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6 10:10:53来源:法律常识
9月30日上午,胶州市检察院依法对胶州篡改同学高考志愿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决定,郭某某随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今年高考期间,胶州市应届考生郭某某因偷改同学高考志愿,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于2016年8月3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2日经胶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和相关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召开公开审查会,邀请当事人、法学专家、教育部门代表、新闻媒体等相关人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且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受害者已被录取,对其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承办人到学校进行调查,老师称其在学校表现良好,郭某某的老师、同学等通过辩护人提交多份请求书,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因郭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检察机关本着挽救、教育的目的,根据刑法和刑诉法相关规定,依法对郭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既起到社会警示作用,也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人权保障的刑事法理念。
郭某某为何没有被起诉?不起诉是否合法合情?9月28日,本报记者参加了检察机关组织的郭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不起诉公开审查会,并采访了受害者常升的父亲、相关专家等,案件背后的“谜团”一一解开。
被害人父亲:同意不起诉处理
“我认为不予起诉的决定是恰当的,有其刑事法规范根据,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人权保障的刑事法理念。”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张爱艳表示,郭某某侵害了特定人的权利,与一般意义上针对网络信息系统和不特定人且危害网络安全的犯罪有着很大不同。其作案手段也相对较轻,虽然起初造成被害人无法通过正常程序被录取的严重后果,但最后还是被陕西师大录取了,这个结果必须考虑到。从被害人态度看,有书面谅解书。犯罪嫌疑人无前科,属于初犯偶犯,再犯的可能性比较小。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体现了我国法律认罪认罚从轻处理的原则。“本案应重点考虑到特殊预防的目的,即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该案嫌疑人如果被判刑,显然不如不起诉对他个人发展更好一些。”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赵星教授认为,挽救孩子是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讲人道。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从实体法、程序法角度来看都没有问题。
受害者常升的父亲常世河对于儿子的遭遇,不愿意再多提。对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他表示:“虽然他(郭某某)做错了,但毕竟他还是个孩子,我同意不起诉处理。”
之前的立案批捕均合法合情
8月12日作出批捕决定,9月30日又作出不起诉决定,胶州市检察院两次决定是否合法?
“相较于普通成年人犯罪,对于青少年犯罪应该更多地关注教育、感化和挽救的问题。对青少年犯罪,除非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人身危险性较大,一般都要慎重。”山东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周长军教授认为,从本案来看,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社会危害也不是太大。案发当时社会舆论反响比较大,但目前其社会危害得到了修补,常升已如愿被大学录取。“法律要考虑人性,从特别预防角度来看,郭某某已经深刻反省;从一般预防角度来看,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追诉,对社会也是一种警醒。检察机关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于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周长军认为,检察机关此次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不等于之前的立案、拘留和逮捕是错误的。本案的每个诉讼阶段情况不一样,法律要求也不一样,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立案、批捕措施决定也是依法进行的。
“看到人掉进水里,我们都会伸手拉一把”
“胶州篡改同学高考志愿”事件社会关注度高,如今以不起诉郭某某而告终,会带来什么样的社会效果?
胶州市人大代表、胶州汇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宋屴认为,本案出现后,特别是在网络上披露后引起了广大影响。“对该案不仅仅在法律方面要处理好,司法机关更应该注重社会效果,对两个孩子要负责,对两个家庭要负责。”宋屴表示,我国刑法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惩罚原则一直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既保护青少年的成长,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从立足教育感化挽救出发,对于人身危害性较小的案件,完全可以采取非刑罚化的方式进行处理。
“看到人掉进水里,我们都会伸手拉一把。”胶州市政协常委、胶州市人民法院副院长乔昌笙认为,该案的处理,既体现了法律的包容性,又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达到了教育一片的目的。胶州市市政府督学张启运说,这件事让教育部门感到应加强法律教育。最近胶州市教育部门正准备启动“亲子学法惠万家”活动,进一步加强社会、家庭、学校关于法律方面的教育。
(来源: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