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怎么才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书怎样写才有法律效力

时间:2022-11-22 22:13: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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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才具有法律效力
  • 简析离婚协议的内容和效力
  • 离婚后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才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才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

    1、双方当事人同意

    的意思表示;

    2、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

    3、财产处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等;

    4、其他事宜,如住房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或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由于女方一般对法律所知有限,不清楚自己在法律上有哪些权利,不知道如何很好地保护自己,同时由于离婚时女方往往由于太伤心、太难过而情绪波动较大,在达成离婚协议时常常感情用事,以至容易造成事后追悔的情况。因此,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避免离婚后追悔莫及或者再起纠纷,建议女性在达成离婚协议前先向有关专业人士咨询,或者请律师代表自己与男方协商,或者请律师居中调处,在双方发生争议时请律师阐述有关法律规定,再由双方提出自己的意见,然后在律师的帮助下达成离婚协议。

    简析离婚协议的内容和效力

    简析离婚协议的内容及效力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时需要签订的协议,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时(即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必须要有离婚协议。根据《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夫妻离婚时要对财产、孩子、债权债务分割清楚,所以要求夫妻双方离婚时要有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从其法律性质上来讲,首先是一份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其次,因为这份协议的主体是具有夫妻关系的双方,所以离婚协议是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所以,关于离婚协议产生的纠纷首先适用的是《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这是法律适用上的特别法优先原则,如果在《婚姻法》等法律没有规定的时候,才适用其他的法律规定,如《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

    离婚协议的内容。婚姻关系的缔结,使没有法律关系的两个人成为彼此的家庭成员,因此拥有了许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婚姻关系的结束也要对这段法律上的关系做出明确的终止。首先,第一项内容一定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是法律对个人婚姻自由的保护,结婚、离婚都要双方自愿。其次,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若有)。孩子与父母之间因为血缘产生的关系是不会因父母双方的离婚而改变的。父母对于子女有法定的抚养照顾义务,夫妻离婚时要把孩子的问题协商清楚,以便以后孩子能够顺利的成长、生活。再次,财产。此处的财产范围包括已有的财产,比如房产、存款、车、股权、贵重物品等等各种形式的夫妻财产,还包括债权债务。我国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主张夫妻结婚后,双方获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时也要进行分割。债权债务是可变现的财产及负债,是将来一定会发生是,也应当在离婚时分割清楚,以避免将来发生纠纷。还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人在离婚协议里对公婆或岳父母的财产做出了约定,比如说公婆名下的房产有一半归女方所有。要提醒大家的是,这样的约定如果公婆不认可的,那么是无效的约定。因为离婚协议只能处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不能处理其他人的财产。如果要这样约定,那么要签订三方的协议才能使其生效。

    离婚协议的效力。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很多人都有一个误区,即认为只要夫妻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那么这份协议就生效了。其实这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是在夫妻办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的,在未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任何一方都是有权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反悔的。但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首先大家要区分这份协议到底是不是离婚协议。因为很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会签一些其他的协议,在此大家不要把协议弄混了,首先给这份协议定性,这涉及到协议的法律效力及法律适用问题,如果定性错误可能会产生天差地别的效果。离婚协议的生效前提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签订的离婚协议,夫妻双方领到了离婚证以后,离婚协议即生效,协议是一式三份的,民政局会备案一份。如果一方的协议遗失的,可以自己到民政局复印文件。

    对于一份生效的离婚协议而言,如果一方反悔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对方履行,经过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后,即具备了强制执行力,法院可以对不守约的一方进行强制执行。

    以上是对离婚协议的简要的分析和说明,仅供参考,若是遇到比较复杂的情况,还是建议与律师咨询协商,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王昭律师

    2020年9月17日

    离婚后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06年12月30日,原被告与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离婚; 已婚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的一套商品房归男方所有。 从2007年1月到2012年12月,女性每月给男性1000元。 2007年3月,原告起诉姜堰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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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原报道,原告和被告于2004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很好。 2006年8月,被告要求与原告分手,并与原告签订了离婚协议。 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完全破裂,请求判决: 1。 与原被告离婚; 2 .已婚子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 .根据诉讼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夫妻共同财产为分割。

      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坚持想和他结婚,生育由被告抚养。 离婚协议是在原告的胁迫下签订的,所以根据离婚协议他不同意分割的财产。

      本案的主要争议是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原被告与被告分割的财产是否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判决。

      姜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原被告与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法院认为该协议以双方同意离婚为前提,或者双方可以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双方在婚姻登记处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协议不生效,对原被告和被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当然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此外,根据该协定,分割财产也违背公平原则和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 因此,原告基于协议的财产分割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被告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决后,原告不服,以起诉为由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原被告和被告经调解达成一致。

      关键是确定原被告和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

      婚姻离婚协议是一男一女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其基本目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解除婚姻关系。 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这类协议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协议效力的认定存在争议。 2005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召开苏北地区婚姻家庭案件疑难法律适用研讨会。 在这次研讨会上,与会者认为结婚离婚协议的基础是双方同意离婚,一方面双方可以在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分割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双方未在婚姻登记处签订离婚协议的,协议不生效,对双方无法律约束力。 《分割子女抚养和财产协议》当然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离婚协议具有以下特点。

      1、协商内容的复杂性。

      离婚协议内容不单一、复杂,涉及婚姻身份关系的解除

      一般来说,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在双方达成一致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可以分为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特殊。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解除婚姻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诉讼离婚包括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 因此,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除双方自愿离婚外,男女双方都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或者以人民法院民事调解的形式生效。 否则,即使双方同意离婚,也不会产生解除婚姻的法律后果。

      3 .解除结婚前效力。

      婚内离婚协议内容复杂,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方面,但解除婚姻关系是协议的基本目的,其他内容均附带。 基本目的是否达到,会影响内容所伴随的有效性。 如果婚姻关系不解除,附带的内容就没有效果。 有观点认为,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内容有效。 在我看来,这种观点违反法理。 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2根据以上原则,夫妻关系存在的,夫妻之间的财产共享协议无效。 就子女抚养而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法律角度看,夫妻共同生活,不需要由谁直接解决抚养子女问题的赡养费,也是夫妻共同的财产,但分割出每个人的份额或哪些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因此,在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生效之前,分割的财产和子女抚养费不会生效。

      本案的原被告和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了离婚协议。 从协议内容看,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选择了协议离婚。 分析原被告人意图应当包括两个内容。 一、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其次,通过登记解除婚姻。 所以,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不仅是当事人选择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也是离婚协议生效的唯一途径。 但本案原告最终选择诉讼离婚方式,与双方签订协议时选择的离婚方式及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方式不一致,无法启动双方离婚协议的效力。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调解不成,法院就不能根据双方尚未生效的协议内容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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