一致、时间签署不一致的离婚协议,实是同一份。婚姻期间,两人有次大吵,他为了哄对方,签过一份离婚协议,因为没涉及财产分割,他没当回事,任由许淑清拿走。至于2007年这份,“当时没想过要离婚,签完字就没管了,而且事实也是,离婚是在几年之后”。

审判长肖军卫等人组成的合议庭认可了张松成的异议,以许淑清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为由,没有采信三份打印内容一致的《离婚协议书》。但法院采信了2007年的《离婚协议书》,据此判决广州保宇90%股权归许淑清所有,驳回许淑清要求确认升龙秀湾房屋归其所有的诉求。

“许淑清的案子影响比较大,案件的每一步进展都会向分管副院长金明汇报。金明曾问过我,许淑清的诉讼请求是否都可以得到支持的问题。”在金明受贿案中,肖军卫在证词中说。

法院查明,2011年七八月份和2012年上半年,金明先后应邀与黄位灿、许淑清儿子赵学伟等人在酒店吃饭,并收受赵学伟好处费12万元,以感谢其在许淑清离婚案中的帮助和关照。

让行贿者“满意”的判决

张松成对万秀法院判决不服,向梧州中院提起上诉。

张松成认为,他有权获得广州保宇许淑清名下股权的一半。“结婚后,我的工资卡都交给了许淑清。广州保宇的数次增资都是在我们结婚期间进行,后来收购中恒集团需要资金,也是我和她四处借钱,包括去澳门借高利贷。若不是我的身份背书,她能借到那么多钱?”

当时尚有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胡定峰律师认为,抛开在“给付之诉”之前插入“确认之诉”的问题,万秀法院判决实体上的另一个硬伤是,“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分割夫妻财产的前提是,必须婚离成了。无论是法理上还是人情上,几年前的离婚协议,在双方没追认的情况下,不能去约束几年后的离婚。”

实际上,《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然而,令张松成没想到的是,二审不但没有扳回局面,反而失去更多。

时任梧州中院民一庭庭长蒋学政的受贿案判决书显示,2011年六七月份,梧州中恒集团时任董事长许淑清离婚财产分割案上诉到梧州中院后,许淑清不满意一审部分判决,黄位灿找到了蒋学政,希望他做出有利于许的判决。

蒋学政被查 图片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判决书称,2011年7月,蒋学政女儿蒋某某考驾驶证,许淑清的代理人黄位灿为其联系驾校并交纳学习费用1600元。2020年3月,离婚财产纠纷案下判后,许淑清和其儿子赵学伟对判决很满意,蒋学政收受了黄位灿放在其办公桌上的3万元现金。

此外,在2013年6~10月间,蒋学政在办理多起涉及中恒集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收受了黄位灿和梧州制药相关人员送的现金,拉萨游玩的车票、门票,玉镯、玉石等,共计187779元。

在许淑清离婚财产纠纷上诉案中,蒋学政担任审判长。

法庭正面回应了张松成提起给付之诉后,许淑清是否有起诉资格的问题。“一个是确认之诉,一个是给付之诉,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尽管两案涉及的标的物部分一致,但不是重复起诉。”

法庭上,张松成诉称,三份打印内容一致的《离婚协议书》是由一份“变造”而来,他从未认可、也没有留存,但法院以“按照常理《离婚协议书》一式二份,张松成手上应有留存”为由,认为是张松成拒不提供持有证据,从而直接认定三份《离婚协议书》有效。

最后,梧州中院不但维持了一审认定的广州保宇的股权全部归许淑清所有,还认定梧州市升龙秀湾的房子也归许淑清。

中院民庭庭长“出谋划策”

许淑清诉张松成的“确认之诉”案,通过一审二审胜诉后,轮到了张松成诉许淑清“给付之诉”案。原本张松成起诉在前,因管辖异议,以及梧州万秀区法院中止裁定,而等到了许淑清起诉案二审审结。

在“给付之诉”的庭审中,张松成称被梧州中院认定的三份离婚协议书涉嫌“变造”。

他称,首先,三份打印的离婚协议书,财产部分内容为手写添加,并无双方签字或指模确认。其次,协议本身多处有违常理,比如他不可能在长达五年的时间跨度里,在打印内容一致的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再次,其中一份落款时间为2009年4月19日,此时他已经离开茂名市茂南区武装部超过2年之久,工作单位却还写的是茂南区武装部,“太假了”。

“该离婚协议诞生的真相,是2007年夫妻闹矛盾,我明知不会离婚,在一份一式三份的协议上签了字交给她(许淑清),她拿走了,我也没管了,因为后来也没有离婚。”张松成强调。

但万秀区法院认为,张松成所提内容是针对梧州中院判决的异议,“对此问题可向有关部门按申诉处理。”

万秀区法院最后认为,鉴于该案在上述“确认之诉”中已经确认所分割的财产属于许淑清,所以“原告要求分割财产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据此驳回原告张松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该案的一审审判长也是此前“确认之诉”的审判长肖军卫。

张松成把翻案希望寄托在梧州中院的二审。

据梧州中院时任民三庭庭长周春兴的受贿案判决书,2012年,该案被分到民三庭周春兴手上。早在2007年至2009年,周春兴任民三庭副庭长时,就在办理中恒集团涉及的民事案件时,收受了许淑清之子中恒集团副总裁赵学伟送的10万元。

苍梧县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在许淑清离婚案中,周春兴又收受了赵学伟通过黄位灿送的10万元。法院最终认定周春兴受贿20万元。

周春兴坦言,赵学伟和黄位灿给他送钱,因为“(中恒集团)经常有案件在法院审理,觉得我有利用价值”。黄位灿在证词中说,“他在案件中帮许淑清出谋划策,同时向周春兴打招呼。”

对于“确认之诉”的操作,涉事法官早有经验。据赵学伟的证词,早在2009年的一起土地纠纷案中,中恒集团比较被动,黄位灿找周春兴想办法,周春兴看了相关案件材料,就出主意,让中恒集团在梧州就这个案件中的一个合同提出一个确认之诉,最终该确认之诉胜诉。

张松成诉许淑清“给付之诉”案上诉到梧州中院后,周春兴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仅用三页纸,就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理由同样很简单,“经生效判决认定,该财产是被上诉人许淑清的个人财产,不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时应当分割而未分割的财产。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至此,张松成根据涉案标的支付了共计52万余元诉讼费的离婚析产官司,以败诉告终。

法院决定再审三年后将开庭

值得一提的是,受贿案案发后,周春兴向办案机关交代,张松成与许淑清离婚析产案“属于重复起诉”。但他没有谈及该案的来龙去脉,以及原本是张松成提起离婚析产案的情况,而是以此为理由,表示自己在程序上驳回张松成起诉的合理性。他还称,他是在许淑清胜诉后,收受10万元贿款。

2016年7月21日,周春兴被刑拘时,他的身份已经是蒙山县法院院长。他于2014年被任命为该院执行局副局长兼执行第一庭庭长,2015年5月、6月任蒙山县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

周春兴被查 图片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他的同事,时任梧州中院民一庭庭长的蒋学政,于2016年7月8日被刑拘。案发时也已为苍梧县法院党组书记、代理院长。蒋学政被认定受贿18万余元。

万秀区法院副院长金明是最早案发的。他于2016年6月8日被刑拘。案发时,他仍然是万秀区法院的党组成员、副院长。落马后,他表示,确权案件一半都是按件收费,他向立案人员打了招呼对许淑清案件按件收费。至于案件本身,“办案人员都认为证据是对许淑清有利的,所以他也没必要打什么招呼了。”他被认定受贿13万元。

金明被公诉 图片来源:岑溪检察院官网

三人均被认定触犯受贿罪,2017年8月23日金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2月27日蒋学政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同日,周春兴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8年4月24日,广西梧州中院决定对许淑清诉张松成的“确认之诉”和张松成诉许淑清的“给付之诉”,均予以再审。“经本院院长提交2018年审判委员会第4次会议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

2020年12月28日,湖南省湘西中院对许淑清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单位行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对许淑清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对其职务侵占所购买的中恒集团第一期国有股权产生的收益7.8亿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责令其退赔职务侵占的1.1亿余元给广西梧州制药集团。

2021年4月,湖南吉首市法院发出执行结案通知,许淑清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2021年7月23日,张松成收到了再审开庭通知。这张来自梧州万秀法院的传票显示,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将于8月17日在湖南省女子监狱开庭。这距张松成首次起诉离婚析产,已过了12年。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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